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的补充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53
颗粒名称: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的补充通知
分类号: F282
页数: 2
页码: 301-3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的补充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建设项目 通知

内容

各县、区,市直机关各委、局、行,企事业单位: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市计委、建委和市环境保护办公室曾于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七日以(79)长计基第20号、(79)长革建第8号、(79)长革环第2号联合通知作了规定。但是,对县、区、社、队、委、校办工业规定得不够具体。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县、区、社、队、委、校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在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要包括环境保护篇章,阐明建设前的环境状况和采取的消除污染措施,经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和建设。建成后经县、区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方可试车、投产。
  二、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疗养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工厂(车间、工作点)。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合并或者搬迁。
  三、县、区、社、队、委、校的工程项目,未经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的,城建部门不予拨地,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发给营业执照。
  四、对县、区、社、队、委、校现有的电镀、化工、喷漆、电(瓶)池、印染、铸造、冶炼、建材等生产以及有粉尘、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恶臭等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由县、区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五、加强企业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对于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要采取措施,实行综合利用。积极改革工艺,把有害环境的物质消灭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的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本规定适应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中央、省、部队企业。
  今后如国家有另行规定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