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按区域生产、销售、使用锅炉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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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83
颗粒名称: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按区域生产、销售、使用锅炉的通告
分类号: TK223.2
页数: 2
页码: 333-3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按区域生产、销售、使用锅炉的通告。
关键词: 长春市 环保局 通告

内容

根据国务院〔1981〕27号、国环字第011号文件和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规定,为合理利用煤炭和防治由燃煤产生的污染,现对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通告如下:
  一、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吨/小时的新出厂锅炉,必须采用机械投煤,并配除尘设备,不准制造生产手工投煤的锅炉。蒸发量小于1吨/小时的锅炉要采用先进的燃烧方式,提高燃烧效率,减轻对大气的污染。
  二、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分三类区域。
  净月游览区、公园、伪皇宫、人民广场、地质宫广场、省委大院等周围250米以内为一类区域。
  市区(除一类区域外)、郊区、工业区、九台、榆树、双阳、德惠、农安等县镇为二类区域。
  其他地方均为三类区域。
  三、经法定部门测试,烟尘排放浓度在200毫克/标立米和烟气黑度为林格曼浓度一级以下的锅炉,发放的消烟除尘合格证可销售到任何区域。烟尘排放浓度在201-400毫克/标立米之间和烟气黑度不超过林格曼浓度一级的锅炉,发放的消烟除尘合格证有“不准销售到Ⅰ类区域使用”字样。烟尘排放浓度在401-600毫克/标立米之间的锅炉,发放的消烟除尘合格证有“不准销售到Ⅰ、Ⅱ类区域使用”字样。烟尘排放浓度在601-2000毫克/标立米的锅炉,只准销售到燃料矿区使用。
  四、外省市进入我市的锅炉,按本通告执行。
  五、各单位严禁生产、销售无环保部门颁发“消烟除尘合格”标牌和证书的锅炉。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告从发布日起执行,特此通知,不另行文。
  一九八六年四月四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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