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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长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86)吉环委字第4号文件》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84
颗粒名称:
长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86)吉环委字第4号文件》的通知
分类号:
X-2
页数:
2
页码:
334-3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86)吉环委字第4号文件》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环保局
文件通知
内容
各县、区环保委、计委、经委、建委、办、局、行、公司,市直各委、办、局、行、公司,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颁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把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查立项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报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时,必须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予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不得承担设计、施工、安装任务,擅自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要追究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并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对这样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理。
三、我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有责任优先为本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
四、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县、区属企业建设项目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可以邀请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派人参加。
在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规过程中,如遇到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方面的争执或不清楚的问题时,依(86)国环字第003号文件、(86)吉环委字第4号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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