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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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55
颗粒名称: 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暂行规定
分类号: TB533+.4
页数: 2
页码: 303-3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暂行规定。
关键词: 长春市 消除 城市噪音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为了控制和消除噪声,使我市有一个安静的环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快四个现代化的步伐,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种机动车辆进入市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禁止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行车中规定要鸣喇叭时,应短鸣,不准长鸣、滥鸣。夜间行车,要用断续灯光示意,一般不要鸣喇叭。在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机关、学校和宾馆等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的地段,严禁鸣喇叭。通过交通岗等信号或出入会场,不许用喇叭叫道,更不许在街上试验喇叭和用喇叭叫门唤人。
  机动车辆要有消声器,没有或消声器失效者,不准行驶。行车要保持车箱、门窗及各种车上设备完好,运载货物要固定好,以减少行车噪声。停车时,必须熄火(严寒季节允许间断发动)。
  二、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和警铃。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车单位,要加强车辆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控制和消除噪声的有关规定。
  四、市政管理、卫生保洁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清除马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对挖掘和损坏的路段要及时修补,以保持路面平整,降低车辆行驶噪声。
  五、从事飞行训练的各种飞机,没有特殊需要,不准在城市上空盘旋。火车进入市区,不准使用汽笛,要改用风笛。
  六、市区内禁止设立靶场,在市内进行地下枪械试验,不得影响环境安静。露天作业的建筑机械,如打夯机、推土机、搅拌机、电锯等,一般不准在早六点前和晚九点后使用。市内各单位不得随意架设高音喇叭和装设宣传车,已经设置的要一律拆除。如确有需要时,必须经市环境保护办公室批准。
  七、城市规划部门,要从总体上逐步解决工业区和生活区的合理部局问题。在居民稠密区内,噪声危害严重的工厂、车间,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和搬迁,并不准再建在居民区。今后交通线路的修筑,停车场地的选择,临街建筑的结构、造型的布置,以及街道树木的种植等等,都要考虑有利于控制和消除噪声。
  八、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的防治噪声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噪声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在工业设备,交通工具的研究、设计与制造中,要同时解决控制和消除噪声的措施。
  九、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积极开展噪声危害、噪声控制理论和防治方法的研究,协助有关单位解决消除噪声问题。科技部门要加强噪声科学的情报交流,推广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搞好控制和消除噪声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噪声控制规划,订出具体治理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
  十一、凡在控制、消除噪声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规定责成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和公安局监督执行,并可据此制订管理细则。
  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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