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污染事故与群众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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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26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污染事故与群众监督
分类号: X507;X328
页数: 7
页码: 157-1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污染事故与群众监督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征收 超标 排污费 建设项目

内容

一、污染事故
  从1975年到1988年共发生和调查处理了大、小污染事故65起。主要有:
  1.市石油化工实验厂含酸废水污染农田事故
  从1977年5月至1978年,该厂氯碱车间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多次发生跑、冒氯气现象,同时排放含碱废水;树脂车间在磺化过程中产生含酸废水。跑、冒的氯气和废水对郊区奋进公社小城子大队、五星大队、城西大队中一些生产队的农作物及蔬菜危害很大,使88垧地块造成减产,1977年赔偿农业损失9.4万元,1978年赔偿1.9万元。
  2.市化工六厂含碱废水污染水塘事故
  该厂自1977年6月23日至7月12日,把含碱工业废水直接排入福利大队三队水塘中,致使福利大队三队水塘的水体被碱所污染,PH值为9.2,超过了国家污水灌溉标准。福利大队三队1977年5月上旬开始用此塘水灌溉菜田,造成了蔬菜严重受害,土地碱化板结的污染事故。经调查,该队蔬菜减产19.6273万斤,损失3.18万元,经市计委批准,由市第六化工厂向福利大队三队陪偿损失2万元。(实交1万元)。
  3.市第二建筑公司“五·七”厂珍珠岩粉尘污染菜地事故
  该厂1979年因生产珍珠岩,粉尘污染“五·七”公社前进大队第一生产队白菜地,赔款4.8千元。
  4.市第二酿造厂盐水污染苗圃事故
  1979年,长春市第二酿造厂因盐水污染“五·七”公社苗圃和良种场,1980年1月,经市环保局协调解决,酿造厂赔款受害单位1.0万元。
  5.市印染厂含碱废水污染农田事故
  该厂由于经常排放含碱废水,(PH值最高曾达13.2),污染了郊区“五·七”公社光辉大队三个小队的水稻和菜田,使粮食和蔬菜严重减产,从1972年起该厂连续赔款,截止到1985年已赔款40多万元。
  6.南湖死鱼事故
  由于南湖周围不断建立一些工厂、科研、学校等单位,污水排放管道错接、乱接,造成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流入南湖,使南湖水质逐年恶化,影响了鱼类的生存。1976、1977两年与往年相比,平均每年少捕鱼6万斤,1978年损失10万斤,1979年未用“春放秋捕”的办法于“五·一”前放入湖中16.4万尾鱼苗,不到10天全部死亡,1983年由于湖水富营善化,死鱼1万多斤。
  7.长春电影制片厂原油污染南湖事故
  1978年冬至1979年春,长春电影制片厂锅炉房加热管线损坏,燃料油(原油)遗漏,进入市政管网,冷凝结块,堵塞下水管道,物理研究所被迫凿破污水井,致使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南湖,大量原油也随之流入湖内。1979年4月下旬,从南湖湖面清除原油20多吨。由于原油流入湖中,加剧了南湖水质的恶化。市城建局与市环保局共同研究商定,对长影罚款5万元(最后实交1万元)。
  8.长春市化工一厂硼泥污染事故
  该厂1980年将生产中产生的硼泥渣任意排放,污染了郊区英俊公社英俊大队六队水塘和使路旁的树木枯死,共被罚款1.2万元(其中向英俊大队赔偿损失7千元。)
  9.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粉尘污染事故
  长春市跃进水泥厂建厂时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只建了主体工程,没有建防治污染设施,也没经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就进行投产。自1979年试生产以来由于粉尘污染严重,使郊区净月公社长青大队8、9、11、12、13、15等6个生产队蔬菜减产变质。1981年市蔬菜公司收购了受粉尘污染的白菜787万斤,付出菜款9.8286万元,因无法食用,全部予以处理。此外,这6个生产队由于受跃进水泥厂的粉尘污染,蔬菜减产331万斤(其中春菜14.3万斤,夏菜23.6万斤、秋菜292.6万斤),经市政府决定,由跃进水泥厂赔偿上述6个生产队10.1万元,仅以上两项,使国家损失19.9266万元。1983年该厂虽上了增湿塔和电除尘设施,但由于除尘设施负荷量小,再加上管理不善,粉尘污染仍较严重,1983年又赔偿净月公社长青大队蔬菜损失款35万元。该厂的粉尘污染给工农业生产及广大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带来危害,而且也浪费了能源和资源。该厂年粉尘排放量达3万多吨,波及面积达70多平方公里,严重污染区为12平方公里。从1979年到1983年,仅排放水泥生料粉尘一项,就折合人民币164万元,再加上给农业的赔款76万元,直接损失达24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10.长春市化肥厂沸腾炉粉尘污染事故
  长春市化肥厂锅炉房使用的沸腾炉排出大量的粉煤灰,造成周围菜田的污染。仅1981年秋白菜一项,就有230万斤受到污染。为照顾菜农利益,市蔬菜副食品公司按正常价格予以收购,部分不能食用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
  11.长春东站粉尘污染事故
  1981年4月24日至4月26日长春铁路分局东站货物处,在没有任何防护设备的情况下,用卸煤机卸白灰10节车箱,经市环保局制止无效,6月10日至13日又卸了13节车箱。当时粉尘飞扬高度为20米,烟尘波及2公里左右,当时刮西北风,几乎对面不见人,房上、地上一片雪白,严重地污染了附近一带的大气,行人怨声载道,纷纷上访。卸车场旁的近邻发电设备厂6个车间因受污染而停产5天,据有关受污染的工厂计算,共损失工作日3715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58万元。
  12.长春化学制药厂反应罐防爆膜爆裂污染事故
  1981年7月8日上午10点30分,长春化学制药厂非那西丁车间烃化反应罐防爆膜因超压而引起爆裂,罐中的对硝基氯苯1300公斤,酒精2000公斤,硝基衍生物450公斤及少量碱液(浓度13%),被烃化罐的气流夹带冲出,经该厂九车间及一条大沟后,物料落到居民的门窗上及14位居民身上,给群众带来了直接危害。事后,市职业病院对受害的14名居民进行了体检和医治,对居民房屋等受污染体进行了排污染清洗。
  13.市针织一厂印染废水污染农田事故
  针织一厂于1980年扩建染整车间,当时污水处理工程有投资,因施工拖期只上了主体工程,未建污水处理站。1981年上半年自行投产,每天排放印染废水500多吨,流入伊通河,加重了伊通河的污染。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限该厂的污水处理站1982年9月末竣工验收,但至1983年污水处理设施仍未运转。印染废水未经处理继续排放,发生了污染农田事故,1983年赔偿污染损失费1.0万元。
  14.长春市油毡纸厂沥青污染事故
  1985年6月14日,长春市油毡厂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沥青储罐外溢沥青的污染事故。对此,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经过调查于9月做出决定,对该厂给予通报批评,赔偿受害单位损失并处以罚款。
  15.丙酮氰醇污染事故
  1985年9月16日,抚顺市有机玻璃厂违反运输剧毒物品的规定,使用个体户汽车一台从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化纤厂运输剧毒化工原料丙酮氰醇,途经吉林省德惠县郭家镇宋家村时,由于汽车出现故障,毒物发生散漏,致使该地农民4人中毒1人死亡,周围环境受到污染。对此,长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曾派人前去进行监测,并提出污染地带的处理意见。德惠县环保局据此做出决定,给予抚顺市有机玻璃厂通报批评并罚款2万元。赔偿中毒和死亡人员的损失,同时对司机进行了教育和罚款。对所造成的污染采取了消除措施。
  16.长春市明胶厂盐酸罐爆炸事故
  1986年4月22日下午4时许,长春市明胶厂盐酸储罐由于设计不合理,罐壁材料不符合要求,罐外又无护架紧固,设备无检修,致使盐酸储罐突然爆炸。罐中20余吨盐酸全部流入伊通河,使河水及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对此,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给予通报批评及罚款处理。
  17.长春制药厂有毒废物污染事故
  1986年9月1日,长春制药厂在处理有毒废料时,不负责任,造成处理人员中毒住院治疗,现场附近小学200多名师生因硝基化合物刺激引起反应。对此,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对长春制药厂及主要责任者进行罚款处理并予通报批评。
  18.一汽化油器附属厂有毒废水污染事故
  1988年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化油器附属厂生产废水毒死乳牛。经市监测站化验,乳牛的致死原因是废水里含有氰化物,经长春市环保局决定由该厂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5千元。并提出废水不能外流的严格要求。
  二、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1.长春市煤气公司一带是长春市大气污染严重区。1972年对附近铁路小学的学生进行了体检,结果患病率均高于对照区。
  [=此处为表格=]
  2.长春市保温瓶厂体温计车间,该车间由于汞的防治措施不力,1977年以前连续发生工人汞中毒事件,先后5次被迫停产。
  1956年1名女工因汞中毒造成死亡;1970年在149名职工中体检发现51名汞中毒,11名汞吸收;1971年在126名职工中,108人中毒;1973年在169名职工中有60人中毒;1977年148名职工中80人中毒。此后工厂不再进行生产,安排38名职工进行收尾工作,可是不到几个月时间又造成13名职工中毒住院。
  3.长春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苯酚、硫酸二甲脂、硝基苯乙醚、溴等原料,生产中经常排放一种腥臭味的气体,呼吸这种气体使人头痛、恶心。该厂还排放黑色的制药废渣,周围群众反映很大,本厂职工也经常发生中毒事故,严重影响群众和职工的身体健康。1973至1980年间连续发生中毒事故50起,中毒职工144人,去吉林疗养院疗养的14批,48人次。由于生产废水流入暖气沟内,烧暖气后,热气往上冒,造成托儿所地板缝冒气,该厂托儿所的保育员、儿童中毒晕倒,有的1年多不能上班。
  4.市石油加工厂在1980年前更生废油过程中,烟雾弥漫、油水横流,严重污染环境。该厂所排废气的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硫化氰、苯酚等,刺激人的神经系统。同一院内延安路小学的800多名师生,有60-70%的人身上起红疙瘩,头昏脑胀、无力,病假、休学的较多,学校被迫搬迁。
  三、群众监督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也逐年增多。据统计1975年至1979年5年中,长春市环保局共接待来信来访327件,1980年、1981年接到、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均为320多件,1983年接到群众上访信450件,1985年接待来访人员505人次,收信241件,1986年接待来访538人次,收信278件,1987年接待来访676人次,处理信件314件,1988年接待来访653人次,收信310件。
  为了做好环境保护的信访工作,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长春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市环保局、各主管局,各区、县局,城区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的三级管理办法。这样,使各主管部门都能掌握所属企业的污染现状,贯彻了国家提出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从而减少了污染,消除了危害,群众、厂方都比较满意。办案中,以“环保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在处理程序上规定:做好来信来访的登记,建立信访工作档案;信访人员和专业人员要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监测;报请有关领导审查及时进行处理;信访干部要做到认真、热情“来有问声,走有送声,主动热情,文明接待”。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长春铁塔厂是吉林省电力局所属企业,原来在长春市斯大林大街和桂林路路口处,因其污染环境,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请示市政府后,令其搬迁至长春市卫星路。该厂领导对环保工作不重视,没有污染治理设施,不认真执行国家“三同时”的有关规定,镀锌废水不加处理任意排放,使附近的南湖村水库受到了严重的污染,造成水库里的鱼及浮游生物绝迹,岸上听不到蛙鸣。人大代表提议,要求市环保局依法调查处理。经调查和监测化验,铁塔厂污染确实比较严重,根据污染程度,认真计算了给农、渔业造成的损失,长春市环保局于1985年末下达了要求该厂赔偿农、渔业损失14.5万元的决定,但该厂拒不执行。1986年2月长春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将所赔的数额从银行强行划拨。这件事对该厂领导触动教育很大,厂长亲自带领环保攻关小组去外地调研,回来后投资5万余元上了二次中和净化池,新建了镀锌车间冷却循环用水,使水闭路循环,不再污染环境。
  1980年长春汽车油箱厂因空压机噪声扰民(63~75分贝),严重影响居民梁玉珍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梁多次去厂交涉,均未得以解决,梁在不能忍受的情况下拉下电闸。该厂以梁破坏生产秩序为由向有关部门投诉,南关区公安分局将其拘留15天。对此,梁及其家属不服,多次上告。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噪声的污染实况,提出“汽车油箱厂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者,梁玉珍是受害人,反遭拘留是不妥的”意见,但因有关部门顶着不办,一直将此案拖了7年。1987年4月长春市环保局收到省信访办转来信件要求复查此案。复查中经市政府三位市长的关心和重视,对此案做了批示,市环保局与有关部门协调,终将这起拖了7年之久的污染纠纷错案得以纠正。市公安局撤消了对梁玉珍拘留的裁决,补发了梁被拘留期间的工资,又给梁家房屋修善费400元。《中国环境报》报导了此案的经过。
  1986年5月,长春市环保局收到宽城区奋进乡小城子村来信,反映长春市第一毛纺厂因管理不善,明沟排放的废水外溢,将农田淹没,春天不能种地,要求赔偿。经现场调查淹地90亩,经取农田水化验PH值为2.31,市农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所淹的土地当年已不能耕种。根据这一情况,长春市环保局根据环保法的有关条文做出该厂应赔偿4万元的决定,并责令该厂在一个月内将停机多年的废水处理设施恢复运转,否则停产治理。这件事使该厂领导受到很大促动,亲自去废水处理场指挥,在半个月的时间里使停机多年的环保设备又恢复了运转,提高了水的利用率,解决了污染。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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