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保局长春市建材局长春市物资局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1981)293号文件的具体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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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76
颗粒名称: 长春市环保局长春市建材局长春市物资局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1981)293号文件的具体措施
分类号: X32
页数: 2
页码: 325-32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环保局长春市建材局长春市物资局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1981)293号文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长春市 环境保护 文件措施

内容

为了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1981)293号文件精神,特做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指的建材生产单位是:建材局所属的一、二机砖厂,市公安局所属的第三机砖厂,市人防办所属的人防工程器材厂,市房地局所属的砖瓦厂和郊区基建局、社队企业局、农安县建委和德惠县建委所属的各砖厂。
  二、根据目前各砖厂的实际生产能力和市区各单位排炉渣量的多少,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大体划分如下:
  1.宽城区、二道河子区各单位原则上供给市第一机砖厂。
  2.南关区、朝阳区各单位原则上供给市第二、三机砖厂。
  客车厂和机务段的一部分供给二机砖厂。由于第一、二、三机砖厂和市砖瓦厂生产的红砖列入分配计划,因此,各单位排的炉渣要首先满足第一、二、三机砖厂和市砖瓦厂的需要,如有剩余可安排其他砖厂用灰。
  3.农安县和德惠县建委所属各砖厂由长铁分局系统各单位供给一部分。
  4.郊区基建局、社队企业局所属各砖厂在毗邻区内的部分单位提供灰源。
  5.长春市房地局砖瓦厂由房地局系统和朝阳、南关区部分单位提供灰源。
  6.长春市人防办所属人防工程器材厂由朝阳区部分单位提供灰源。
  三、由于一般煤种产渣量为耗煤量的百分之三十到四十,所以炉灰收交量最低不得少于实际耗煤量的百分之十五。
  四、炉灰运费按吨公里计价。装车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管理费。对已经收取的,应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征收。否则对主要责任者个人和单位追究责任。
  五、凭各单位送交炉灰的运费单据,在每年的五月份结算送交炉灰数量,由各砖厂出据,办理购买红砖(有基建项目者),购买煤炭和免交排污费手续。
  六、对违犯长春市人民政府(1981)293号文件规定的单位,按实际耗煤量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炉渣排放量,每吨炉渣收费五角到一元。
  按照《长春市城市建设管理违章处理办法》第28、33、35条规定,对单位罚款十元到二百元,对责任者罚款五角到五十元。
  七、对以经营炉灰为主要职业的知青企业,按《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处理。
  八、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不符合长春市人民政府(1981)293号文件规定的一切协议、合同、一律无效。
  九、市内各运输公司承担炉灰运输业务的,也应按照划片定点的范围,与各生产单位共同做好协调工作。
  一九八二年一月九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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