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税务局 长春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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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57
颗粒名称: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税务局 长春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分类号: X799
页数: 2
页码: 305-3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税务局长春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三废污染 产品利润

内容

各县、区财政局、(财税局)税务分局、环境保护科:
  现将省财政局、省环境保护局、吉财工联字208号、吉环计字(80)6号《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凡符合治理污染开展三废综合利用,实行“利润提留”和“减、免税”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填报“企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表”及综合利用措施方案一式六份,报主管局和同级财政、税务、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经批准实行“利润提留和减免税的企业,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季和累计执行情况,分别报送同级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查。
  二、对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减免的税款盈利产品仍可按规定提取,作为专用基金管理。用于治理三废,解决环境污染,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不准作为利润处理,不准挪作他用,不准分成或上交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税务机关同环保部门对减免税款的使用要进行审查监督。
  三、凡在一九八〇年四月份以前审批的“减、免税”单位,符合吉林省税务局(79)45号文件精神,有效期到八〇年末为止。
  对集体企业凡符合吉林省税务局(80)吉税字第29号文件规定的,不免工商税、只免所得税。
  一九八〇年七月八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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