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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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9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公安装备
分类号: D631
页数: 10
页码: 714-7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长春市公安机关的各项供应除少部分自筹外,大部分由政府划拨。市政府根据各个时期的财政状况,不断增加对公安装备的拨款,使公安装备不断改善。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机关 公安装备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长春市公安机关的各项供应除少部分自筹外,大部分由政府划拨。市政府根据各个时期的财政状况,不断增加对公安装备的拨款,使公安装备不断改善。
  一、武器
  长春解放之初,公安干警配备的枪支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进城干部带来的;二是收缴国民党警察的武器;三是收缴国民党特务和其他人员的武器。因此,当时配备的枪支,种类繁多,基本上是外国生产的驳壳,左轮,“十四年”式,汤姆式,枪、马、花、蛇、狗牌,张口等,六轮,七星等短枪。已使用几十年,破旧不堪,弹药也较少。备用的长武器有日本的“三八”式、“九九”式步枪,美式卡宾冲锋枪等。
  50年代及60年代前期,基层派出所民警一律配备“九九”式长枪;股、所长配驳壳匣枪及杂牌短枪。
  60年代中期,开始配发国产“五四”式手枪。70年代又分批换发“六四”式、“七七”式手枪。一线战斗部门、巡警、刑警、治安系统除配发电警棍外,还装备了“五六”式微型冲锋枪等。
  二、车辆
  解放初期,公安局车辆很少,主要是少量缴获的汽车、马车。当时共有12辆汽车、2辆马车和一部分两轮摩托车。汽车有美国“道吉”、苏联“华沙”、美国军用“吉普”。公安局车辆统一由车队管理,各处、队用车,由车队派车。当时,局长出门、干警出现场,一度使用马车,一般干警办案主要交通工具是自行车。各公安分局仅有一辆大马车。1956年购进钻石牌自行车200辆,大部分配发给派出所。
  60年代,淘汰了马车和部分旧汽车,购置了一部分新汽车,市公安局的汽车增加到15台。其中,上海、红旗、伏尔加、高尔夫等轿车5台,京吉普3台,大客1台,中客1台,中卡1台,解放牌载重车3台,囚车1台。5个分局各有1台吉普车。
  1983年以来,根据斗争需要,公安装备更新。公安业务使用的交通工具以汽车和摩托车为主,数量激增,到1984年已有了汽车17台。其中轿车8台,吉普车4台,中客2台,大客1台,解放牌载重车2台。基本上保证了需要。各业务处、队和派出所,都装备了汽车或摩托车。到1988年底,市公安局及市5个区分局共有小汽车165台,摩托车278辆。干警每百人有小汽车5台,摩托车8台。自行车成了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三、器材
  解放初期,现场勘察是老式相机,80年代有了彩照、扩印。办公用设备,有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逐步配备和更新。通讯设备也有了极大改善,由原来30年代步进制有线电话交换机,更新为程控交换机,部分线路采用光缆通信;无线通讯方面,1966年前只有一部电台车,80年代后,建立了“150兆赫”的通讯网络,并已经实现省市县联网,一线干警人手一部手机。侦察用的“红外”、“夜视”等设备,也都达到了相当水平。基本适应了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需要。
  四、服制
  警服是人民警察的公务服装,也是人民警察的主要标志之一,几十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断完善。1948年~1953年,市公安局干警着解放军军服,戴解放军帽,帽徽为“八一”,臂章为盾牌形,有“公安”字样,服装是草绿色。分局、派出所民警着人民警察服,春夏秋为米黄色斜纹布;冬服为墨绿色平纹布。样式为:男上衣翻领,所、队长以上干部四个兜,所员上衣为两个小贴兜。交通民警穿马裤、扎绑腿。其他民警穿西式筒裤。女民警上衣为大翻领,左上胸一个小兜,下襟两斜兜。衣领左右分别缀金属铜质黄边领章,左边为“人民警察”,右边有治、户字样的警种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的编号。胸章为3.5厘米×7.5厘米漂白布制成(红边)印有“长春市人民警察”字样。春夏秋戴大沿帽,冬季戴棉皮帽。帽徽为:铜质红五星、内嵌“公安”二字。1953年,取消供给制后,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机关干警改穿便服,不着装。只有四大警种着装,警服为全蓝色。1956年进行第三次服装改革,夏天上白下蓝,冬天上下全蓝,裤腿外侧镶一红线,股、所长级红线宽,约0.7公分,一般民警红线细,约0.2公分。帽徽是国徽图案,胸章有“中国人民警察”字样。冬天发棉衣、罩衣、棉大衣、大头鞋;夏天发单衣、雨衣、胶鞋,基本上适应了工作需要。
  1960年3月,公安部、财政部下达了《关于中国人民警察被装、装具供应标准联合通知》。1965年4月,吉林省公安厅制定了《人民警察服装供应管理规定》(草案)。
  1967年~1973年,这一时期干警服装改为空军服装,上衣是草绿色,裤子是藏蓝色,解放帽,帽徽是国徽,带红领章。四大警种全部着装。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机关干警15%着装,属工作服,工作需要时着装,用后交回,统一保管。
  “文化大革命”的,196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转发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1968年度服装供应规定》,对吉林省人民警察服装、装具供应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1973年,警服改为夏天上白下蓝,冬天全蓝,为棉布服。夏天每人发单服2套(三年期),单皮鞋1双(三年期),雨衣1件,戴大沿帽,帽徽是国徽图案,佩带红领章。冬天每人发棉衣1套(三年期),罩衣2套(三年期),皮大衣1件(八年期),毛皮鞋1双(三年期),羊剪绒皮帽1顶(三年期)。交通警察为皮面皮帽,光面短皮大衣。
  1980年3月,公安部制定了《公安职业制干部、民警服装供应试行标准》,对以前的供应标准又进行了调整。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机关干警全部着装。警服质料由棉布改为夏的确良、冬的卡,夏天发黑色皮凉鞋,春秋三接头黑皮鞋,冬发高腰毛里皮鞋。
  1984年,警服改为橄榄色,称83式,上衣有双道黄袖线,裤子镶红边线。警服质地为仿毛料。警帽为大盖帽,有双道黄线,帽沿上的佩带,先是黑皮的,后改为黄丝粗线的,比较和谐美观。帽徽改为盾牌形,正中镶国徽图案。以后,领章改为领花,上有盾牌和橄榄叶标志。鞋式基本没变化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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