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管理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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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49
颗粒名称: 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管理条例
分类号: R123
页数: 3
页码: 295-2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管理条例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毛主席关于“予防为主”、“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这就是保护世界上最重要的财富和最重要的生产力”的教导,根据国务院(1975)158号文件和(77)国环字3号文件关于“供人饮用的水源和风景游览区必须保持水质清洁严禁污染”,“不允许把江河湖海作为污水道和垃圾箱”的规定,为了保护水库,防止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林业和水产资源,使水库管理工作有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水源,人人有责,各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供水、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第三条 各水库管理机构有权按本条例监督检查各单位、社队对条例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章 地面水水源保护
  第四条 新立城、石头口门和净月潭水库为我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南湖是备用水源,同时又是风景游览区,均列为重点保护。水库取水点周围半径五百米范围内严禁游泳、捕捞、停靠船只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除特许人员、车辆外禁止进入该区。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时,应经水库管理处批准。
  第五条 水库保护林外缘到水库水面的范围内禁止开荒种地、施肥、打药、放牧、弃尸、埋坟、积肥、堆粪、堆放废渣、垃圾、挖坑取土和修建房屋、设饲养场等。
  第六条 为防止工业污染源流入库内,水库分水岭里的汇水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有害物质的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畜牧兽医等机构和设置有害化学药品的仓库或堆栈。必须修建时需经省、市环保部门批准,并对有害物质和含病原体的污水进行消毒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废水。在此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如1059、3911、DDV、DDT、砷制剂、汞制剂、氰化物等),尽量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品或采用生物防治。
  第七条 在上述区域外,向水库上游河流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水库至净水厂之间的输水明渠要改成暗管,严防污染。在改成暗管以前,明渠两侧各二千米以内区域的防护工作,应遵照第六条要求执行。
  第九条 库内禁止用毒药、爆炸物毒鱼、炸鱼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对库岸防护林严禁乱砍盗伐,毁林开荒。防护林带出现虫害,可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杀虫剂,严禁使用剧毒杀虫剂。
  第十条 在水厂生产区或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不小于十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充分绿化。
  第十一条 水库要设专人坚持日常监测工作,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抽查监测化验。环境保护、卫生部门和供水单位应经常观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发现可能污染水源时,及时报告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责成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水源水质。
  第三章地下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 地下水是宝贵的地下资源,应保护其水质不受污染,禁止用渗坑、渗井的办法排放工业污水,禁止有毒、有害废渣埋入地下。
  第十三条 水井周围二十至三十米范围内,禁止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禁止修建渗水厕所、生活污水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对积极贯彻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报市革委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犯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限期改进。对进行破坏活动阶级敌人,必须依法惩处。
  本条例报省革委会备案,并请与保护水源有关的地区、县革委会给予支持,以利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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