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维修行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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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路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57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维修行业管理
分类号: U472.3
页数: 4
页码: 254-257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情况,包含了机构职能,开业审批,质量管理,清理整顿等。
关键词: 汽车维修 行业管理 长春市

内容

一、机构职能
  机动车维修业自1928年出现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由于分散经营,规模较小,所以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从新中国成立到公私合营之前,长春市的机动车维修业是分散管理的。有1户全民所有制维修企业由工业局管理,1户汽车修配合作社由手工业局管理,8家个体维修户由个体工商联管理。从1958年开始,机动车维修业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80年代以后,机动车维修业形成全民、集体、个体一起上的局面。为加强行业管理,长春市交通局于1986年11月在运输管理处设机动车维修管理办公室,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机动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的职能是对从事汽车、摩托车、非农用拖拉机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维修厂点及在长春市的特约维修服务部等实行统一管理。当时仅有3名管理人员,主要对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提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办法。
  1987年9月,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与长春市运输管理处合署办公,在人员编制不增加的情况下,实施对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1987年8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对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推动行业的横向联合,对促进各类机动车维修行业协调发展,确保维修质量和行驶安全,提高社会综合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开业审批
  机动车维修行业开业的审批程序是:凡在长春市新办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首先提出申请,由其主管部门审核(个体维修户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者的厂房、设备、资金、材料储备、人员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核,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并确定其经营范围(分大修、综合小修、专项修理3类)、申请者持《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申请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个体户,须在停业一个月前向当地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由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维修许可证》,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三、质量管理
  为了提高汽车维修质量,长春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及时了解维修行业的质量动态,发挥维修行业质量信息反馈中心作用;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宣传、贯彻及制定维修质量和检验标准,推行汽车修理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完善检测手段,进行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及质量事故的仲裁。同时,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和各类机动车维修个体户,从送修车辆进厂、解体、分检、验件、备料、分项作业、组装调试、检验出厂及出厂后服务的全过程,都要有专(兼)职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把关,做好过程检验记录。对经过大修和解体修理后的车辆,实行《检验出厂合格证制度》。对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检验人员有权不予签发“检验出厂合格证”。无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不准出厂。凡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出厂的机动车,都必须实行保修制度。大、中型载货及载客车辆大修保修期为一万公里。在保修期内,凡因厂家原因造成的返修,均应无偿保修,因使用原因造成返修,实行有偿保修。对生产中发现的和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加以解决。在质量事故处理上,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凡因违章作业、工作差错、管理不善等原因,使原材料、维修部件、组装调试不符合工艺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合同协议,造成返工、报废、停产的均属质量事故。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负责分析处理,分类统计,按季上报。出现恶性质量事故要立即报告。对于隐瞒不报,无故拖延谎报者,要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还聘请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仲裁委员会,负责质量纠纷的仲裁和处理。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行业质量检查,评出优秀服务企业和优秀质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进行处罚。对达不到修理标准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吊销其维修许可证,并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清理整顿
  进入80年代,长春市机动车维修业有较大发展。到1980年底,全市机动车维修厂点发展到176家,比1966年增长近10倍。有职工10697名,固定资产1800多万元,流动资金958万元。有通用设备461台、专用设备105台,场地面积10万多平方米。到1986年底,全市机动车维修厂点增至1034家,其中:国营50家、集体416家、个体566家,有通用设备914台、专用设备271台,固定资金2376万元,流动资金1350万元。
  机动车维修业的发展,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修车难的问题,但也出现技术条件差、修车质量低、布局不合理、乱收费、盲目发展等问题,影响了整个维修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为此,长春市交通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对机动车维修业进行清理整顿,并发布了《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整顿审核标准》。
  通过清理整顿,一批不具备开业条件的维修厂点被取消;一批达不到维修质量标准的维修厂点被限期整顿。全市机动车维修厂点减少到468家,其中:大修厂由123家减少到56家,减少55%;小修厂由214家减少到142家减少43%。维修市场混乱的局面得到改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
  五、费用收取
  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费用收取标准及结算办法主要依据《吉林省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1988年3月1日起执行)。
  工时定额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局颁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GB5872-85)和交通部颁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各种修理工时费均为2.50元/小时(包括利润和税金)。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在执行中允许经营者下浮。
  对汽车各总成大修及各项小修的工时定额,包括该项目的拆装及连锁作业发生的工时、在某一总成上发生的各种小修工时,其累计工时超过该总成大修工时定额时,以该总成大修工时定额为最高限额计价。
  凡采用新购总成互换修理或外协加工的项目,在总修理工时中去掉该项修理工时。
  对肇事车辆的修理工时,一般不超过规定的修理工时定额,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并签订合同。
  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其它车型的工时定额,原则上参照同类型、同吨位车辆的工时定额计算,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并签订合同。
  汽车大修、保养、小修、专项修理收费计算方法是:
  1.发票总金额=工时费×工时定额+(配件材料费+外协加工费)×(1+15%)+辅助材料费。
  配件材料费,包括配件费用、自制配件和漆料费。配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汽车配件零售价格执行;自制配件费按实际消耗的材料和工时计算。
  2.轮胎、充电、专项机械加工修理费用中包括工时费、税金和利润,不另加其它费用。
  配件材料(包括国产漆料)费附加率15%,为配件材料费附加率最高限额。从生产厂以厂价购入的,可在进货价基础上顺加15%;从国营汽车配件公司批发购入的,可在进货价基础上顺加9%;以零售价购入的,可在进价基础上顺加6%。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路交通志

《长春市志 公路交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公路交通的发展历史,以丰富的史料、翔实的内容、合理的结构,驾驭全局,综述大势,全面反映了长春公路交通的历史与现状,详细记述了新中国成立40年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春公路交通的巨大成就,是一部具有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历史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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