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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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65
颗粒名称: 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分类号: X196
页数: 4
页码: 313-3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排污收费

内容

为促进全市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加强管理,节约资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收费范围
  第一条 凡我市管辖区域内的一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排放超过国家和我市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废渣、烟尘、噪声和放射性污染物等,一律缴纳排污费。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排污费,不包括违反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条例而处以的罚款、赔偿损失等费用。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排放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废水,每吨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凡含有汞、镉、铬、砷、铅等的废水,收一角五分至二角。
  (二)凡含有铜、锌、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有机氯、有机磷、有机硫、石油类、氟化物、硝基苯类、苯胺类等的废水,收八分至一角。
  (三)凡含有悬浮物(包括水力排灰、洗涤水、水力冲渣、煤矿污水、尾矿水)的废水;发电厂(站)向河道、水库排放含煤灰废水;酸碱废水;印染、造纸、制革、食品、屠宰等行业的生化需氧量和化学耗氧量废水,收八分至一角。
  (四)凡含有病原体(如结核菌、肝炎病毒、肠道传染病菌等)的污水,收六分至八分。
  上述废水,如成倍超过标准,按超过标准加倍收费表计算收费。
  第四条 排放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废气,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凡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氯化氢、硫化氢、苯类、氟化氢等废气,每小时超过标准一公斤收二至四角。铅、汞、铍化物每超标准一倍,每百立方米收费一角五分。
  (二)凡排放石棉粉尘、珍珠岩粉尘、玻璃纤维粉尘、炭黑等有害粉尘,每小时超过标准一公斤收五角,其他工业粉尘,收一角。
  (三)凡排放沥青烟,又没有治理措施的,每熬炼沥青一吨收十元。
  (四)未经改造和没有消烟除尘装置冒黑烟的炉窑(包括焦炉和采暖锅炉)每烧煤一吨收二至三元,烧油一吨收五至六元。经改造,有消烟除尘装置,由环保部门鉴定达到排放标准时免收。
  (五)排放其它有毒有害废气,每万立方米(按排风量算)排气筒高十米以下收八十元;十米至二十米收三十元;二十至三十米收一元。
  第五条 排放废渣收费标准:
  凡排放一般工业废渣污染环境每吨收取排污费二角;粉煤灰、冶金渣、铸造废渣每吨收费二至五元;化工渣五至十元;排放氰、铬、汞、放射性及其他有毒废渣,每吨收费一百元。
  第六条 噪声污染收费标准:
  对居民区内的固定噪声,根据离最近的居民住区测定,白天超过五十分贝,夜间超过四十分贝,每超过一分贝,每处声源每小时收费一角。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三至五倍收费。
  (一)不执行“三同时”(防止污染与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任意排放污染物者;
  (二)限期治理超过期限者;
  (三)采用渗井渗坑排污和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污浓度者;
  (四)伪造或隐瞒排污数量和监测数据者;
  (五)含放射性物质,未经处理,任意排放者;
  (六)有污染治理设施,任意停止使用者;
  (七)污染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疗养区和文物保护区者;
  (八)在居民稠密区,排放超过标准的污染物者。
  第八条 缴纳排污费,企业可摊入成本,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凡国家、省、市、县(区)限期治理的企业,在限期内排污费全部摊入产品成本;具备治理条件,不积极治理超过治理期限,其排污费百分之四十摊入成本,百分之六十从企业基金中列支。同时,从厂长个人工资中扣除百分之十到三十作为责任交费。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九条 市环保局排污收费管理处按收费标准对排污单位下达收费通知书,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排污单位必须按月向环保局在人民银行设立的排污收费专户交款,逾期不交者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拖延三个月不交的,经所在地司法机关裁定,由银行按规定程序扣款。
  第十条 排放含多种有毒有害的混合物,按浓度高、危害大主要污染物的标准收费。对目前国内技术水平暂不能解决污染的单位,区别情况减缓收费。由于加强管理和积极治理,污染状况减轻或达到排放标准的,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监测属实,从批准日起,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一条 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成份、浓度和数量的测定,按省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统一规定的监测方法,由市排污收费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监测。废水测定,第一类在车间排放口,第二、三、四类有清污分流的在厂总排放口,无清污分流的按设备或车间排放口,如一时难于测定的,采取“物料衡算”的办法计算。
  第四章 收费机构
  第十二条 为适应收费管理的需要,成立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收费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化验测定、统计计划和收费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收费的用途
  第十三条 所收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用基金,用于环境的区域性综合防治;重点污染源的治理贷款;推广治理新技术新工艺;奖励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排污收费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排污收费应根据“先收后支”的原则,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安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尚未包括的有害物质,由市环保局确定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或省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或省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市环保局。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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