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经济委员会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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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78
颗粒名称: 长春市经济委员会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分类号: X505
页数: 2
页码: 327-3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经济委员会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环境保护 设施管理

内容

各县、区、局,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
  从一九七三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以来,特别是一九七九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环境保护工作逐渐引起各级领导重视,采取积极措施,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并由国家、省市拨款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先后建成一批污染治理设施,这些设施正常运转,使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改善环境质量状况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前一阶段,对一些治理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有的单位对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不善,时转时停,不能保证正常运行;有的单位治理设施闲置不用,“三废”任其排放污染环境;个别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治理设施或挪作他用。
  为了杜绝今后发生类似问题,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发挥环境效益,现作如下规定:
  一、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废气、废渣治理和综合利用设备,噪声和振动防护装置,消烟除尘装置,污水处理厂,污水截流管道及设备等等,都应加强管理,保证常年正常运行,达到原设计治理污染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凡是竣工投产运行的污染治理设施,均应列入单位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要纳入计划,定期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三、各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要指定专人负责,操作工人要相对稳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运行要有技术记录,定期化验检查治理效果。并将化验结果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四、所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停用、拆除都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市、区环保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拆除或挪作他用,要根据情节追究单位领导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此造成污染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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