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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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路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58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公路管理
分类号: U418
页数: 16
页码: 273-2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的公路养护、公路绿化、路政管理、道路修整设备、公路建设材料和养路费的征收使用。
关键词: 长春市 公路 管理

内容

一、养护
  公路养护管理是为保证路况良好,提高通过能力,而在各级交通部门设立管理机构,对公路进行保养、维护方面的管理。
  清代,除驿道由驿站站丁修整外,其自然道路没有任何修整管养。至清末,因“官吏克扣”,驿费“半为中饱”,加上电报线路的接通,驿道“修整之费无可筹划”,只能借银小修。电报邮传线路开通后,驿站作用削减,驿道的管养也随之消失。
  民国时期,利用农闲空隙时间,由各区警察督率沿线民户轮流出工填修。
  沦陷时期,除沿线民户轮流出工整修外,开始在重点路段设置常设养路工,分段负责养护。
  长春解放初,曾于公路沿线组织护路委员会或养路小组负责公路养护。
  长春市公路的专业养护(即国家投资专业养护公路)始于1955年。省养路总段管辖的长春养路工区养护37公里,养护长春-伊通、长春-净月、长春-吉林、长春-农安等长春出口的首起四段,分别由3个专业道班共计25人养护,其余大部分路段因养路费收入少,不能安排更多的专业养护人员,而由群众春秋两季整修,从而形成专业道班和群众共同养护的制度。随着交通量增大,养路费收入增多,专业养护比重逐年加大。至1957年,长春养路工区易名长春养路段时,长春市公路专业养护里程逾百公里,其中长春至农安、长春至吉林(南线)全部实行专业养护。
  1958年长春市交通局成立后,长春市公路专业养护里程近200公里。1960年各县成立公路养路段,专业养护里程近300公里。1964年,长春至农安修建吉林省第一条黑色路面,由于这种新式路面的养护手段不同,需要增添一定的专业养护设备,因而专业油路养护道班诞生。随着机动车辆的大量增加,黑色路面里程逐渐增加,油路专业养护道班逐渐增多,砂石路养护道班逐渐减少。
  1988年专业养护情况详见表84、85。
  专业道班名称
  榆树县(16个)
  秀水道班大岭道班双井道班弓棚道班
  五龙道班高桥道班李合道班向阳道班
  五棵树道班闵家道班育民道班于家道班
  新立道班土桥道班靠河道班江桥道班
  德惠县(17个)
  沃皮道班和平道班米沙子道班马场道班
  郭家道班哈拉哈道班太兴道班天台道班
  世巨永道班中心道班五台道班大房身道班
  朝阳道班闵家道班东化吉道班双合道班
  十三家子道班
  农安县(27个)
  合隆道班王义道班八里堡道班华家道班
  牛庄道班潘家店道班新农道班水库道班
  哈拉海道班滨河道班鲍家道班高家店道班
  三宝道班长白道班巴吉垒道班龙王道班
  黄金道班伏龙泉道班万顺道班滨河道班(土)
  万金塔道班(土)三盛玉道班赵家沟道班伏龙泉道班(土)
  万金塔道班合隆道班(土)巴吉垒道班(土)
  注:(土〉为土路道班。
  九台市(18个)
  卡伦道班龙家堡道班拉它泡道班
  尚家道班兴隆道班四家子道班
  六台道班苇子沟道班城子街道班
  三台道班上河湾道班其塔木道班
  营城道班沐石河道班杨木林道班
  卢家道班西营城道班波泥河道班
  双阳县(9个)
  宋家道班广生道班新安道班
  东风道班奢岭道班城镇道班
  大龙道班山河道班石溪道班
  郊区(15个)
  大屯道班毛家道班拉拉屯道班
  大南道班水库道班冯家屯道班
  净月道班红旗道班安龙泉道班
  合心道班永春道班靠边王道班
  乐山道班宋家道班农林道班
  公路养护工配备原则见表86。
  随着乡镇公路的发展,部分县(市)相继成立了不同报酬形式的群众养护道班,专门负责养护国家尚未实行专业养护的县级公路和乡镇道路。这种由县或乡决定设置的群众养护道班属于专业养护范围,员工分为固定工、集体工、计酬工和临时工4种。这种道班一般由乡镇自行管理,其经费来源除由国家公路部门划拨部分补助款外,主要靠乡镇自筹资金解决。
  1988年底,长春市共有群众专业养护道班人员174人,养护里程507.3公里,其中:榆树县77.4公里、德惠县97.5公里、农安县53.8公里、九台市151.0公里、双阳县71.3公里、郊区56.3公里。详见表87。
  二、绿化
  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稳固路基、美化路容、调节气候、保护农田、加强战备和保障行车安全。
  1920年10月,北京政府内务部部令颁发《修治道路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道路两旁应栽种树株与路线平行。”“栽种树株应距明沟二尺以上。”此期间,长春市各县按国民政府规定,响应中华全国道路建设协会及长春分会的号召,在修治道路时都要植树。
  长春沦陷时期,伪政权规定公路两侧200米内不准种植高棵作物,不提倡公路绿化。
  新中国成立后,交通部于1952年颁发了《公路行道树裁植办法》。省交通厅于1954年9月制订颁发了《吉林省公路植树办法》,对公路路树的管理与养护制度以及养护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1962年6月,长春市人民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地区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及次年公布的《长春地区公路管理实施细则》,对保护行道树作出了具体规定。
  1979年6月,鉴于任意砍伐公路树木和占用公路绿化用地,使有些公路树残缺断空,公路养护受到破坏的现象,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制订颁发了《关于护路林绿化管理的几项补充规定》,并重申1962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长春地区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对护路林绿化管理做出五项补充规定:1.公路两侧边沟口外3米以内为公路用地(穿越净月林场的公路除外),供公路绿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2.修建一条公路,绿化一条,县级以上公路护路林一律由公路部门负责组织栽植,社、队级公路则由社、队栽植。3.护路林树权的划分和收益分配,贯彻“谁种、谁管、谁有”的政策。4.沿线社、队或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修枝和砍伐路树,不论树权归谁,需更新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干线公路和专用公路、县级公路、社级公路分别由省、地、县级交通部门批准。5.制订了具体奖惩办法。此后,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针对公路绿化的规划、投资、管理保护等方面的问题采取了若干具体措施,对公路绿化管理起到了推动、完善作用。
  1988年,长春市公路绿化情况详见表88-92。
  1988年底,长春市公路部门自有公路苗圃6个,植树面积近百亩,有树苗22.91万余株,分布德惠县、农安县和长春市郊区。
  德惠县公路管理段双山子苗圃面积较大,是现有树苗最多的一个苗圃。双山子苗圃位于京哈线长春——德惠县双山子村附近。苗圃有3人,经营25亩20.8万株1-3年生杨柳树苗。
  农安县有4个苗圃:省道长春——白城线长白苗圃,面积25亩,有1万株2年生杨柳树苗;农安——靠山线万金塔苗圃,面积3亩,有3千株2年生杨树苗;农安县城东东大桥苗圃,面积30亩,1988年底存4千株1年生杨树苗;九台——农安线鲍家苗圃,面积7.5亩,有3年生柳树苗4千株。另外,在长春市东部京哈公路起点附近,有郊区道班代管的光荣桥苗圃,面积8亩,因公路新改建暂无树。
  三、路政
  路政管理主要包括:管理和保护各级公路的路基、路面、边沟、截水沟、盲沟、护栏、挡土墙、护坡、导流坝堤、桥涵、交叉道口、标(号)志、测桩、里程碑、界碑、行道树、苗圃、工程设备以及检测、监控和各种安全设施等;长期保存公路路产档案,建立各种标(号)志安全设施,及时清除各种路障;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条例,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各种行为。
  路政管理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期里并无专门统一的规定,只列于有关道路建设规定之中。
  长春沦陷时期,满铁经调会、关东军特务部、伪民政部等机构对公路建筑、管理先后公布了若干“规则”和“法令”,其中包括路政管理条款。
  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行政委员会在有关指示中,就公路管理等有关问题作出具体指示。
  1962年6月,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发布《长春地区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次年6月2日公布《长春地区公路管理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9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路政管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长春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均设置路政科、股,负责管理路政。公路沿线道班内设有兼职路政管理员,为保护公路路产做了大量工作。
  四、设备
  早期道路修整仅限于填补低洼路,工具为锹镐、筐篮之类。
  长春沦陷时期,公路的修建绝大部分采取“赋役”形式,征用民力。被征用民工不仅毫无待遇,就连工具也要自己携带,只是在修建路基、铺装路面时使用压路机等筑路工程机械。
  长春解放初,公路建设和养护主要依靠群众,政府有关部门加以技术指导,生产工具简陋,一般是铁锹、十字镐、扁担、土篮、手推车等。
  1958年以后,各种养路机械设备逐年增加。1962年增加了压路机、拖拉机。1963年增加了混凝土搅拌机、维修机床等。
  70年代起,随着黑色路面的增加、筑路养护方式、手段的改变,新的筑路养路机械、设备也日益增加。至1975年,长春市公路部门已拥有推土机、压路机、凿岩机、卷扬机、载重汽车、混凝土搅拌机、碎石机、抽水机、发电机、沥青洒布机、维修机床等15种182台(辆)。
  1988年底,长春市公路系统拥有各种车辆、机械设备544台(辆)。主要养路机械、设备有:推土机6台、铲运机8台、重型压路机24台、中型压路机26台、轻型压路机22台、空压机7台、凿岩机1台、卷扬机3台、载重汽车、自卸汽车75辆、大、小型客车25辆、大、中型拖拉机111台、小型拖拉机14台、碎石机11台、抽水机10台、洒水机5台、混凝土搅拌机18台、沥青搅拌机8台、沥青摊铺机5台、沥青洒布机77台、沥青洒布车14台,还有发电机16台、维修机床4台及其他机械设备54台。其中:榆树县70台(辆)、德惠县65台(辆)、农安县91台(辆)、九台市116台(辆)、双阳县52台(辆)、郊区86台(辆),市公路管理处直属64台(辆)。此外,榆树县、农安县、郊区和市公路管理处直属工程大队各拥有1个沥青拌和加工厂。
  公路设备管理均由长春市公路管理处统一管理,处内设置设备科,各县段设置设备科(股)具体管理,从上至下均制定了各种设备管理的规章、规范。
  筑路、养路逐步向机械化、半机械化发展,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加快了建设速度,但离交通部颁发的配备机械标准还相差甚远,有待逐步增加。根据1986年部颁标准,公路段每百公里配备机械详见表93。
  五、材料
  公路建设材料分为筑路材料和筑路附属材料(指筑路所需的暂设建筑材料、后勤支援所用的材料)。
  沥青是一种有机结合材料,是石油工业或炼焦工业的副产品。沥青主要有石油沥青和煤沥青两类。沥青本身是一种不透水、不溶于水的材料。沥青作为筑路材料,使公路达到应有性能。以沥青作结合料,与矿料按合理的比例配合,经工厂或工地拌制混合送至施工现场,铺筑成为黑色路面。
  矿料即石料,是由矿物组成的岩石经加工成为工程可用的材料。公路工程通常用花岗石、玄武岩、石灰岩、石英岩等10余种岩石,加工成片石、块石、拳石、粗料石、碎石及砂砾等。长春公路建设所需矿料,一般由长春市净月、大屯等采石场提供。工程量大时,不足部分在辽宁省北部采购。1979年勘测九台至大坡公路时,发现六台乡猴石岭蕴藏大量岩石,如组织开采,可提供大量筑路材料。
  石灰作为建筑材料的历史悠久,数千年前已开始烧制和利用,用于修筑公路则是从本世纪20年代以后开始。初期,把石灰用于改善路基土壤或作为路面之下的垫层,也有的直接用于路面或用于治理翻浆或冻害等。石灰与黄土、炉渣、砂石等按比例混合,在最佳含水量条件下压实后,可使土壤获得一定的力学强度、抗水性、耐冻性。新中国成立后石灰的优点引起交通部门及科研单位的注意。经过调查试验和研究,1957年7月,交通部公路总局制订了《水泥、石灰稳定土路面施工暂行技术规范》。自此以后,这种筑路材料和施工工艺得到逐渐推广和完善。1961年4月,吉林省交通厅制订了《用石灰针、石灰桩加固土基和使用石灰土做垫层处理翻浆的设计与施工暂行规定(草案)》。次年9月,农安县交通科在大修长春至农安公路时,在原土路路基之上分段试铺10厘米石灰垫层,之上再铺6厘米泥结碎石路面和3厘米级配碎石的磨耗层。这是吉林省第一次在公路建筑中使用石灰土作垫层。以后,石灰作为公路建筑材料得到大量应用。交通部1976年颁发了《石灰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试行)》。1982年6月又将《公路路面石灰土基层施工技术规范》作为交通部部颁标准公布施行。部颁标准再次肯定了石灰土作为路面基层和垫层的优点,也针对不足提出了相应措施,还规定了施工技术、检测手段,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办法。
  水泥在筑路材料中可称为又一佼佼者。水泥除了与沥青、碎石通过合理级配,拌合成沥青混凝土做高级路面面层外,还可以制成水泥混凝土高级路面。1988年长春市公路部门在长大线净月段铺装6.3公里水泥混凝土路面,这是吉林省第一段水泥混凝土白色公路路面。水泥在桥梁建筑中所占比例亦很大。
  火力发电的废弃物粉煤灰作为筑路材料,近年来在公路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1977年,首先在长春——东辽河、长春——吉林(北线)公路上采用了用粉煤灰、石灰和碎石作基层的新技术,为平原地区公路建设找到了新材料。
  公路建设的其它材料还有用于沥青加温的煤、桥梁建筑不可缺少的钢材、木材等,这里不一一记述。
  材料来源,大部分由国家计划调拨,不足部分由公路部门自行采购。
  材料管理实行计划预算,分级管理。长春市公路管理处设置职能科室,根据计划安排,统一协调。各县(市)区公路部门由相应职能科(股)对应管理。
  六、养路费的征收使用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由养路费征收部门负责向有车单位和个人收缴的费用,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属于公路事业专用款。
  长春市收缴养路费是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开始,由饷捐局以“车捐”形式收缴。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4月以后,交长春巡警局收缴,除一部分留给巡警局作经费外,其余部分上缴财政部门。
  民国时期,延续此制度,凡汽车办理营业许可时,须交“培修马路费”。
  长春沦陷时期,伪政权于1938年制订《关于单位和个人使用道路缴纳费用制度》,规定从1939年起征收“道路维持补修费”。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在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召开的“全国航务和公路会议”上,提出了“用路者养路”的原则,并相应地制订了全国统一的《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草案)》,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作为暂行办法正式实施。1955年3月,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制订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57年中央交通部、财政部又联合颁发了《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长春市养路费征收工作完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解放初期,在市建设局公路科设专人负责征收工作,下设4个收费检查站和若干代征养路费点,对外统称长春市养路费征收检查站。1958年4月,长春市交通局成立后,征收养路费的业务由交通局接管。各县征收养路费的业务划归市养路费征收检查站领导。长春市交通局成立公路段(后改公路处)后,内设征费站负责养路费征收事宜。1979年8月,长春市养路费征收检查站撤销,征费工作划归交通监理所负责。1987年12月,长春市交通稽查征费处成立,下设朝阳、宽城、南关、二道河子4个交通稽查征费所和6个科室负责征收工作。
  征收养路费的范围:按吉林省交通厅规定,凡领有牌照证的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机动车)、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动车)、胶轮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除国家规定免费外均应缴纳养路费。
  免征养路费的范围: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车(“党政机关”是指车辆经费由国家预算行政费支出。“学校”是指车辆经费由教育经费或国家预算行政费列支的。校办企业和其它企事业办的干校、技术学校不包括在免征或减征范围内);军事部门(所属企业除外)自用车辆;外国使(领)馆自用车辆;市区内公共汽车、电车;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环境保护车;人力车、机器脚踏车;在提运途中的国产及进口车辆;农村从事农副业生产的(不包括运送自产农副产品收取运费的)非营运车辆;其它经省交通厅核准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须报交通部备案)。
  1981年8月1日,省交通厅对免费车辆作了补充规定:专用防疫车、专用清洁车、专用殡葬车和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救护车、采血车、救济院、敬老院的生活用车、国营农(牧)场、农村乡镇自用的拖拉机、城建部门用于城市道路修建的工程车、养护车和公路养护部门的拖拉机、知青农(牧)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不包括运送自产农、牧产品收取运费的)非营运车辆,均予免费。
  征收养路费的标准按吉林省交通厅制定的征收养路费的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各种机动车以交警部门对各种车辆核定的吨位为依据,按月征收养路费。汽车分为大型车、小型车两种,货车2吨以上为大型车,不满2吨为小型车。客车每1人为0.1吨和以汽车底盘为依据定吨位。汽车拖带挂车减半征收。拖拉机(发动机)20马力折合一吨,不足0.1吨按0.1吨计征(拖拉机挂车不再征费)。畜力车(胶轮)征收养路费,分为单套、双套和多套。1974年4月又改为以车轮为标准,32×6为一种,以下为小型胶车。
  按月按费额减半征收养路费的车辆(不包括挂车和不能载货的特种车),为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客货汽车及拖拉机;国营农(牧)场自用的拖拉机;农村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民政部门办的社会救济院自用的车辆。
  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包括运送自产农副产品收取运费的),拖拉机按汽车费率40%计征,畜力车按费率减半征收,其参加营运的汽车仍按费率征全费。
  专业运输部门按运价总收入,按率征收养路费。
  非专业运输单位,养路费征收按月按吨计征,征费后取得养路费缴讫证,当月有效,可通行全国。
  重型汽车,核定载重10吨以下收全费,超过10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
  大型拖板车,核定载重20吨以下折半计征,超过20吨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计征。对超过40吨大型拖板车也可按旬、按费率计征。
  跨行公路的载客公路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按其行驶公路的里程所占总里程的比例征收。
  按营运总收入计征的车辆,有车单位于次月10日前向征费部门缴纳上月养路费,领取“养路费统缴证”。
  凡属规定免征的车辆,有车单位应于月初以前向征费部门请领“养路费免费证”。
  汽车所领取的养路费“统缴证”、“缴讫证”、“免费证”应贴在风挡玻璃上,拖拉机和畜力车应随车携带以备查检。
  对跨省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省征收养路费,省际之间互不征收。调驻他省的车辆,从次月起由他省征收。
  省内跨县行驶的车辆一律由车籍所在地征收。调驻他县者从次月起由他县征收。
  对省内机动车和拖拉机,从每月一日起不张贴或不携带养路费凭证的,应按违章扣留驾驶证(执行任务中未及时返回车籍所在地者,但有上月“养路费凭证”的除外),经审查确属漏征者,由检查发现的县(市)追缴当月养路费,并处以应征费额10%-30%罚金。
  确属已缴或应免征者,可不予追缴,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对驾驶员处以3元至5元的违章罚款,并在罚款收据上注明“单位不报销”字样。
  对拖欠养路费的,属于按率缴费的,每迟交1天可按拖欠费额课以1‰的滞纳金;对按月、按吨位(或台)缴费的,每迟交1天可按拖欠额课以1%的滞纳金。
  对拒缴、瞒报营运收入、少报载重吨位、假报使用性质以及涂改、转借、顶替票证等行为,一经查实,除按照规定补缴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以应征费额10-50%的罚金。各年征收养路费标准及收费情况,见表94、95。
  养路费的使用范围,按省交通厅统一规定执行:(一)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乡镇公路补助费等;(二)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各级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处(段)必需的生产房屋及公路技工学校修建费、行政管理费等;(三)养路其它费,包括养路安全、宣传、劳动保险及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养路费的分配使用贯彻“全面养护、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积极改善”的方针,首先保证干线公路的需要,适当安排一般公路的必要支出;尽先安排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在保证路况良好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改造现有公路的支出;养路工程费应占总支出的80%,各项支出均须按计划和规定使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路交通志

《长春市志 公路交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公路交通的发展历史,以丰富的史料、翔实的内容、合理的结构,驾驭全局,综述大势,全面反映了长春公路交通的历史与现状,详细记述了新中国成立40年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春公路交通的巨大成就,是一部具有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历史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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