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二轻局长春市社队企业管理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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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72
颗粒名称: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二轻局长春市社队企业管理局
分类号: X3
页数: 2
页码: 322-3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二轻局长春市社队企业管理局。
关键词: 长春市 企业 环境保护

内容

各县、区工业局(处),社队企业局、环保办(科),街道办事处、农村人民公社:
  现将《吉林省环境保护局、二轻局、社队企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社队(区、街)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对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加强社队(区、街)企业基本建设的管理,防止资源破坏和污染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队(区、街)企业要积极治理污染,美化环境。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它公害的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迅速治理。对于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改进,解决不了的要并转。
  二、要加强对社队(区、街)企业基本建设的管理。对现有基本建设项目要进行一次清理,凡是有污染而又无治理设施的单位,要在投产前补报治理方案,否则不予验收,不准投产。今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即防止污染环境的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要经主管局审批,经当地环保局(办)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疗养区、生活居民区、饮用水源的上游、农业灌溉区、村庄的上风向,不准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社队(区、街)企业。已经建成投产的工厂,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治理不了的,又污染严重要限期搬迁。
  四、凡是排放有剧毒污染物质(如汞、铬、氰、镉、砷等)与噪声严重的产品,又一时难于治理的,不宜在社队(区、街)企业生产。现有排放此类物质的社队(区、街)企业,要限期治理。根据社队、区街企业厂小、人少、投资不足的特点,要生产不污染环境的产品。
  五、在小城镇改造建设中,社队企业影响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又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要及早进行调整;如有同一行业应当就地集中统筹安排,以防止扩大污染,便于集中治理。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八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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