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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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97
颗粒名称: 四、服制
分类号: D631
页数: 8
页码: 716-7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人民警察的公务服装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机关 服制

内容

警服是人民警察的公务服装,也是人民警察的主要标志之一,几十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断完善。1948年~1953年,市公安局干警着解放军军服,戴解放军帽,帽徽为“八一”,臂章为盾牌形,有“公安”字样,服装是草绿色。分局、派出所民警着人民警察服,春夏秋为米黄色斜纹布;冬服为墨绿色平纹布。样式为:男上衣翻领,所、队长以上干部四个兜,所员上衣为两个小贴兜。交通民警穿马裤、扎绑腿。其他民警穿西式筒裤。女民警上衣为大翻领,左上胸一个小兜,下襟两斜兜。衣领左右分别缀金属铜质黄边领章,左边为“人民警察”,右边有治、户字样的警种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的编号。胸章为3.5厘米×7.5厘米漂白布制成(红边)印有“长春市人民警察”字样。春夏秋戴大沿帽,冬季戴棉皮帽。帽徽为:铜质红五星、内嵌“公安”二字。1953年,取消供给制后,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机关干警改穿便服,不着装。只有四大警种着装,警服为全蓝色。1956年进行第三次服装改革,夏天上白下蓝,冬天上下全蓝,裤腿外侧镶一红线,股、所长级红线宽,约0.7公分,一般民警红线细,约0.2公分。帽徽是国徽图案,胸章有“中国人民警察”字样。冬天发棉衣、罩衣、棉大衣、大头鞋;夏天发单衣、雨衣、胶鞋,基本上适应了工作需要。
  1960年3月,公安部、财政部下达了《关于中国人民警察被装、装具供应标准联合通知》。1965年4月,吉林省公安厅制定了《人民警察服装供应管理规定》(草案)。
  1967年~1973年,这一时期干警服装改为空军服装,上衣是草绿色,裤子是藏蓝色,解放帽,帽徽是国徽,带红领章。四大警种全部着装。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机关干警15%着装,属工作服,工作需要时着装,用后交回,统一保管。
  “文化大革命”的,196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转发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1968年度服装供应规定》,对吉林省人民警察服装、装具供应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1973年,警服改为夏天上白下蓝,冬天全蓝,为棉布服。夏天每人发单服2套(三年期),单皮鞋1双(三年期),雨衣1件,戴大沿帽,帽徽是国徽图案,佩带红领章。冬天每人发棉衣1套(三年期),罩衣2套(三年期),皮大衣1件(八年期),毛皮鞋1双(三年期),羊剪绒皮帽1顶(三年期)。交通警察为皮面皮帽,光面短皮大衣。
  1980年3月,公安部制定了《公安职业制干部、民警服装供应试行标准》,对以前的供应标准又进行了调整。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机关干警全部着装。警服质料由棉布改为夏的确良、冬的卡,夏天发黑色皮凉鞋,春秋三接头黑皮鞋,冬发高腰毛里皮鞋。
  1984年,警服改为橄榄色,称83式,上衣有双道黄袖线,裤子镶红边线。警服质地为仿毛料。警帽为大盖帽,有双道黄线,帽沿上的佩带,先是黑皮的,后改为黄丝粗线的,比较和谐美观。帽徽改为盾牌形,正中镶国徽图案。以后,领章改为领花,上有盾牌和橄榄叶标志。鞋式基本没变化。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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