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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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51
颗粒名称: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 F282
页数: 2
页码: 298-2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建设项目 通知

内容

各县、区革命委员会,市直机关各局、行、企事业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挖潜改造工程,实行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简称“三同时”)是控制污染发展的重要政策。一九七三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执行“三同时”规定曾三令五申。我市从一九七五年开始对本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行“三同时”把关,但是,这一规定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继续下去必将造成新的污染,危害人民健康和工农业生产。为防止新污染,必须重申“三同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改造工程(包括县区和公社企业),必须实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没有包括防治污染设施,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的,计划部门不纳入计划,城建部门不予拨地,设计部门不予设计,建设银行不予拨款,施工部门不予施工。
  二、在工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中,对环境保护要有明确的要求,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要包括环境保护篇章,阐明企业建设前的环境状况;设计采取的消除污染措施;建成后环境质量状况的预计;以及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等内容。建设和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机构须在计划任务书上签署意见。
  三、新建工程,厂址的选择,要注意到环境保护。凡排放有毒废气、废水的,不得设在市区上风向和伊通河上游。居民稠密区不准设立有害环境的工厂。新建工矿区和居住区之间要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地带,厂址的选定要取得环保部门的同意。
  四、凡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试车前,建设单位必须报告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其“三同时”的执行情况,批准签发“准许投产证”方可试车投产。没有防治污染措施的不准试车,不准投产。
  五、企业在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时,对于与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相联系的原有“三废”污染应采取措施,一并解决。
  六、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三废”治理措施的,一律要限期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负责安排。
  七、对违反“三同时”规定,造成重大污染或严重经济损失的肇事单位,责任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实行刑事和经济制裁,包活减发工资或降低工资等级。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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