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工商银行长春市建设银行转发《关于印发〔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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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82
颗粒名称: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工商银行长春市建设银行转发《关于印发〔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分类号: X196
页数: 2
页码: 332-3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工商银行长春市建设银行转发《关于印发〔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排污 财务管理

内容

各县、区环保局、财政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现将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吉林省编制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发布的吉环计(85)13号文转发《关于印发〈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县、区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地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分两级征收排污费
  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市、区(包括郊区)分两级征收排污费。市排污收费管理处征收范围为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区环保局征收范围为区属以下(含区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区属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隶属区环保局负责征收。征收排污费的收入,市排污收费管理处在市工商银行开立“征收排污费专户”(作为财政存款不计利息)集中收缴。各县、区环保局(含郊区)也应在所在县区工商银行设立“征收排污费专户”。
  二、征收排污费程序和管理
  1.环保部门开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并注明指定银行帐号,排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应缴排污费缴入指定的收费专户。此项专户只用于排污费收入的存储和解缴,不得用于其它款项支出。
  2.各级环保部门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已收缴的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等,用金库缴款书,从工商银行收费专户中以其它收入类——征收排污费收入科目,如数解缴地方金库。收入缴库后应编制“征收排污费收入解缴明细表”,以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与解缴金库数核对。
  3.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开始十日后,将上季度入库排污费属于污染源治理环保补助资金80%部分,一次拨入各级环保部门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的“261其它资金存款”科目下设立“环保补助资金专户”,此户不计利息。建行根据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治理污染项目计划监督拨款。其余20%上交财政部门,用于综合治理和环保部门的业务补助。由环保部门编制综合治理和业务费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三、根据吉政发〔1985〕10号文件规定,省林业厅、电力局、冶金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厅(含吉林省油田管理局)、东蒙煤炭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及长春第一汽车厂所征收排污费95%上交省财政,其余5%上交市财政作为环保部门的业务补助费。
  四、凡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所需资金应先利用自筹资金安排,如确有不足时,可向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补助,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附治理技术方案,环保部门审查技术方案是否可行,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
  五、市、县(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安排治理污染源计划时,要互相协调。治理项目计划下达后,接受补助单位要在两个月内到环保部门办理领款手续,再到建设银行办理拨款或贷款。治理工程完工后,要向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决算。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要返工直至达到验收标准,否则不准使用。
  附:国家城环部和财政部颁发的《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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