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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关于加强回收各种废旧石油产品工作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80
颗粒名称:
关于加强回收各种废旧石油产品工作的通知
分类号:
TE626
页数:
3
页码:
329-3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关于加强回收各种废旧石油产品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废旧石油
产品
内容
各县(区)计委、经委、商业局(处)、环保科,各县(市)石油公司,各用油单位,各有关单位:
石油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资源。开展石油节约、挖潜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长期任务。对用过的各种油品开展回收、加工、利用,是节约挖潜的重要途径,也是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力措施。做好各种废弃油品的回收、加工、利用,充分利用资源、能源,对支援“四化”建设,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润滑油回收加工利用办法”的通知中,收到一定成效,节约了大量石油。但近两年来,各地新上的小化工厂冲击了市场,有些单位不按正常渠道采购,石油供应部门放松了“交旧供新”的原则,造成了很大浪费,严重地污染了环境。
为了深入开展废润滑油回收再生工作,省计委、经委、商业厅以吉商石联字(82)5号文件,转发一部三委“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效的资源挖掘出来,做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特通知如下:
一、为了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一切用油单位所更换下来的废油(各种润滑油、汽、煤、柴油),必须点滴回收,不得丢失、洒漏,自行买卖或挪做它用。
二、根据“哪里供应,哪里回收,统一管理,集中加工”的原则。确定长春市石油加工厂负责长春和四平两个地区废油回收再生任务。除已经市石油公司同意的厂矿自行回收加工外,其它单位一律交给市石油加工厂再生,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三、严格实行润滑油交旧供新制度。石油经营部门,对各种油品按年、季定量的同时,按回收比例核定回收指标;用户必须按回收指标交给石油加工厂,凭回收单据方可供应新油。凡不按规定交回废油的单位,不供新油;对未完成回收比例的用户,视其情况,石油经营部门可采取停、减、缓供措施;对自行回收再生的用户,供应新油时,按比例扣减其再生部分,不得重复供应。
环保部门对不交废油,流失、洒漏的用油单位,根据各种油品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程度,加倍收取排污费和罚款。
各种油品回收比例:
内燃机油 15%
机械油、液压油 30%
压缩机油、冷冻机油 50%
车轴油 40%
汽轮机油 60%
变压器油 80%
其它润滑油 10%
农业内燃机油 10%
四、各回收点,必须除去明水明杂后交给石油加工厂,按收购总值提取10~20%的手续费;各用油单位,可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合下达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出售废油的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励废油回收有关人员和集体福利。
五、严格执行按质论价的原则,不准压等压价。回收价格如下:
废内燃机油 每公斤 0.32元 废机械油 每公斤 0.25元
废汽轮机油 每公斤 0.40元 废冷冻机油 每公斤 0.40元
废变压器油 每公斤 0.38元 废齿轮油 每公斤 0.30元
废车轴油 每公斤 0.24元 废混合润滑油 每公斤 0.15~0.20元
废混合轻油(汽、煤、柴) 每公斤0.08元
以上价格自文到日起执行。同时将吉商石联字(77)第10号文件中废油回收价格作废。
再生油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石油经营部门不能收购,更不得自行出售。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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