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图书馆
长春图书馆
机构用户
长春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65
颗粒名称:
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分类号:
X196
页数:
4
页码:
313-3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排污收费
内容
为促进全市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加强管理,节约资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收费范围
第一条 凡我市管辖区域内的一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排放超过国家和我市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废渣、烟尘、噪声和放射性污染物等,一律缴纳排污费。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排污费,不包括违反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条例而处以的罚款、赔偿损失等费用。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排放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废水,每吨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凡含有汞、镉、铬、砷、铅等的废水,收一角五分至二角。
(二)凡含有铜、锌、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有机氯、有机磷、有机硫、石油类、氟化物、硝基苯类、苯胺类等的废水,收八分至一角。
(三)凡含有悬浮物(包括水力排灰、洗涤水、水力冲渣、煤矿污水、尾矿水)的废水;发电厂(站)向河道、水库排放含煤灰废水;酸碱废水;印染、造纸、制革、食品、屠宰等行业的生化需氧量和化学耗氧量废水,收八分至一角。
(四)凡含有病原体(如结核菌、肝炎病毒、肠道传染病菌等)的污水,收六分至八分。
上述废水,如成倍超过标准,按超过标准加倍收费表计算收费。
第四条 排放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废气,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凡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氯化氢、硫化氢、苯类、氟化氢等废气,每小时超过标准一公斤收二至四角。铅、汞、铍化物每超标准一倍,每百立方米收费一角五分。
(二)凡排放石棉粉尘、珍珠岩粉尘、玻璃纤维粉尘、炭黑等有害粉尘,每小时超过标准一公斤收五角,其他工业粉尘,收一角。
(三)凡排放沥青烟,又没有治理措施的,每熬炼沥青一吨收十元。
(四)未经改造和没有消烟除尘装置冒黑烟的炉窑(包括焦炉和采暖锅炉)每烧煤一吨收二至三元,烧油一吨收五至六元。经改造,有消烟除尘装置,由环保部门鉴定达到排放标准时免收。
(五)排放其它有毒有害废气,每万立方米(按排风量算)排气筒高十米以下收八十元;十米至二十米收三十元;二十至三十米收一元。
第五条 排放废渣收费标准:
凡排放一般工业废渣污染环境每吨收取排污费二角;粉煤灰、冶金渣、铸造废渣每吨收费二至五元;化工渣五至十元;排放氰、铬、汞、放射性及其他有毒废渣,每吨收费一百元。
第六条 噪声污染收费标准:
对居民区内的固定噪声,根据离最近的居民住区测定,白天超过五十分贝,夜间超过四十分贝,每超过一分贝,每处声源每小时收费一角。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三至五倍收费。
(一)不执行“三同时”(防止污染与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任意排放污染物者;
(二)限期治理超过期限者;
(三)采用渗井渗坑排污和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污浓度者;
(四)伪造或隐瞒排污数量和监测数据者;
(五)含放射性物质,未经处理,任意排放者;
(六)有污染治理设施,任意停止使用者;
(七)污染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疗养区和文物保护区者;
(八)在居民稠密区,排放超过标准的污染物者。
第八条 缴纳排污费,企业可摊入成本,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凡国家、省、市、县(区)限期治理的企业,在限期内排污费全部摊入产品成本;具备治理条件,不积极治理超过治理期限,其排污费百分之四十摊入成本,百分之六十从企业基金中列支。同时,从厂长个人工资中扣除百分之十到三十作为责任交费。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九条 市环保局排污收费管理处按收费标准对排污单位下达收费通知书,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排污单位必须按月向环保局在人民银行设立的排污收费专户交款,逾期不交者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拖延三个月不交的,经所在地司法机关裁定,由银行按规定程序扣款。
第十条 排放含多种有毒有害的混合物,按浓度高、危害大主要污染物的标准收费。对目前国内技术水平暂不能解决污染的单位,区别情况减缓收费。由于加强管理和积极治理,污染状况减轻或达到排放标准的,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监测属实,从批准日起,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一条 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成份、浓度和数量的测定,按省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统一规定的监测方法,由市排污收费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监测。废水测定,第一类在车间排放口,第二、三、四类有清污分流的在厂总排放口,无清污分流的按设备或车间排放口,如一时难于测定的,采取“物料衡算”的办法计算。
第四章 收费机构
第十二条 为适应收费管理的需要,成立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收费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化验测定、统计计划和收费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收费的用途
第十三条 所收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用基金,用于环境的区域性综合防治;重点污染源的治理贷款;推广治理新技术新工艺;奖励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排污收费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排污收费应根据“先收后支”的原则,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安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尚未包括的有害物质,由市环保局确定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或省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或省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市环保局。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