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伪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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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518
颗粒名称: 二、伪满档案
分类号: D631
页数: 27
页码: 853-8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伪满档案情况,分别记述了伪满洲国历任警务司长、警务总局长、伪满洲国的治安肃正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机关 伪满档案

内容

(一)伪满洲国历任警务司长、警务总局长
  (二)伪满洲国的治安肃正
  第一节 概况
  国家发展的坚实基础,在于维护国内秩序的稳定,亦即确立治安。治安不稳定,便没有国防,没有产业的开发,没有文化的发展。至于我国的建国理想,无论实行王道政治,还是建设道义世界就更加无从谈起,这是不言而喻的。回想我国匪患产生的特点,不单起于政权垮台的一瞬之间,而是源于遥远的古代,遍及整个中国,根深蒂固,难于拔除。延续千年、未曾停息的治安混乱,使民心愈益叛离国家,而国家又滥用职权,苛敛诛求,秕政恣肆。于是,国民失去依赖的中心,饱尝涂炭之苦,便使治安愈趋恶化。
  因此,绝灭匪患,镇压反满抗日活动,维护治安,乃是确立我国建国基础的当务之急。在任何困难局势之下,也要开辟通途,确立王道立国的根本。治安肃正与建国一起,同为赋予我国紧迫而又必然的重大使命。
  但是,我国治安的特殊性给治安肃正工作造成许多困难,而且作为治安对象的匪团,其发展过程也决不单一。基于内部和外部的原因,这些匪团的性质、实际数目也几经变迁,时盛时衰。因而,我国的治安对策也是在适应随时变化的匪情及其它各种情况,不断开动脑筋,另辟新的途径,通过周密确切的计划和积极果敢的行动,排除各种障碍,不断努力奋斗,方始见诸成效。
  我国的治安肃正工作从方式上可以分为治标工作、思想工作和治本工作。所谓治标工作,就是专凭武力进行剿匪,以现存匪帮为目标,从事积极的讨伐和归顺工作。所谓思想工作,就是向民众彻底普及建国精神,进行宣传安抚,彻底防范和镇压共产主义、反满抗日及其它有害思想。所谓治本工作,则不以现存匪团为直接目标,而是通过我国官宪正确的施策,达到匪民分离,以其完全掌握民众,安定民心。亦即不依靠武力,而是拔本塞源,从各方面开展对匪工作。如建设集团部落,完善交通通讯设施,收缴民间枪支、限制匪徒的活动,封锁匪徒赖以生存的途径,使其自消自灭。
  我国的治安工作,是以上述工作中的治标工作为先决条件,同时进行思想工作和治本工作。治标、思想、治本等三项工作,密不可分,相辅相成,是搞好国内治安肃正工作不可或缺之真谛。
  治安工作的这些方面,虽于建国后,无论在观念上或者在实际中,早已经过考究和付诸实践,但对其内容,尚不能说在治安肃正工作刚一开始,便已一应俱全,周密详备。这些工作,是依据平时匪情的变化和其它各种情况,以及治安的推移经过逐次的讨论研究,作为成功的经验而确立起来的。关于治标工作、思想工作、治本工作等名称,也是大致在康德3年制订《满洲国治安肃正三年计划》前后开始使用的。
  于是,对上述三项工作,从日满共同防卫的立场,在日军(关东军)的指导和援助下,要求我国治安工作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但是,随着国内治安的好转,各治安工作机关逐渐采用了这种办法,康德5年以后,我国各机关便独自负起确保国内治安的任务,直至今日。
  当前,国内匪帮仅剩下2000多人。此等匪帮受敌对国家的唆使,仍顽固的试图反抗,我国警察正为彻底剿灭这些匪帮而奋勇前进。
  第二节 治安工作的各种机关
  建国前的概况 满蒙之地,由于地理上形成的国民性,以及多年来的军阀弊政,一直是马贼横行,肆无忌惮,地方治安混乱不堪,政府威信扫地无存。张作霖掌握东三省霸权后,立即于民国6年9月公布《清乡章程》,努力确保“理匪”、“互保连座”政策。民国18年,国民政府公布《清乡条件》,命令在全国施行。为此,东三省政权依据国民政府的清乡条例,修改清乡章程,在省、县建立了“清乡局”,专门掌理《惩治盗匪法》、《惩治帮匪条例》、《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清乡互保连座法》的执行。但均徒有虚名。张政权强制推行自我本位的掠夺政治,致使生民疲弊,成为民众的怨府。因此,马贼依然横行,不绝其迹,盗匪仍旧为害,十分严重。
  建国后的状况 我国建国这一历史事实,乃系依据沸腾了的满蒙三千万民众的渴望而结出的丰硕果实。但是,多年以来,大肆搜刮、因循守旧、惰性十足的军阀以及愚昧无知的官吏之中,有不少人对时势的转变辨别不清,或者败而逃走,或者叛变为匪。这些人中的大多数,是败走的军队和公安局、公安队、保卫团的人员,加上原有的马贼以及乘事变之机聚众起义的匪帮等、便造成国内治安的极度恶化。伴随着建国,各种行政机构虽基本上齐备了形制,但其职能几乎完全不能发挥,仍至出现所谓无警察的状态。大同元年6月发生汤玉麟、马占山、苏炳文等的叛乱,更使官民上下的许多人对建国大业的前途持怀疑态度,民心大为动摇,必须提高警惕。于是,大同元年10月21日决定,全国在统一方针的指导下,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清乡委员会”,采取了紧急的治安对策。但是,尚需进一步加强,便仰仗日军的绝对支援,于大同2年6月4日,从中央地方,包括日满军警在内,成立了具有管制职能的综合组织所谓“治安维持会”,倾注全力专事治安肃正的一切工作。结果,使建国当时以30万计的匪帮明显减少,并遁入各地山岳地带的深入,活动地区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之内,国内治安基本安定。于是,康德5年3月11日,除治安恶劣的三江地区外,全部撤销治安维持会,有关业务移交给行政机关,治安肃正工作便由满洲国方面的行政机关负责。但是,匪帮虽在一部分地区停止了活动,却依然极其顽固,活动巧妙。为了彻底进行肃正,加强日满军警有关机关的联系和协调,于康德5年4月设置了代替治安维持会的“治安情报联络会”,以同一步调担负起剿灭匪帮的任务。总之,治安维持会承担的业务是以治本工作为重点。但是为了彻底肃正逃避讨伐潜伏各地的共产匪,伴随治本工作的进展,以树立思想工作和治标工作为目的,在日本宪兵队的统管和主持下,于康德2年8月设置了“警务联络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康德3年4月设置“警务管制委员会”后便自行消亡。但上述二委员会都曾努力于共产匪的搜查和逮捕以及对民众的各项工作,在取得治本工作成果的同时,在思想工作和治标工作上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康德6年3月,上二委员会全部撤销。其后,在同日本宪兵队的联系协调下,这些工作便全由我国警察机关自行完成。另外,为了方便日满宪警之间进行联系,康德5年1月11日重又设立了“警务联络委员会”。但在康德6年4月22日,由于“防卫委员会”的设立,历来的各种委员会全部废止,并将它们统一吸收到防卫委员会中来。为了应付内外紧急形势,加强日满的共同防卫,便将日满的各机关结成为一个整体,而有关防卫和治安维持的重要事宜,则由防卫委员会审议、实施。
  此外,在康德4年,对于匪帮盘踞蠢动的省界县界被称作治安方面一大癌症的地带,为了开展治标和治本工作,曾设立治安肃正办事处,到康德5年末取得很大成果后将其撤销。
  第一项 清乡委员会
  (二)建立的目的
  如上所述,建国当初,虽说各类行政机构已基本齐备,但各地匪贼活动均极炽热。各省根据本省情况,采取治安应急之策,千方百计,竭尽全力。但收效甚微,政令全然不能施行,恢复治安成为国家的当务之急。为在全国统一方针的指导下,负起具有管制性的维持治安的任务,大同元年10月31日,以国务院训令第62号,在中央设立了中央清乡委员会,在省设立了省清乡委员会,在县、旗设立县、旗清乡委员会。委员由热心于建国圣业的热诚人士担任。主要是努力于改编和加强警察机关、收购武器、讨伐匪贼和进行招抚等,同时,继续开展改善县政指导,进行政治工作等各个方面的有益活动。其实,省清乡委员会与省公署,县旗清乡委员会与县旗公署,在活动上无任何不同之处,因此在设立治安维持会的同时,便停止了清乡委员会的职能,其后也就自行消灭,不复存在。
  (二)组织和业务
  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是,是以国务总理大臣为委员长,以军政部最高顾问、各部总长和国务院总务厅长为委员,以军政部总长(兼委员)为干事长,以军政部次长、参谋司长、法制局长、财政部总务司长、民政部总务司长、民政部警务司长、总务厅会计处长、军政部顾问及其他适任者若干人任干事。其业务是,“作为治安维持的最高咨询机关,为了领导各省清乡委员会和促进治安工作,对设施和制度中有害于治安的一切事宜以及各省委员会施行的一切事宜,进行审查”。具体来说,即有关治安上必须施行的一切方式,如改编和加强警察机关、收购武器、讨伐匪贼和进行招抚等。与此同时,对有关各省匪帮的处理、对各省所需经费的调查、对立功人员的授奖等事宜,进行立案、审议,亦均为其业务范围。
  省清乡委员会 省清乡委员会的组成,由省长任委员长,各省警备司令官任副委员长,省总务厅长、警务厅长、民政厅长、各警备司令部军事顾问及其他特别需要的胜任者任干事,其业务是,“领导县清乡局,处理匪帮归顺事宜,关于维持地方治安的一切设施事宜,对维持治安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以及宣传安抚事宜”等。此外,省清乡委员会下属机构县清乡委员会的组织和业务,可按省清乡委会的组织和业务从事。
  第二项 治安维持会
  设立的目的 政府在建国以后,作为治安处理机关,设立了清乡委员会,大力从事治安肃正工作。为了进一步强化这一机构,使日满两国警备机关打成一片,同心协力,在统制方针之下,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全部作用。作为有关治安维持的主要事项的立案、审议机关,于大同2年6月4日,在中央以关东军为基干,囊括日满各有关机构,设立了“中央治安维持会”。各省、县、旗也都分别设立了治安维持会。另外,在防卫地区设立了地区治安维持会。这些治安维持会在直接对有关维持治安事项进行立案审议的同时,还对(1)有关暂行保甲法及自卫团事项,(2)有关宣传管制事项,(3)有关收缴武器弹药事项,(4)有关归顺匪贼处理事项,(5)有关森林采伐地区的确定和警备事项,(6)有关取缔私种鸦片事项,(7)有关公路两侧栽培高棵作物事项,(8)有关集团部落事项,(9)有关警备通讯及警备道路事项等,进行立案、审议。工作一直活跃、认真,连年获得很大成果。康德5年3月31日被撤销。关于设立治安维持会的要旨,从小矶委员长(关东军参谋长)在中央治安维持会第一次委员会上的如下讲话便可清楚。
  “满洲国各项工作的基础,在于恢复和维持治安,这是勿庸赘言的。在缔结停战协定的同时,长城南侧地区的作战现已告一段落,关东军得以其主力专力于恢复满洲国内的治安,实在值得共同庆祝。如上所述,鉴于治安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今夏满洲国的治安情况如何,乃是决定满洲国将来如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军队牺牲了自身整训,采取了分散部署,竭尽全力,负起恢复治安的重任。既已发令,军队自当立即执行。但是,满洲国的治安工作乃系大业中的基本大业,只靠关东军一己之力是绝不能完成的。特别是国内外的各种形势,也不允许关东军长期埋头于治安工作,现在,日满两国当局把有关满洲国治安工作的各机关结成为一体,同心协力,在统制方针的指导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全部力量,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为此,作为有关治安工作最高机关的咨询机关——治安维持会成立了。有关本会必须办理的业务,将另行研究决定。但希望各位官员根据本会的宗旨,虚心坦怀,拿出全部学识,无所顾虑地讲出个人的意见。
  尤其满洲国的当前形势,早已不是争论的时期,而是进入实践之秋。那种空谈法理,争夺权限,怀有私心等,实为托延时间,贻误事机,是绝对不可取的。应当存小异,求大同,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对已经决定的问题,便要抛弃已见,欣然接受任务,表现出勇往直前的胸怀。
  组织和业务 有关治安维持会的组织和业务,在该会建立的同时,制订了如下的章程,分别规定了中央、地区、省、县、旗治安维持会的组织和业务的基准。
  治安维持会章程
  (大同2年6月4日制定,康德2年10月11日修改,康德3年7月6日修改,康德4年7月1日修改)
  第一条 治安维持会是针对治安问题,在关东军与满洲国其它各有关机关之间,负责联系和统治规则,借以达到协调各机关的共同行动之目的。
  第二条 治安维持会为了执行自己的业务,在中央设中央治安维持会,在各省设省治安维持会,在各县设县治安维持会(旗以县为准)。在防卫地区内的各地区,必要时设地区治安维持会。如某省大部分属于甲种防卫地区,一部分属于乙种防卫地区时,某一部分地区则合并到邻接乙种防卫地区省份的治安维持会。防卫地区内的某一地区如跨数省时,各省分别在该地区设地区治安维持会,设一共同的委员长。
  第三条 中央治安维持会委员长听从关东军司令官的旨意,省治安维持会委员长听从防卫司令官的旨意,地区治安维持会委员长听从地区警备司令官(队长,指本章程对于在防卫地区再行分割地区,担任警备的日军指挥官)的旨意,县治安维持会委员长受下列军队指挥官的指导,统辖治安维持会的业务:(1)县内有日本军队(中队长以上指挥的部队)驻扎时,为该队的队长:(2)县内无上述日本军队时,则为担当有关地区警备的日本军队指挥官。
  第四条 治安维持会的组织系统及与各机关的关系系统,如另表。
  第五条 治安维持会决定治安维持会经费的使用和向各机关(不包括地区治安维持会)分配经费。经费的收入支出,由满洲国各级行政机关执行。
  据上述规定,中央治安维持会由关东军参谋长任委员长,国军最高顾问及治安部次长(起初是军政部次长)任副委员长,委员由关东军和满洲国其它各有关机关任命必要官员担任。干事长由关东军参谋部第一课长担当,再由关东军、国军顾问、治安部警务司选任的干事中各选一人组成常任干事。
  关于听从关东军司令官的指意而进行的具体业务是:“(1)制定有关维持治安的一般性指导方针;(2)关于中央和地方各行政机关对维持治安工作的协同配合事宜;(3)有关治安维持会费的分配事宜;(4)有关统辖各地区和省治安维持会的事宜;(5)其它有关治安维持会的事宜;需要召开委员会时,依据委员长(因故缺席时由代理者)的通知进行。议案的表决原则上需得全体委员的赞同,如果意见不一致时,由委员长向关东军司令官提出报告,由关东军司令官裁决,简单事宜自然无需如此,如事态紧急又无召开委员会的可能,则由委员长作出决定。委员会的决议事项(包括第四项委员长决定的事项),由各有关机关分头处理,使决议得到贯彻执行。另外,干事长根据需要可召开干事会,并可委托干事研究必要的问题。在与防卫地区司令部幕僚长以外的人担当委员长的省治安维持会交涉事宜时,要经过防卫司令部然后进行。但事情紧急,或据事件性质无此必要时,则不受此限。
  中央治安维持会的官员如下:
  委员长——关东军参谋长;副委员长——治安部次长(军政部次长)。
  委员——关东军副参谋长,宪兵队司令官,关东军第一、二、三课长,关东局警务局长,大使馆警务部长(修改后追加),协和会部长(修改后追加),国军最高顾问(后顾问取销),总务厅次长1名,总务厅会计处长,内务局长官(机构改革后追加),治安部参谋司长(军政部参谋司长),治安部警卫司长(民政部警卫司长),民生部次长(机构改革后取消民政部总务司长),司法部次长(追加),产业部次长(追加),经济部次长(取消财政部总务处长),交通部次长(追加),林野局长(追加),专卖总局副局长(追加),兴安局参事宜(机构改革后取消兴安总署次长),地籍整理局长(追加),满铁理事1名,满拓、鲜拓理事各1名,电电会社理事1名(追加),国道局长(机构改革后取消)。
  干事长——关东军参谋部第一课长。
  常任干事一一关东军参谋部课员1名,国军顾问1名,治安部警务司1名(机构改革后撤销民政部)。
  干事——关东军参谋部课员若干名,关东宪兵司令部军官1名,海军部参谋部1名,关东局1名,大使馆1名,治安部4名,总务厅2名,内务局1名,交通部1名,兴农部1名(机构改革后取销产业部),经济部1名(机构改革取消财政部),司法部1名,专卖总局1名,地籍整理局1名,协和会职员1名,民政部(取销)。
  进入康德5年,在设立治安情报联络会的前提下,以同年2月25日中治维第76号文件,发布了《撤销治安维持会机构纲要》,将治安维持会撤销。根据《纲要》规定,除当时治安状况特别不好的三江省外,其他各省于同年3月31日前全部撤销该机构,由此而出现的多余人员和予算的结余,则交由三江省方面的治安肃正工作调遣和使用,以期把这项工作进行到底。但是,当年既定计划委实紧张、万不得已的地方,要将人事和予算移交给当地国家行政机关接管。同年4月1日,中央及各省(地区)都设立了治安情报联络会。至于需要特别保留的三江地区治安维持会的业务,则由中央保留的东北肃正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三项 宣抚小委员会
  组织 治安维持会为了统制有关我国各机关的治安维持的宣传业务,设立了宣抚小委员会。它是为了把过去各地各机关分别进行的宣传方策统制起来,并于治安维持会解散后,继续在统一管制之下完成宣传任务。其组织是:在中央治安维持会内设中央宣抚小委员会,在防卫地区和县治安维持会内设防卫地区和县宣抚小委员会,在防卫地区与县台湾治安维持会之间设地区治安维持会时,或在特别区、特别市有治安维持会时,以上述办法为准,分别设宣抚小委员会。
  中央宣抚小委员会,由中央治安维持会主管宣传的人以及由委员长指定或委托的人组成,委员为总务厅4名,民政部3名,实业部、文教部、兴安总署、军政部顾问、协和会、关东军、驻满海军部各1名。按照这个标准,防卫地区宣抚小委员会,由防卫地区治安维持会主管宣传的委员和该委员长指名委托的人员组成,县宣抚小委员会由担任县治安维持会委员的县参事官(现为副县长)以及该委员长指名委托的人员组成。另外,中间地区、特别区(哈尔滨特别区)、特别市的宣抚小委员会,依防卫地区宣抚小委员会为准组成。在进行治安维持有关宣传的同时,还要把铁路爱护村、协和会等各机关统制起来,进行监督,在同一方针下进行工作。
  办事机构和业务分工 中央宣抚小委员会的事务由国务院总务厅情报处(现弘报处)承担,防卫地区宣抚小委员会事物由省公署总务厅承担,县宣抚小委员会的事务在县公署以县参事官(现副县长)为中心而设立的机关承担;其业务分工如下。
  中央宣抚小委员会:
  (1)对各级宣抚小委员会的指导、联络, (2)与中央各有关机关的联络,(3)搜集、整理有关宣传的情报,(4)编写、分发宣传材料,(5)派出电影会、讲演会等的工作人员,(6)承做、出租宣传用影片、唱片,(7)指导和掌握新闻、通讯、杂志和广播。
  防卫地区宣抚小委员会:
  (1)在防卫地区内进行宣传,(2)对下级各宣抚小委员会的指导和联络,(3)与防卫地区内各有关机关的联络,(4)搜集、整理防卫地区的有关宣传情报,(5)编写、分发宣传材料,(6)派出电影会、讲演会等的工作人员,(7)对新闻、通讯、杂志、广播的指导,(8)组织和派出巡回宣抚班。
  县宣抚小委员会:
  (1)在县内进行宣传,(2)与县内各有关机关的联络,(3)搜集、整理有关宣传情报,(4)编写、分发宣传材料,(5)加强保甲连座制的铁路爱护村,(6)强调收缴武器,(7)利用庙会和祭祀活动,(8)召开讲演会、慰问会、敬老公、座谈会、电影会等,(9)组织童子军和男女青年团,(10)举办日语讲习会,(11)组织和派出巡回宣抚班。
  第四项 治安情报联络会
  康德5年3月31日,在撤销治安维持会时,为了在治安维持方面能使日满军警机关相互联系顺畅,行动一致,于康德5年4月1日在中央设立了“中央治安情报联络会”,在地方分别建立了适应地方的治安情报联络会,作为专门企划治安维持并加以运用的研究机关,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直至防卫会的实行和“防卫委员会”的建立,方始撤销。为了了解设立治安情报联络会的目的和组织机构,现将其设立要领和一般指导方针记述如下,
  治安维持会撤销的同时设立治安情报联络会的要领(昭和13年3月7日,关东军司令部)
  一、伴随治安维持会的撤销,设立治安情报联络会(会议)。
  二、治安情报联络会(会议),旨在就治安维持(日军统帅有关事项除外)问题,谋求各地日满军警等有关机关间的联络协调,以使各机关间的共同联系畅通。
  三、由军参谋长统裁的中央治安情报联络会议,大致每月召开一次。
  四、省和县的治安情报联络会,由日满军警等有关机关当事人组成,特别是根据地方治安的实际情况,在组织和运用上应力求简素,其具体事务由满洲国行政机关处理。
  中央治安情报联络会议的组织 中央治安情报联络会议大致由下述机关负责人(有关人)组成:
  关东军参谋长、关东军参谋部各课、关东宪兵队司令部、满军顾问部、治安部参谋司、治安部次长、兴安局、内务局、民生部、治安部警务司、总务厅次长、总务厅监察官、总务厅企划处、总务厅会计处、总务厅弘报处、电电会社、满拓及鲜拓会社、满铁会社、司法部、经济部、林野局、地籍整理局、产业部、交通部、专卖总署、协和会本部。
  指导方针
  (关于治安维持的一般指导方针)
  方针 日满两国各机关在统制的指导下,相互协力,以期彻底剿灭匪贼;同时,力求巩固满洲国方面的治安维持机关,以期确保治安的稳定。
  领要(1)剿灭匪贼,要讨伐与宣抚并进,努力削弱其势力,同时普及保甲制度,期其自灭;(2)兵匪的归顺,在投降的意义上虽然可以,但绝不允许原封不动地将其武装改编成满洲国军或自卫团;(3)彻底清查和收缴散在民间的武器;(4)在从事剿匪工作的同时,还要进行宣传工作和政治工作,启发其思想,授其以生计,以安定民心,期王道政治之彻底;(5)妥善组建和装备满洲国军警,供给务须周全,求其素质的改善,日军要在可能条件下,协助训练满洲国军、警察和自卫队,以提高其警备力。
  第五项 警务联络委员会
  警务联络委员会,是依据昭和10年(康德2年)关东军秋季治安肃正计划思想对策纲要,以担任治安工作中思想工作机构设置的。该季肃正工作,分三期进行:第1期(自康德元年9月1日至同月中旬)准备;第2期(自9月中旬至11月中旬)实行;第3期(自11月中旬至同年末)巩固。使建国初期的思想工作出现纷忙和活跃的局面。
  其组成是:关东宪兵司令官任委员长;关东宪兵司令部总务部长、大使馆警务科第一科长、关东局警务部警务科长、民政部警务司长,蒙政部总务司长、铁路总局警务处长为委员;宪兵队司令部警务部长为干事长,由宪兵司令部部员、大使馆嘱托军官、关东局事务官、民政部科长、蒙政部科长、铁路总局警务处科长和中央治安维持会的干事中任命干事;以关东军司令部第一课长,和第二课、第三课的参谋为顾问;设委员会和干事会,干事均为常任,并且干事中的若干名兼任委员,以期会议运营之万全。其任务是:“(1)使各警务机关在有关思想对策问题上保持紧密联系;(2)在思想对策方面使用警务管制事项的立案审议;(3)协助关东司令官、有关防卫司令官和各部队长,贯彻普及治安工作的各种命令、指示、规划;(4)同有关军事各机关的交涉和联络;(5)中央委员长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该委员会设立以来,在完成上述任务中,做出了很大贡献。康德3年4月改称为“警务统制委员会”,以期进一步加强其作用。
  警务联络委员会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系按昭和10年关东军秋季治安肃正计划而制定。
  第二条 警务联络委员会是在关东宪兵队司令官的统制下,就思想对策问题,以顺畅各机关的协同动作为目的,其任务如下:
  一、在有关思想对策问题上,使各警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
  二、在思想对策方面运用警务统制事项的立案审议;
  三、协助关东军司令官、有关防卫司令官和各部队长等贯彻普及治安工作的各种命令、指示和规划;
  四、同有关军事各机关的交涉和联络;
  五、中央委员长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另表、省略)。
  第三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干事会的组织,如另表(省略)。
  第四条中央委员长总理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召集委员会会议,裁决议案,并统辖地方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受委员长之命,提出、审议、报告有关机关的业务,传达处理委员长临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干事会受委员长之命,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委员会及干事会的会场,设于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内。
  第八条 中央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委员长临时决定。
  第九条 地方委员会,按宪兵队的管区,分别由其管区内有关机关人员组成,并按上述各条制定规程,由中央委员长裁可;地区委员会,按上述各条及本条前项,并据地方委员长的相应指示,制定规程。
  附则 委员会的成立及解散期日,另行指示。
  第六项 警务统制委员会
  康德3年3月16日,据关东军第778号、满洲国治安肃正计划大纲之第七项,“以思想上的戒卫和镇压为目的思想对策,主要是日满军警的任务,将过去的警务联络委员会改为警务统治委员会,以加强其功能,并通过这一活动,以扩大其成果”的精神,把“警务联络委员会”改称为“警务统制委员会”。其后,配合日满军警的治标工作,进行了彻底的肃正工作,取得了很大效果。因此,关东军基本上停止了肃正讨伐,我国军警按自己的计划继续进行肃正工作,关东军军宪只限于从旁协助。据康协4年12月1日关东军发第387号《伴随日本国军事关系适用法规,关于日本国军警机关服从满洲国法权者行使权限之件》的通牒,到同年11月30日,警务统制委员会便自行消亡,其职能也随之中止。至于它的任务,在该委员会规程第二条第一项乃至第五项有明确表述。
  其组织,中央委员会设在新京,关东宪兵队司令官为其委员长。在地方组成地方委员会,均设在各宪兵队本部所在地,各宪兵队长为地方委员长。另外,还组成以各分遣队长为地区委员长的地区委员会,或将该地区作为宪兵队的直辖区域。
  中央委员会以关东宪兵队司令官为委员长。委员由关东宪兵队司令部总务部长、大使馆警务部第一课长、关东局警务部警务课长、民政部警务司长、蒙政部警务科长、铁道总局警务局长担任。干事兼委员的为关东宪兵队司令部部员若干名、大使馆警务部第二课长、关东局警务部警备科长、关东局高等警察科长、民政部特务科长、中央治安维持会干事、铁道总局警务局参事。干事,由关东宪兵队司令部部员若干人、大使馆警务部第二课课员、大使馆警务部第二课书记官、关东局警务部警备科员、关东局警务部高等警察课员、民政部司务科长、蒙政部警务科员、铁道总局警务局警务主任、铁道总局嘱托中选任。顾问,由关东军司令部第一课长、关东军司令部第一课参谋若干人、关东军司令部第二课长、第二课参谋若干人,第三课参谋担任。计有委员长1人、委员6人,干事长兼委员1人、干事兼委员9人、干事10人、顾问9人,总计定额36人。此外,委员会中还有朝鲜总督府新出京张所所长、司法部刑事司长、干事会中还有朝鲜总督府新京派遣员、司法部刑事司第一科科员列席。其规程如下:
  警务统制委员会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系根据关东军第778号另册第一和满洲国治安肃正计划大纲之七及关宪东军第45号另册第一宪警必须贯彻执行的满洲国治安肃正计划大纲之四,而制定的(另册、略)。
  第二条警务统制委员会有关以思想上的警防和镇压为重点的思想对策,旨在顺畅各有关机关的协同动作,便于关东宪兵队司令官的统管。警务统制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一、有关思想对策中的警务,特别是镇压在满共产党的计划、统制、运营事项的立案审议;
  二、在思想对策方面保持各警务机关的紧密联系;
  三、协助普及和贯彻关东军司令官、有关防卫司令部和各部队长在治安工作方面的各种命令、指示和规划。
  四、与关东军和有关机关的交涉和联系。
  五、中央委员长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中央委员会、干事会的组织,如另表(另表,略)。
  第四条 中央委员长总理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召集委员会议,表决议案,兼辖地方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承委员长之命,提出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传达有关机关的业务,处理委员长临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干事会承委员长之命,处理常务。
  第七条 委员会及干事会的会场,设在关东宪兵司令部内。
  第八条 地方委员会在每一宪兵队管区内(关东州另作一管区),由管区内有关机关成员组成,参照上述各条制定规定,由中央委员长裁可。
  地区委员会依据上述各条和本条的前项,以及地方委员长的相应指示,做出规定。
  附则:委员会成立与解散日期另行指示。
  第七项 警务联系委员会
  此警务联络委员会,与康德7年设立的同名委员会不同,乃是依据康德4年12月1日关东宪兵第387号伴随日本军的有关军事法规的适用,关于日本国军事警察机关服从满洲国法权者行使权限文件和《关东宪兵队司令官为使日满警务机关相互联系,得在必要地点设立警务联络委员会,并按其设立目的,予以恰当运用》的精神,使各地日满警察机关相互间紧密联系,顺畅其协同动作,而于康德5年1月11日设立的,以期思想对策的万无一失。
  警务统制委员会是个统制机关,而警务联络委员会则是个审议机关。它是以关东宪兵队的管辖区域为准,设立在宪兵队(包括独立分队)本部所在地,或者有军官的宪兵分队所在地,由日满警务机关选出若干名职员而组成的联络机关。其联络事项为:
  (1)交换军事警察的必要情报;(2)交换有关防谍(包括思想对策)情报和研究资料;(3)联系和协商各警务机关在共同服务中必需的警察事务;(4)日满警察机关相互之间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警务联络委员会规程(康德5年1月)
  第一条 本规程,根据关东军第1241号第一项之四(关东军发第387号附件第四项),制定出警务联络委员会组成大纲。
  第二条 警务联络委员会旨在建立各地日满警务机关相互间的紧密联系。
  第三条 警务联络委员会的联络事项大致如下:
  一、交换军事警察间的必要情报;
  二、交换有关防谍(包括思想对策)情报和研究资料;
  三、联系和协商各警务机关在共同工作中所必需的警察事务。
  四、日满警务机关相互间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在宪兵队(包括独立分队,下同)本部所在地或者有将校军官的宪兵分队所在队,设立警务联络委员会。
  宪兵队或宪兵分队长,在与其管区内各警务机关协商的基础上,以日满有关机关的若干名职员组成该委员会。
  但新京警务联络委员会由新京宪兵队和首都警察厅职员组成,并根据需要,关东宪兵队司令部职员、满洲国军事顾问、满洲国宪兵司令部、治安部警务司、保安局、铁路警护总队等职员及其他在警务联络上认为有必要的人,亦可参加。
  第五条 各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各委员会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所需规程。
  据康德6年4月20日国务院第43号训令、治安部第4号训令《关于成立和运用防卫委员会的文件》中第十项“在建立防卫委员会的同时,撤销治安维持会等有关保卫的一切委员会,合并于本委员会”的规定,撤销了警务联络委员会,其后此等业务均由防卫委员会处理。
  第八项 防卫委员会
  设立的目的 鉴于我国内外形势的日趋复杂,已不能单纯埋头于国内的诸般施策,为此,在日满共同防卫的宗旨下,不仅需要运用平战两时的保卫法,而且必须在维持治安和驻帝国内的同盟国军有关军事的行政事宜方面,把各地日满军、官、民各机关和共同防卫上的各种必要施策,置于同盟国防司令官的领导之下,实行实质上的一元化。于是,以康德6年4月20日敕令第82号制定并公布了《防卫委员会官制》,并以同日国务院训令第43号、治安部训令第4号《关于防卫委员会的设立和运用件》,训达下属有关机关,废止了一直保存的治安维持会、警务联络委员会等,将其合并到本委员会中。
  任务 防卫委员会是在防卫司令官的监督下,主要为了运用平战两时的防卫法,审议需要联系和调整的重要事项的审议机关。但国务总理大臣认为必要时,可以命令他所指定的防卫委员会,除关于运用防卫法事项外,在维持治安和与紧急事态有关的行政事宜方面,审议必须统制和调整的重要事项。于是,在康德6年4月20日,令三江省、通化省、热河省各防卫委员会,审议了在维持治安方面需要管制和调整的重要事项。防卫委员会需要审议的事项大致如下:
  (1)为制定适应军方防卫的警护计划而需联系和调整的事项;
  (2)为进行适应军方防卫的警护训练和检阅而需联系和调整的事项;
  (3)伴随防卫令的宣布、实行临时防卫的公布,以及付诸实施的警护训练所需联系和调整的事项;
  (4)有关其它防卫法的运用所需联系和调整的事项;
  (5)关系到军事警察的情报和有关治安的必要情报的联系事项;
  (6)有关防谍(包括共产党、思想对策)的情报和研究资料的联系事项;
  (7)在警卫、警戒方面日满警务机关共同服务所需要的警务联系和调整事项。
  组织 防卫委员会设在省公署所在地和新京特别市,“有特殊需要时,得临时设在防卫司令部所在地”,但现在还没有设在防卫司令部。其组织,由委员长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为了庶务工作的简便和顺畅,组成干事会。在省公署和新京特别市委员长指定的地方置常设的事务局。防卫委员会的委员大致按如下标准任命或委托:
  委员长:同盟国防卫兵团参谋长或防卫司令官。
  参事:日满有关兵团长、省长、新京特别市长和警察总监、协和会首都本部长、省本部长或副本部长,其他有学识经验者。
  委员:日满有关兵团长、幕僚(包括满军主任顾问)、关东军直属机关领导人、日本军特务机关长、日本军宪兵队长、省次长、省参事官、新京特别市副市长及警察副总监、地方保安局长及地方保安局参事、中央政府直属地方各机关的领导人、警护本队长、协和会首都本部事务长及省本部事务长、满铁、电话、电业等有关特殊会社地方机关的领导人、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的主席、日系检察官、土木建筑处长(依第5号训令,只参加指定的有关事项),其他必要的人。
  干事长:日军主任参谋。
  常任干事:省企划科长或计划科长(未设企划科或计划科的省,由庶务科长或总务科长担任)及新京特别市计划科长。
  干事:省庶务科长或总务科长及新京特别市庶务科长、省警务科长及首都警察厅警务科长、省特务科长及首都警察厅特务科长、省警备科长或司法科长及首都警察厅司法科长,其他必要的人。
  第九项 治安肃正办事处
  过去,省县等实施之治安工作,一直是站在县城中心主义乃至一省一县主义的保守立场上,且在治安肃正力量(人力和财力)方面,有各地平均、分散使用之嫌,致使匪贼大多盘踞于省界、县界,以至形成所谓治安上的癌症地带。
  于是,康德4年为了对这些治安最坏地方实行大肃正,借鉴康德3年在滨江省取得的“帽儿山办事处”的成绩,从过去保守的、平均主义措施中果敢地走出来,对各癌症地带,制定了划分区域的重点治本方策。作为其执行机关的中央部(警务司),最初以一年为期,掌握民众,稳定民心,借以“拔本塞源”铲除产生匪患的社会温床。进而使边疆民众都相信国家施政,上下一体,真正讴歌王道,在建国的圣业中,形成官民一致的体制。当然,这项工作是在与日满军警实施的治标工作保持异常紧密的联系下,由我国行政机关,特别是以警察为主体而实施的。随着产生、民生工作的振兴与进展,这项治本工作使我国的治安肃正工作得以卓有成效,贡献是相当大的。
  第一项 保甲制度及自卫团组织
  所谓保甲,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地方自治的一种团体。它是在各府、州、县等管辖下的市、镇、乡、村内按一定的户数组织起来的,是称之为保、甲、牌的邻保友爱互相依赖的团体;在团体内部,保持稳定的生活,防止发生不测的突然危害为主要任务的制度。关于这种制度产生原因,可以举出如下两条:其一是,中国自古就被称为“易世革命改朝换代”的国家,天子依据天命实行“王道”。如后继天子无德,便视为脱离了天命,应由新的有势力者出而继任王位。在此种政权变动之际,仍有某些讴歌旧政权者,并串通一气。因此,为了把全部居民团结在新的当政者之下,为揭发上述那种异已分子,乃想出了一个极好的办法,组成为保、甲、牌的邻里团体,以使牌内的居民能够相互牵制。历届王朝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力气。这是一个起因。其次,则是中国自古以来不只是地域广大,中央政府及地方官署的军备力量簿弱,对群盗之横行无力量镇压。因此,为了收到警防和保护百姓的实效,除了加强其自卫力量,别无有效办法,于是,各地都建立起自卫团体,进而发展成为保甲制度。
  至于保甲制度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周朝的六乡六遂”制,可以说是现在“保甲制度”的开端。保甲一词,据说是宋朝名相王安石发明的。其后又经过了多次变迁,一直继续到现代。这样维持治安,是有很长一段历史传统的。而且这种制度,不仅在中国实行了多年,就是在日本也很久以前就实行了,“大化革新”由于采用了唐制,就曾实行过“五保之制”。在台湾,明末郑成功也实行过。日清战争后,为维护台湾的治安继续采用过这个制度。日俄战争后,关东州也引进实行。尤其是满洲国建国后,为维持国内治安,集中了历来在各地推行保甲制度的精华,采用了经过改进、完善的保甲制度。最近,不仅在华北,进而在华中和华南,为维持治安,也参照我国的保甲制度,加以推行。保甲制度出自中国,其间经过多次改进完善,现在可以说又回到了中国。
  注:与保甲制度相类似,在日本有德川时代的五人组制度,现在的邻组制度;在英国有十人组制度和治安担保制度等。
  我国的保甲制度 建国之初我国内的治安状况,如就匪徒达30万人之多这一点,就表明,治安情况是极其不好的。而且如果只依靠日满军警的力量,无论如何也是不能轻易取得肃正实效的。因此,为了尽快搞好与维持地方治安,最好的办法只有采用或实施中国自古以来就实施过的,后来在台湾、关东州在维持治安上也都取得良好效果的保甲制度。大同2年12月22日以教令第96号颁布了《暂行保甲法》,大同3年1月17日民政部以第2号令公布施行《暂行保甲法施行法》。同年2月3日民政部又以第95号训令发布了《关于实行保甲法须知》,以促进其普及与发展。这个暂行保甲法与历来的保甲制度有所不同,它是以实现下列三大目的为主要目标的,即(1)发展提高国家社会生活与实现王道政治;(2)维持治安;(3)培养国家观念和自治观念。它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在于依靠邻保友爱,互相帮助,以维持地方的安宁。现在我们试摘出保甲法的要点如下:保甲牌的组成,按该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大体上以10户为1牌。以村或相当于村区域内的牌编为1甲,以一个警察署所管辖区域内的甲编为1保。在市、镇,则一般以10牌为1甲。保设保长、副保长各1个人;甲设甲长、副甲长各1人;牌设牌长1人。这些人员由选举产生。此外在第八条里规定了保甲章程。该章程相当于以前中国保甲制度的保甲册,或日本五人组制度的五个组簿册。保甲内的居民,在其所属组织内为完成各种任务应遵守的事项,经协议制定,并成为该团体必须遵守的守则。有关规章约束事项,则在《关于暂行保甲法施行须知》和“第二项保甲规章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规定了有关连坐责任,牌里的居民如有一定的违反法规行为,除对违反者给予一定的处罚外,同时为了预防和警戒将来再发生类似事件,以相互劝戒、监督为目的,对违反者所属牌内的各户主令其共同承担责任,一律给以处罚。
  另外在第十条以后各条中,制定了自卫团的规定。根据暂行保甲法成立的自卫团,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保长或甲长为防御、警戒对居民造成某种紧急危害而组织起来的;另一种是由警察署长下命令组织起来的。两者都冠以所属保或甲的名称,如称作× ×保× ×甲自卫团。团员由管内居住的18岁以上至40岁以下男子组成。自卫团的负责人,设团总、副团总、团长、副团长,接受警察署长、保长、甲长的指挥和监督,负责维持公共秩序。但在建国之初,组织自卫团时,由于某些有钱人家的子弟往往不愿充当自卫团员,出现由别人代替的现象,以致使自卫团逐渐走向了职业化,所需经费也日益加大。因此,在总结经验教训之后,不得不发布了《巩固和确立义务自卫团制度》,以资改进。至于保甲及自卫团的经费,则由实行保甲制度而受益的居民家长负担。另外,除兴安省外,暂行保甲法原则上是在全国普通实行了的。但根据治安状况,如认为没有必要再继续实施保甲制度时,则须报请省长、首都警察总监、哈尔滨警察厅长,转呈民生部大臣批准。
  保甲特别工作 如上所述,暂行保甲法是在大同2年12月22日公布的,到大同3年又公布了附属法令的实施细则及实施须知。但由于当时从中央到地方承担指导任务的警察阵容还不充实,因而只不过仅仅根据法令,从形式上建立了保甲牌组织,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活动。但是,到了康德元年12月,警务司和省警务厅内新增设了司法科,一切保甲事务交由该科主管。又由于治安肃正工作的进展,扩充和加强保甲制度的势头便开始高涨起来。并纠正排除了历来那种在全国范围普遍全面铺开的办法,考虑了治安、交通、财政、民众文化程序等情况,从康德2年起,在三年计划里,采取了有重点的方针。先在康德2年,指定下面两年警察厅管辖的50个县,作为特别工作的重点县。并在这些县里配备了专职的保甲指导官,专门从事强化巩固保甲制度的工作。
  康德2年指定的实施保甲特别工作的县:(奉天省)沈阳、抚顺、本溪、辽阳、海城、营口、盖平、复县、新民、铁岭、辽源、梨树、昌图、开原、海龙、清原;(安东省)安东、凤城;(锦州省)锦县、绥中、兴城、锦西、义县;(热河省)承德、滦平、凌源、平原、丰宁;(吉林省)双阳、怀德、九台、农安、德惠、长春、永吉;(首都警察厅);(滨江省)呼兰、阿城、双城、海伦、绥化;(哈尔滨警察厅);(龙江省)龙江、讷河、克山,龙镇、洮南;(三江省)桦川、富锦;(黑河省)瑗珲;(间岛省)延吉、珲春。
  现将特别工作的第一年,即康德2年的概况,记述如下。首先,由于注意到保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于指导人员情况的如何,因此,先在中央警察学校对日满籍警察官,进行保甲特别讲习。同时,又将全国划分南北西部分,在哈尔滨,从8月5日到9日的五天里,在奉天从8月13日到17日的五天里,召集南北各地区、各省的保甲方面官员及指定县的保甲专职指导官,并邀请指定县的参事官列席,进行了保甲讲习。还在各省召开了有县参事官、警务局长、警务指导官参加的保甲措施协议会;在各县召开了警察署长会议,负责保甲工作的警察官的讲习会;保甲负责人和学校教员的特别讲习会,以及在保甲事务员讲习会、警察训练所等处进行了保甲教育等等。这就使各类核心人物对保甲有了深刻的认识,其活动也日渐积极起来了。
  另一方面,对于不了解保甲的真正精神,只是慑于官威唯官令是从居民,则为其制定了“保甲日”、“保甲歌”、“保甲五训”、“保甲十训”等,并利用广播、报纸进行宣传,以及通过学校儿童努力贯输保甲精神,使居民逐渐领会了保甲的真正意义。在全部居民加入保甲制度的情况下,整顿了牌内居民的户口,全面推行“连坐”责任和贯彻相互扶助精神,消除了暗藏的不良分子,并救济了某些贫困居民。尤其当新设或修补交通道路、通讯网等工程时,也能得到居民自发的援助,由于整顿和巩固了自卫团,在和军警协同讨伐中,也建立了许多丰功伟绩。不久,又在消防,卫生等方面得到开展,所制定的各种规章誓约,得到了切实的履行。经费等筹措与使用方面也趋于合理化了。另外,认真推行奖惩、救济、抚恤等工作,使社会事业日趋活跃,补助了行政机关的不足。同时在产业经济方面,也加固了其活动基础,从而使治安形势迅速走向了好转。康德3年,又对下述52个县,第二次指定为重点县,继上年之后实施了特别工作。同年5月21日,以民总发第855号发布了《保甲特别方针及要点》,将保甲制度的基础放在以谋求邻里友爱的治安自治为目的,结合民众的实际生活,加强其组织,在已有一般行政基本组织即街村自治组织相溶合,合而为一。而在尚未组成街村自治组织的地方,则力求保甲制度成为其过渡形式的母体。
  康德3年指定为保甲特别工作的县:(吉林省)磐石、伊通、长岭、扶余、榆树;(龙江省)明水、拜泉、克东、依安、林甸、富裕、镇赉、泰来、洮南、开通;(黑河省)乌云、呼玛、奇克、逊河;(三江省)勃利、同江、依兰、方正、汤原;(滨江省)巴彦、望奎、青岗、安达、兰西、肇东、肇州、宾县;(间岛省)汪清、和龙;(安东省)庄河、宽甸、临江;(奉天省)东丰、西安、双山、康平、法库、辽中;(锦州省)黑山、北镇、台安、盘山;(热河省)赤峰、宁城、隆化、围场。
  在实施过程中,于康德3年9月10日至19日期间,召集了第一批50个指定县的日、满籍警察官各1人,集中于新京中央警察学校,进行了保甲制度的特别讲习。又在11月9日至12月2日期间,从全国选拔了20名优秀保甲长,派往日本,在小仓、八幡、佐世保、长崎以及京城、大连等地,参观考察街、村体制、文化、产业、经济等各方面的情况,以为开展保甲工作的参考。康德4年是三年计划最后的一年,对第一次、第二次指定县的保甲工作更予以强化的同时,并致力于抓其余61个县的保甲特别工作。在同年,有关保甲特别工作,应特别记述的事项是,10月1日据全国各县的报请,对1472名优秀的保甲居民,由治安部大臣颁发奖状,由警务司长授予功劳章。并在10月17日至11月14日期间,选拔了20名优秀保长,第二次派往日本,在大边、博多、神户、大阪、京都、名古屋、敦贺、罗津等地进行了参观学习。
  康德4年指定为保甲特别工作的县有:(吉林省)乾安、舒兰、额穆、敦化、桦甸;(龙江省)泰康、景星、甘南、德都、嫩江、通北、突泉、安广、瞻榆;(黑河省)漠河、欧浦、佛山;(三江省)宝清、饶河、抚远、通河、凤山、萝北、绥滨;(滨江省)五常、珠河、苇河、延寿、木兰、东兴、庆城、铁骊、绥棱;(牡丹江省)东宁、宁安、穆棱、密山、虎林;(间岛省)安图;(安东省)岫岩、桓仁;(通化省)通化、集安、抚松、长白、柳河、金川、辉南、濛江;(奉天省)兴京;(锦州省)朝阳、阜新、彰武;(热河省)新惠、建平、建昌、青龙、兴隆地区;(兴安省)通辽、开鲁、林西。
  此外,对兴安省,由于各种原因,其实施情况略有不同。兴安南省在全面实施的方针下,康德3年末省里曾发布关于实施暂行保甲法的训令,并从康德4年起实施。在兴安西省对已经实行县制的开鲁、林西两个县也施行了。其后于康德4年,又对上述两个县和兴安南省的通辽县一起被指定为重点县,进一步加强了保甲工作。
  保甲制向市、街、村制的转化 对于治安秩序已趋稳定的地区,为了适应地方发展实际情况,康协4年12月4日公布并开始实行市、街、村制。在这些地区虽然已不适用暂行保甲法,但鉴于我国的特殊情况,有必要逐步彻底贯彻以邻保友爱、相互扶助精神为基调的保甲作用。康德4年12月23日,以第460号敕令,制定了《市街村自卫法》,给予市、街、村以自卫权限,使之与警务机关协力结合起来,发挥保甲的各种职能。康德5年5月10日又以治警备第594号,内管企第49号之131文件,发出了关于市、街、村实施自卫法的通令,进一步要求其充分发挥作用。当时实施市、街、村自卫法的省有:奉天、安东、锦州、热河、间岛、龙江省的全部,以及吉林、滨江、三江、牡丹江省的一部分。
  保甲法与自卫法的调整 暂行保甲法是在大同2年12月22日,以教令第96号文件制定的。但随着其后国内治安情况的好转,机构改革以及所依据的法令的修改与废止,发生了变化,因而保甲法在施行上也应适应这种形势。为将来全面实施市、街、村自卫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于是在康德5年5月24日以治警备第669号文件,由警务司长发布了关于实施暂行保甲法的通令。
  保甲工作人员及自卫团工作人员的任免 根据现行保甲法第3条及第13条规定,保甲和自卫团工作人员的选任采用互选形式,当选者,由警察署长或经警察署长报请地方行政官署长官批准。但选举制度并不一定合乎民情,不必完全拘泥于选举形式,为了能从保甲民中选出真正的适任者,应予以指导,并根据该法第3条及第13条,对牌长、副甲长、甲长、副团长及团长的任免,应呈报警察署长批准;保长、副保长、副团总及团总的任免,则应由警察署长报请地方行政官署长官批准。而且在任命方式上,应采取和官吏任命相同的形式。
  自卫团的组成 按照暂行保甲法第11条规定,除公务人员及残废者外,凡18岁以上40岁以下的男子,都有充当自卫团员的义务。但其结果出现人员过多,不仅在运用上带来许多麻烦,而且由于年龄、地位、思想等不同的人混在一起,也给朝气蓬勃的自卫团精神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市、街、村自卫团法第10条作了规定,这些人只可看作负有担任自卫团员的义务,实际上应尽可能从其中选拔20岁至30岁的壮年组成自卫团,其余人员则作为预备团员,必要时才予以召集。另外,自卫团员原则上不发放薪金,但康德5年4月4日,以治警备第421号《关于整顿有薪金(职业)的自卫团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按照治安状况,仅限于经过治安部大臣批准的特殊情况下,方得设立有薪金的自卫团员。
  团员的任务 根据现行法第10条规定,自卫团员是在为了防御、警戒居民紧急危险而组织起来的,它在过去主要专门从事对匪徒进行防御和警戒等任务。但在将来,除警戒防御匪徒以外,还应使之担负起防火、防洪、防空等的消防队和警防团的职能。
  自卫团与防护团的关系 自卫团原则上是应付非常事态的警防机关,但在战时或发生事变时,对某些可预料到的易于成为空袭目标的重要城市、特殊地带,以及大的事业设施,只靠少数自卫团担负其警防任务是难以达到目的的。因此,在国民总动员之时,以自卫团作为骨干力量,做适当部署,对以外的地区,则以自卫员组成防护团。
  自卫团与消防的关系 在有官署或公共团体设置消防机关的地区,必要时可作消防的辅助;在官方没有设置消防机关的地区,要建立消防组织时,则以自卫团组成义务消防。
  与兴安省的关系 制定暂行保甲法的当时,由于各种情况,在兴安省原则上不实行本法。但是,鉴于在兴安南省实施后的成果,将来在其他三省也准备逐渐实施本制度,并加以指导。
  自卫团的整备关于自卫团的组织情况,已如前述,但随着保甲特别工作的进展,各县不断致力于自卫团的整顿工作,从原来的有薪(职业性的)常备制,逐渐改编整理为义务制和轮换制。但因为截至康德4年年末,尚约有5万名有薪(职业性的)的自卫团员,而在康德5年4月4日以治警备第421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整顿有薪(职业性)自卫团的通知》要求至康德6年3月末全部整顿完了。而由于治安形势以及其他不得已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整顿时,要由县、旗、省长,报请治安部大臣批准。据此,在康德6年尚有13601人,至康德7年减少为11331人,而所余这些人,则要求在康德8年一年中尽可能全部清理完毕。
  为了整顿有薪自卫团,同时做好整顿和加强义务自卫团,康德6年6月20日由治安部以第40号训令下发了《自卫团教育训练规程草案》,康德7年12月9日,治安部又以第55号训令发出了关于《自卫团教育训练教程草案》的通知。同时,在康德7年10月至12月末的这段时间里,以省为主体进一步彻底贯彻训令,为适应复杂形势,在二至三个县里进行模范自卫团的教育训练的监察(请其他各县有关人参加),尽力整顿与巩固自卫组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在康德4年末,继表彰优秀保甲居民之后,选拔优秀自卫团员,对康德5年选拔的885人,康德7年选拔的943人,由治安部大臣发给了奖状,由警务司长授予了功劳章,以表彰他们的功绩。同时,要求把自卫团的工作搞得更加活跃。并且从其中选拔特别优秀者,即康德5年40名,康德7年50名,组织他们到南满(奉天、鞍山、营口、金川、旅顺、大连)及新京等地视察参观学习,使他们切实认识治安与文化同时进行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将来对农村的开发和自卫。
  自卫团与协和义勇奉公队 康德5年7月14日,国务院以第90号训令,通知在特别市、市重要工业区等特别重要的地方,由20岁以上35岁以下的壮年男子组成“协和义勇奉公队”。不分民族,官民一致,以义勇奉公的精神,从事民间警护,特别是使之有效地进行紧急警护。在组织了协和义勇奉公队的地方,就不再建立自卫团,而将其职能吸收并入协和义勇奉公队之内。康德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以第267号令,治安部以第30号训令发布了《关于协和义勇奉公队》的文件,明确指出义勇奉公队为国民防卫有力核心的行动组织,队员之年龄一律改为20岁以上,40岁以下。
  如上所述,保甲制度草创于建国治安不够稳定的时期,作为暂时的权宜之计而实施的。但从实施以来经过五年的时光,达到了预期的维持地方治安及促进行政自治的目的,做出了很大贡献。其后,随着街、村的发展,逐渐被吸收归并。现在,仅残存于黑河省、兴安南省、兴安西省,而这些地区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归并到街、村里去。但在我国建国初期,它在维持治安上,保甲制度的功绩却是很大的。保甲制度具有街、村前身和基础的性质,因而由保甲向街、村的过渡,可说是我国治安趋向稳定,行政工作有了很大深入的佐证。将来,保甲制度虽然要被全面废止,但可称作保甲之精髓的“邻保友爱,相互扶助”的精神,却仍然写到市、街、村自卫法的第1条中,予以强调,使之体现在“邻组”中。这一点将放射出永不熄灭的光芒。
  第二项 警备通讯设施
  我国的警察通讯设施,由有线(电话)、无线(电报)和信鸽三种组成。其整备过程,有如下述,但从其利用方法及发展过程来看,无线电及信鸽通讯,是从当时海岸警察开始的。其后随着国内治安肃正工作的进展,在讨伐行动的主力向警察转移的同时,根据敌情或有关资材等,即那些有线设施施工不可能的地区,配置可移动,可携带的通讯机,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而信鸽通信也做为辅助手段得到了充分地利用。有线通讯,即电话等设施,由于系固定安装的设施,最初在治安比较良好的地方,即城市地区开始被广泛利用。面对治安形势不好的地区,施工是困难的,其通信联络,除了依靠无线电及信鸽外,就没有其他办法。特别是在治安不良的地区,常常要蒙受匪害,花费很大气力架设起来的设施,一夜之间电线被切断,电柱被砍倒,严重的时候甚至牺牲人命,是不乏其例的。但是从建国以来,不断地进行治安肃正工作,在取得很大的肃正效果的今天,有线通讯设施的利用,已经有了显著的进展。我国现时警察通讯业务的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一起,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完成了伟大的使命。至于有线无线通信已日趋完备的现在,信鸽通讯当然只能做为这些科学设施的辅助手段加以利用而已。但就其实质来说,信鸽通信作为流动通信手段所取得的成果,还是应该大书特书的。
  (一)有线通讯
  建国前,关于我国警察专用有线通信的沿革,虽然不甚清楚,但估计是警察利用了民营通讯。
  建国当时,我国的有线通讯设施,由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接收经营的市外电信电话线路及市内电话线路,合计有53248公里,此外有关警察使用的市外电话线路长约有17540公里,警务司就以后者临时暂充作警察专用设施。
  但是,这些设施技术上既不成熟,保养也不好,电杆腐朽、倒伏,电瓷瓶破损等,几乎到不能使用的程度。而为了改建或加固这些工程,技术人员既不足,又需大量经费。因而决定首先对这些设施修理整饬到足以应付急需的程度,责成民政部警务司司法科做出计划,将所需经费下达到各省,并令其立即施工,以完善通讯联络。同时在另一方面,“中央治安维持会”也拨出了“警备用通信新设费”,下达于各省,发布有关治安对策的指挥命令,以期迅速取得治安肃正工作的较好成果。但是,靠地方厅负责施工,技术上有不统一的缺陷。同时又鉴于在治安肃正工作和警察业务运营上,中央和各省以及省和县(旗)相互间出现无法通
  (摘自《满洲国警察史》,文题为编者所加)
  (三)伪满洲国首都警察厅的圈楼监狱
  伪首都警察厅设置的拘留所(在今市公安局主楼南侧,已废弃,改做车库),原为专门关押“人犯”的地方。它由圈楼、方楼和小红楼等3所建筑物构成,四周架设电网,警戒森严。拘留所是一座圆形二层楼房,楼内设有20多间囚室,安装铁栅栏和铁门。囚室外面的走廊呈环形,是狱警巡迥监视“人犯”的通道,站在一楼中央的长方形看守台上,可监视楼上楼下全部牢房。因楼的外形是圆的,室内牢房走廊又呈环形,故称“圈楼”。楼上、楼下各10间,每间牢房不足20平方米,关押20多人,囚室拥挤,空气污浊。
  靠近拘留所北侧有座方形二层楼房,是专门审讯和用刑的场所。因楼呈方形,故称方楼,日本人称“取调室”。凡是被日伪警察逮捕关押的人不论案由和情节,在审讯时,一律遭严刑拷问,无一幸免。日伪警察经常用日本人练功的木剑、劈头盖脑,连续砍打,因手被拷住,受刑人员只能把头左右躲闪,越躲越打,痛彻肺腑!
  上大挂 审讯室隔壁为大刑室。那里备有全套刑具。进屋后,先剥掉衣服,用绳索将手脚捆绑起来,四马倒拴蹄式的吊在房梁上,用皮鞭子抽打拷问,直至把人打的遍体鳞伤,昏死过去,方才罢手。然后用凉水将人浇醒,送回囚室。
  灌凉水 在大刑室内设有木凳,将“人犯”手脚捆绑在木凳上,仰卧头低脚高,面部蒙一块布,用水壶不停的向口鼻处灌水。呼吸时水呛入肺,痛苦难忍,肚子膨胀起来,受刑人多数昏死过去。有时将凉水掺上辣椒粉,更是毒辣至极。
  电刑 大刑室专设有手摇发电机。将受刑人的手腕或脚脖接上电线。日伪警察用手摇发电机,使电流击打周身,摇动电机越快,电流越强,疼痛震颤,昏死过去,再用凉水往头上泼,苏醒后,浑身冰冷,蜷缩一团,再反复用刑。
  此外,还有“压千斤”、跪楞木”、“走钉板”、“烧肚脐”、“穿指甲”、“绞夹棍”、“抛彩球”(将受刑人装进麻袋内,两人抬起来,摔到地上),受此刑者多数四肢骨折,头破血流。日伪警察利用审讯之机,强奸青年妇女。在这里遭酷刑折磨致死、致残者,难以计数。
  在“圈楼”南侧,另建成一座二层楼房,是专门拘禁“政治犯”的监所。与刑事犯隔离,避免串供或走漏风声。因用红砖砌成,称小红楼。
  小红楼内设有特别拘禁间,被捕的“政治犯”中,社会地位较高而又有影响的上层人物、作家、学者,或认为可资利用的对象,关押此间,给以“优待”。室内设有床、桌椅、水壶、水碗。伙食特殊照顾,不吃囚饭,自由活动,但有专人看管,戒备甚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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