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票制票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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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路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56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票制票价
分类号: F540.4
页数: 7
页码: 178-1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旅客运输的票制票价。
关键词: 长春市 旅客运输 票价

内容

客运车票和货物托运单,是旅客乘车和托运行李包裹的凭证,也是收取票款和运费的收据。
  清代对长途旅客运输的车票和运杂票没有统一规定,小车(或称畜力小轿车)的租金,大体上一日平均小洋四、五元。租金率是根据距离远近和买卖盛衰状况而定。各地的票价大体如下:
  民国时期,也没有统一规定,而是各个汽车行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票价呈报核准备案。民国时期票价见表65。
  长春沦陷时期,长途汽车运价率每人公里最低2.5分,最高费率6.4分,平均每人公里为5.9分。长春沦陷时期公路汽车票价见表66。
  新中国成立后,吉林省交通厅对票制票价作了统一规定,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旅客旅行要求,对车票和货物运输费用多次进行修改。长春市客运运价均执行上级各项规定。
  1965年,吉林省交通厅颁发了《公路客运运价细则》,对客运运价作了统一规定(不分客车、代客车执行同票价)。详见表67。
  1973年6月1日,吉林省交通邮政局修订颁发了《公路汽车运费规则》,对客运运价率进行了修订。详见表68。
  1981年7月1日,吉林省交通厅颁发《客运运价规定》,对客运运价再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1、客运运价分多种形式,有普通车运价、快车运价、城乡公共汽车运价。
  2、客运杂费中,车票退票费为开车前每张0.10元,开车后每张0.30元。
  3、公路客运直达快车票价定为每人公里运价率0.029元,客票以角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客运市场出现多家办客运的局面,原来的客运运价,已不适应新形势。1986年5月1日,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交通厅重新修订颁发《汽车运价实施细则》。这次修订的新运价,本着价格基本上和价值相适应的原则,废除无差别运价和不合理的计算办法,恢复了必要的里程车辆分型、区域差价,使定价结构、运价水平趋于合理,有利于客运事业的发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地理、自然条件差异制定山区、平原区运价。汽车在山区运输旅客执行山区运价;在平原区运输旅客,执行平原区运价;在乡镇线路运输旅客均加收20%。二是客运运价按车型和快慢班车定价,如普通客票价、宽座车与普通直达快车客票价、城乡公共汽车客票价、小型车客票价、代客车票价、豪华型汽车票价等。
  1986年至1988年公路客运运价、杂费详见表69、70。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路交通志

《长春市志 公路交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公路交通的发展历史,以丰富的史料、翔实的内容、合理的结构,驾驭全局,综述大势,全面反映了长春公路交通的历史与现状,详细记述了新中国成立40年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春公路交通的巨大成就,是一部具有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历史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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