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鸣笛管理细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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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70
颗粒名称: 长春市机动车鸣笛管理细则
分类号: U491.4
页数: 2
页码: 320-3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机动车鸣笛管理细则。
关键词: 长春市 机动车 鸣笛管理

内容

一、根据原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九年公布的《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特制定本细则。
  二、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准装有高音喇叭、怪音喇叭;市外作业车辆装有高音、怪音喇叭,进入市区时(即长春市圈道以内)严禁使用。
  三、白天(早五时至晚八时)在市内行车要按规定鸣笛,要少鸣、短鸣,不准长鸣、乱鸣。鸣声超过一秒钟为长鸣。一次报警,连鸣不许超过三响。
  四、夜间(晚八时至早五时)在市区内行车,报警要一律使用断续灯光示意。
  五、因工作需要机动车装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声器材时,必须经过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发给使用证明,方可使用。
  六、机动车在市区内行驶弯路、交叉路口、街心公园要一看、二慢、三通过。车前五米内,无行人、无车辆拦阻,不准鸣笛。
  七、限制机动车鸣笛器材和音量。小客车、市内公共电汽车等小型、慢速运行车辆,要装响度高、音量小的摩托笛;郊线公共汽车、带有拖挂的解放牌等大型载重运输车辆,暂时仍可使用现行低音喇叭,施以音量限制。
  八、凡不遵守长春市《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暂行规定》和本细则所列条款,市公安、环保部门,给予违章司机和违章单位以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处以罚款(司机3-5元,单位10-50元,只开收款单,不开报销收据)并记录在驾驶证违章栏内。对连续违章三次以上,情节严重、教育不改者,吊销驾驶执照。
  九、本办法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或中队)和市区环保部门监督执行。广大群众有权报告违章车辆。违章车辆确认后,由监管部门通知违章单位。违章单位要及时查出违章司机,并按规定主动到监管部门接受教育,缴纳罚金,拒交或迟交罚金者,每天加收罚金的百分之五处理。
  十、对拒不执行规定,无理取闹,或对检查、报告人进行直接或间接人身威胁,后果严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或中队)和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一、部队车辆,外地过往车辆,也按本细则办理,不另做规定。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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