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征收超标排污费与建设项目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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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2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征收超标排污费与建设项目管理
分类号: X196
页数: 2
页码: 156-1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征收超标排污费与建设项目管理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征收 超标 排污费 建设项目

内容

一、征收超标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而实施的一种牵涉面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征收排污费是用经济杠杆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较好的办法,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长春市自1981年开始征收排污费,至1988年底市区累计收费4077.61万元(其中市级征收3863.61万元,区级征收214.0万元)。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加快改善长春市环境质量的步伐,1986年1月1日起,分市、区(包括郊区)两级征收排污费,市排污监理处征收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区环保局征收区属以下(含区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个体经营者),跨区区属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隶属区环保局负责征收。征收的排污费,市排污监理处入在市工商银行开设的“征收排污费专户”(作为财政存款不计利息)集中收缴。各县(市)、区征收的入各自工商银行设立的“征收排污费专户”。这样就扩大了征收范围,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各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
  对所收缴的超标排污费80%用于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源治理,其余20%用于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费补助。
  为了更好地发挥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的投资效益,加快污染源治理和环境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88)环办字006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1988年6月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建设银行联合制定了《长春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对环保补助资金全部实行贷款。
  通过征收超标排污费,促进了污染源的治理。从1981~1988年市环保局计划科利用排污费共安排治理项目516项。其中工业废水治理61项;烟尘和废气治理415项;工业废渣治理10项;噪声治理18项;工业粉尘治理12项,共利用环保补助资金或贷款2434.11万元。
  二、建设项目管理
  为了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防止污染措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规定。
  1973年到1983年经长春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挖潜改造等工程项目(不包括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换型技改项目)共179项。经检查,1973年到1979年6年中,执行“三同时”好的和比较好的占全部项目的30%左右,1980年到1982年执行“三同时”好的和比较好的占全部项目的50%左右,1983年执行“三同时”好的和比较好的仅占全部项目的20%左右。1984年后执行情况逐年上升,到1988年底工业项目已达90%,民用项目已达95%,其中大中型项目都填报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项目填报了环境影响报告表。
  长春电影制片厂洗印车间,搬迁前污染十分严重,群众反映非常强烈。拟建新厂之前,国家文化部、长春电影制片厂和市环保局对全国有关行业进行了调研,设计了污染治理方案,落实了资金,防治污染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长春生物制品所的综合楼建设,在卫生部的参与下,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换型扩初设计时,国家计委在环保资金和设计上都给予了充分安排。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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