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交通局 长春市城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管理和限制行驶路线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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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59
颗粒名称: 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交通局 长春市城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管理和限制行驶路线的通知
分类号: U491.4
页数: 2
页码: 307-3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交通局长春市城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管理和限制行驶路线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拖拉机 路线管理

内容

为了加强拖拉机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减少噪音和尾气对城市的污染,确保人身健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拖拉机管理和行驶路线做如下规定:
  一、在市内行驶的拖拉机必须装有制动装置,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操纵灵活,安全可靠。连接部位要牢固,要设有安全链。灯光齐全,各部机件完好有效。
  二、辽宁路、长白路以南;安达街、开运街以东;南湖大路、盘石路以北;南岭大街以西;永安桥、长春大桥(南关大桥)、东大桥、长吉铁路以西(从东大桥至东十条道口),上述区域内的一切街路,除符合下列规定者外,其他各种拖拉机严禁通行。
  1.郊区社队的各种拖拉机进入上述区域送菜或往农村运生产资料,必须事先到市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批准手续,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2.上述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拖拉机,不准在禁行区内通行和使用。该区域内单位用拖拉机改制的各种专用机具,使用时需经市交通警察大队批准。
  三、各基建单位的自动翻斗拖拉机或用拖拉机改制的机具,只限工地内使用,不准在上述区域内行驶;如调换工地时,必须用汽车运输。
  四、凡违犯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照、扣车、罚款;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八月二十五日起实行。
  一九八〇年八月五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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