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分行 长春市环境保护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局、省环保办《关于奖励“三废”综合利用的规定》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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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52
颗粒名称: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分行 长春市环境保护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局、省环保办《关于奖励“三废”综合利用的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 X799
页数: 3
页码: 299-3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分行长春市环境保护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局、省环保办《关于奖励“三废”综合利用的规定》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三废 通知

内容

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环境保护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实行奖励综合利用的政策,消除工业“三废”污染,最大限度地利用能源和资源,促进增产节约运动的开展,现将省财政局、省环境保护办公室吉革环计字(79)4号和(79)吉财工企联字129号《关于奖励“三废”综合利用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
  一、凡企业原来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作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应看作是综合利用。
  1.“三废”:
  废水:主要是指含酸、含碱、含油、含金属、含有机物和其他工业废水。
  废气:是指有毒、有害和余热废气。
  废渣:是指燃料渣、冶金渣、化工渣、尾矿砂渣和其他有机、无机工业废渣。
  2.企业为消除污染改变原生产工艺线路而增加生产的其它品种。
  二、凡符合利用“三废”开展综合利用规定条件生产的产品,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查,经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县区所属企业,应于批准的同时,抄报市财政税务局一份备查)。各企业对现在生产的产品中,凡符合“三废”综合利用产品规定条件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在六月三十日前补报批准手续,以便调整财务计划。
  三、为使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管理轨道,全民所有制企业治理“三废”所需要的资金,首先应从企业留用或上级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对有些治理“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少,收效快,效果大,符合“小贷”规定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小型技措借款,从“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实现的利润中归还。
  集体所有制企业为治理“三废”开展综合利用所需要的资金,应在“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不足时,可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
  对经营管理好,有盈利的区属以上集体工业企业,购置“三废”综合利用生产的小型设备,属于填平补齐的,如资金确有困难,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给于小型设备贷款。对生产所需用的原材料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亦可给予贷款支持。
  四、凡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到一九八〇年末为止,免征工商税,并免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
  企业利用“三废”和其他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应按投料比重划分征免。即利用“三废”原料比重超过百分之六十的,免征工商税。不足百分之六十的,照征工商税。
  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上述免税产品的利润额划分不清的,可按企业当时征免税产品的销售额比例划分征免。
  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核算的规定,正确计算“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的成本,严格划清正常产品与“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的成本界线,不得互相挤占。按照规定留给企业的“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的利润,企业动用时,应事先编制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税务监督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一九八五年前,若企业“三废”污染治理问题已经解决,“三废”综合利用实现的利润,企业可自留百分之三十,用于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操作环境。其余百分之七十上交市财政(县、区所属企业上交同级财政部门,集体所有制企业上交主管部门),作为全市或本系统其他企业治理“三废”的资金使用。
  一九七九年六月五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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