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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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92
颗粒名称: 第十八章 后勤保障
分类号: D631
页数: 17
页码: 713-4-7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公安局从1948年成立伊始,就注意后勤保障工作,不断加强后勤机构的建设。40年来,自始至终都把为公安战线对敌斗争服务、为广大公安干警服务,做为后勤工作的宗旨,从各方面为公安工作和干警生活提供保障。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机关 后勤保障

内容

长春市公安局从1948年成立伊始,就注意后勤保障工作,不断加强后勤机构的建设。40年来,自始至终都把为公安战线对敌斗争服务、为广大公安干警服务,做为后勤工作的宗旨,从各方面为公安工作和干警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节 公安装备
  新中国成立后,长春市公安机关的各项供应除少部分自筹外,大部分由政府划拨。市政府根据各个时期的财政状况,不断增加对公安装备的拨款,使公安装备不断改善。
  一、武器
  长春解放之初,公安干警配备的枪支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进城干部带来的;二是收缴国民党警察的武器;三是收缴国民党特务和其他人员的武器。因此,当时配备的枪支,种类繁多,基本上是外国生产的驳壳,左轮,“十四年”式,汤姆式,枪、马、花、蛇、狗牌,张口等,六轮,七星等短枪。已使用几十年,破旧不堪,弹药也较少。备用的长武器有日本的“三八”式、“九九”式步枪,美式卡宾冲锋枪等。
  50年代及60年代前期,基层派出所民警一律配备“九九”式长枪;股、所长配驳壳匣枪及杂牌短枪。
  60年代中期,开始配发国产“五四”式手枪。70年代又分批换发“六四”式、“七七”式手枪。一线战斗部门、巡警、刑警、治安系统除配发电警棍外,还装备了“五六”式微型冲锋枪等。
  二、车辆
  解放初期,公安局车辆很少,主要是少量缴获的汽车、马车。当时共有12辆汽车、2辆马车和一部分两轮摩托车。汽车有美国“道吉”、苏联“华沙”、美国军用“吉普”。公安局车辆统一由车队管理,各处、队用车,由车队派车。当时,局长出门、干警出现场,一度使用马车,一般干警办案主要交通工具是自行车。各公安分局仅有一辆大马车。1956年购进钻石牌自行车200辆,大部分配发给派出所。
  60年代,淘汰了马车和部分旧汽车,购置了一部分新汽车,市公安局的汽车增加到15台。其中,上海、红旗、伏尔加、高尔夫等轿车5台,京吉普3台,大客1台,中客1台,中卡1台,解放牌载重车3台,囚车1台。5个分局各有1台吉普车。
  1983年以来,根据斗争需要,公安装备更新。公安业务使用的交通工具以汽车和摩托车为主,数量激增,到1984年已有了汽车17台。其中轿车8台,吉普车4台,中客2台,大客1台,解放牌载重车2台。基本上保证了需要。各业务处、队和派出所,都装备了汽车或摩托车。到1988年底,市公安局及市5个区分局共有小汽车165台,摩托车278辆。干警每百人有小汽车5台,摩托车8台。自行车成了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三、器材
  解放初期,现场勘察是老式相机,80年代有了彩照、扩印。办公用设备,有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逐步配备和更新。通讯设备也有了极大改善,由原来30年代步进制有线电话交换机,更新为程控交换机,部分线路采用光缆通信;无线通讯方面,1966年前只有一部电台车,80年代后,建立了“150兆赫”的通讯网络,并已经实现省市县联网,一线干警人手一部手机。侦察用的“红外”、“夜视”等设备,也都达到了相当水平。基本适应了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需要。
  四、服制
  警服是人民警察的公务服装,也是人民警察的主要标志之一,几十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断完善。1948年~1953年,市公安局干警着解放军军服,戴解放军帽,帽徽为“八一”,臂章为盾牌形,有“公安”字样,服装是草绿色。分局、派出所民警着人民警察服,春夏秋为米黄色斜纹布;冬服为墨绿色平纹布。样式为:男上衣翻领,所、队长以上干部四个兜,所员上衣为两个小贴兜。交通民警穿马裤、扎绑腿。其他民警穿西式筒裤。女民警上衣为大翻领,左上胸一个小兜,下襟两斜兜。衣领左右分别缀金属铜质黄边领章,左边为“人民警察”,右边有治、户字样的警种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的编号。胸章为3.5厘米×7.5厘米漂白布制成(红边)印有“长春市人民警察”字样。春夏秋戴大沿帽,冬季戴棉皮帽。帽徽为:铜质红五星、内嵌“公安”二字。1953年,取消供给制后,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机关干警改穿便服,不着装。只有四大警种着装,警服为全蓝色。1956年进行第三次服装改革,夏天上白下蓝,冬天上下全蓝,裤腿外侧镶一红线,股、所长级红线宽,约0.7公分,一般民警红线细,约0.2公分。帽徽是国徽图案,胸章有“中国人民警察”字样。冬天发棉衣、罩衣、棉大衣、大头鞋;夏天发单衣、雨衣、胶鞋,基本上适应了工作需要。
  1960年3月,公安部、财政部下达了《关于中国人民警察被装、装具供应标准联合通知》。1965年4月,吉林省公安厅制定了《人民警察服装供应管理规定》(草案)。
  1967年~1973年,这一时期干警服装改为空军服装,上衣是草绿色,裤子是藏蓝色,解放帽,帽徽是国徽,带红领章。四大警种全部着装。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机关干警15%着装,属工作服,工作需要时着装,用后交回,统一保管。
  “文化大革命”的,196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转发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1968年度服装供应规定》,对吉林省人民警察服装、装具供应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1973年,警服改为夏天上白下蓝,冬天全蓝,为棉布服。夏天每人发单服2套(三年期),单皮鞋1双(三年期),雨衣1件,戴大沿帽,帽徽是国徽图案,佩带红领章。冬天每人发棉衣1套(三年期),罩衣2套(三年期),皮大衣1件(八年期),毛皮鞋1双(三年期),羊剪绒皮帽1顶(三年期)。交通警察为皮面皮帽,光面短皮大衣。
  1980年3月,公安部制定了《公安职业制干部、民警服装供应试行标准》,对以前的供应标准又进行了调整。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机关干警全部着装。警服质料由棉布改为夏的确良、冬的卡,夏天发黑色皮凉鞋,春秋三接头黑皮鞋,冬发高腰毛里皮鞋。
  1984年,警服改为橄榄色,称83式,上衣有双道黄袖线,裤子镶红边线。警服质地为仿毛料。警帽为大盖帽,有双道黄线,帽沿上的佩带,先是黑皮的,后改为黄丝粗线的,比较和谐美观。帽徽改为盾牌形,正中镶国徽图案。以后,领章改为领花,上有盾牌和橄榄叶标志。鞋式基本没变化。
  第二节 办公及宿舍用房
  一、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长春市公安局办公用房,一处在人民广场西南角,原伪满首都警察厅旧址,称北楼。建于东北沦陷期间,红砖水泥结构,上下两层,楼内中间过道是2.4米宽的走廊,向阳面与背面均为办公室。楼上有平台,楼下有地下室,作为食堂、灶房和浴池。走廊和办公室原铺绿色胶皮布,因年久破损而拆除,改为水磨石地面。另一处在解放大路80号,伪满一个金融合作社旧址,为一口字型二层小楼,约3000平方米,称为南楼。一楼部分底层为地下室。解放初期,这里曾经做为公安局的感化所,被俘的国民党党团警宪特部分骨干分子曾在这里集中审查。以后,市公安局的一部分机构在南楼办公。
  随着公安机关人员编制的增加,为解决办公用房紧张的状况,从1984年到1988年,在北楼大院内先后建起两栋办公大楼(一栋5层,一栋8层),计10300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在院内建了一栋三层小楼,870平方米。1985年,南楼拆除,建起了“吉祥大酒店”,“南楼”的机构全部迁至市公安局大院新建的8楼办公。干警的办公条件有了初步改善,从每人不足半平方米的办公面积增为人均8平方米。
  二、配套设施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公安事业的发展,后勤保障步伐也相应加快。有些配套设施随之上马,先后修建了机动车库390平方米,被服库800平方米;在东郊修建了建材库630平方米;修建了公安俱乐部2500多平方米,宽城区分局武警营房580平方米。修建宽城区分局收容所2000平方米,八里堡收容所780平方米,苇子沟拘役所办公室730平方米,武警营房330平方米,苇子沟拘役所1200平方米。由于收容所和拘役所的扩建,使犯罪嫌疑人人均占有监所面积达到2平方米。各项公安配套设施建设,基本上满足了公安工作的需要。
  三、宿舍建设
  1948年长春解放后,接收了国民党警察局的警官宿舍,即同志街以东光明胡同以西,西安大路以南锦水路以北的一片,约20栋小楼和平房,面积约一万平方米,经过维修之后用做干警宿舍。
  1954年,在光明路建了一栋宿舍,解决了16户干警住房。这是“文化大革命”前市公安局兴建的唯一的一栋干警宿舍楼。“文化大革命”期间,1969年干警下乡插队落户,当了“五七战士”,城里住房全部交出。1972年,老干警陆续调回时,无房可住,在大礼堂内隔上木板条,糊上纸,就多家居住。1973年,在锦水路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一半用做宿舍,一半用做招待所。把原康平街招待所和后院三栋小楼、平房改做干警宿舍。同年,在清明街建两栋宿舍楼1736平方米,解决了54户干警住房。1975年前后,又把解放大路原交警大队办公楼加以改造,做了宿舍,又解决107户住房;在八里堡收容所里,将部分办公室也改做了宿舍,解决了27户住房。1978年建永昌宿舍1200平方米,解决了24户干警住房。同时建光明路宿舍1644平方米,解决了27户干警住房。从而解决了插队落户干警归来的住房问题。尽管如此,家属宿舍紧张状况仍未缓解,两代同堂、三代同堂的住户不下数百,人均居室面积不到两平方米的也不下百户。1983年,建东三马路宿舍247平方米,建新华路宿舍250平方米。1985年,建南湖大路宿舍7360平方米,建新荣街宿舍673平方米。1986年,建安达街宿舍2090平方米,建康平街宿舍5264平方米,建政路宿舍4788平方米,共解决347户干警住房问题。从1973年到1988年,15年时间里,先后建筑宿舍3万多平方米,解决了500多户干警住房问题。
  第三节 财务管理
  随着长春市经济形势的发展,公安经费逐年增加,基本上满足了公安工作的需求,保证了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经费来源及使用
  市公安局的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局拨款、狱政拨款、预算外收入三种。
  财政局拨款从1948年10月长春市公安局成立起,经费来源主要靠市财政拨款。1949年以前实行实报实销制,即每月初向财政局提报用款计划,审核批准后拨款,月末将支出的票据上报审核批准后核销。1950年实行预决算制,年初编制全年财政预算,财政局批准后按月拨款,年末余数全部上缴,年终报财政决算。1956年实行指标控制,即根据批准的全年预算,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公用经费部分可以自行调剂使用,但不得超出批准的总额,年终结余全数上缴。1986年实行财政包干,即根据年初批准的预算总额,留足人员经费后,公用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归己。
  狱政拨款狱政拨款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包括拘留人员)的伙食费,伙食标准由吉林省公安厅制定。从1954年开始,该项拨款,由公安厅狱政部门拨款,每季度初提报计划,每月终了凭犯罪嫌疑人名单核销伙食费。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到1988年,狱政拨款改由市财政局拨款。
  预算外收入1953年以前,预算外收入系指当时生产企业的收入。这些企业是:五一机械厂、公安局职工医院(当时尚未实行公费医疗)、公安局农场、公安局粮油厂、公安局职工消费合作社等。除职工合作社的利润由社员分红外,其他企业的利润一律上缴市公安局,作为预算外收入。1953年末,上述企业一律移交有关部门经营,直到1958年以前没有预算外收入。1958年~1988年,预算外收入主要是各项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所收款项一律上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公安局预算和实际情况回拨。
  市局的经费使用,按其三种来源,实行专款专用。
  财政拨款(一)人员经费主要保证全局干警工资、福利费、各种补贴和医疗费等。1953年以前,全局干警中绝大部分是供给制,只有极少数人实行薪金制。但都以工分计算,供给制分“大、中、小灶”三种待遇,每人每月发给少量的津贴费以供购买牙刷、毛巾、肥皂、烟叶等生活用品,女干警还发给保姆费等。从1954年起实行薪金制,但仍以工分计算,直到1956年取消工分后才全部实行月薪制。(二)公用经费主要是保证全局正常工作的经费,包括办公费,旅差费,服装费,车辆修理费,汽油购置费,房屋正常维修费,家俱购置费,水、电、电话费,取暖费,业务消耗费,租赁费等。(三)专项经费是为专项业务请拨的单独列项经费,公安业务费,包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房屋大修,印制户口簿、迁出迁入证、出国申报表以及刑警专用表格,消防业务费等。
  狱政费 主要用于犯人伙食费和监舍的各项开支,包括犯人的医疗费,取暖费,水、电费,监舍维修费等。
  预算外支出1953年前的预算外支出,主要用于因公外出伙食补助和食堂补贴等。1958年以后,预算外支出主要用于补助各项经费不足。
  二、财务管理及会计监督
  根据国家关于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市公安局为设置一级会计单位,各分局、消防队、交通队、警干校为设置三级会计单位,市财政局对市公安局进行财务检查;市公安局对所属分局、队、校进行财务检查。在审计局成立以前,市财政局的财政监察室对各大单位任命财政监察员,代表财政局对本单位的财务实行监督。1954年~1957年,市公安局先后制定了励行节约办法、财务会计制度、食堂会计制度、会计事项处理办法等等,在各项制度中除要求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外,特别强调了会计监督和财务检查,明确规定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而违反财政纪律,会计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1958年以前,市公安局财务检查,对分局、队、校每季度进行一次;对派出所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1958年以后,市审计局、财政局和市公安局对分局、队、处、校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检查四次,对发生问题的单位随时发通报,从而保证了国家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未发生过违反财政纪律的事件。
  第四节 生活服务设施
  为了加强干警的生活服务,市公安局一直注意搞好各项服务设施,建农场、工厂,办幼儿园、干休所等等,不断改善干警的生活条件。
  一、生活服务
  办机关食堂 长春解放初期,大部分干警都是单身,吃住在局里。当时建立了北楼食堂,1950年又建立了南楼食堂。1953年取消供给制以后,食堂改用钱票买饭。三年困难时期,又增加了营养灶和回族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取消了营养灶和回族灶。在七、八十年代细粮限量期间,粮食局每年供应公安局的大米和面粉,均由食堂做午餐和夜餐之用。
  办机关农场、工厂 为了改善食堂的伙食和办好职工福利,1949年建立了农场,种植各种蔬菜30垧,除供给食堂伙食用菜外,还分给干警及家属食用。1959年在市郊火烧里、大南建了两个农场。大南以种大豆、玉米、蔬菜等农作物为主;火烧里以养家禽为主。农场生产的主、副食品供给食堂和分给干警。
  为干警办福利 公安干警的工作异常辛苦、繁忙,为了破案经常日以继夜地工作,顾不上自己的家。尤其是三年困难时期,物资匮乏,主副食品都凭票供应。为了使干警安心工作,无后顾之忧,后勤部门到外地采购鱼、肉,到郊区采购白菜、土豆、萝卜、花生米、葵花籽、粉条等分给干警及家属,以补充副食品供应之不足,一直到经济状况好转为止。
  二、幼儿保教
  1954年,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了幼儿园,工作人员8人,30张床位,设立了混合班。1956年分为大、中、小三个班。1958年工作人员增至18人,床位110张,设5个班,分大、中、小班和混合班四种。同时,对孩子进行比较正规的教育。
  “文化大革命”期间,幼儿园于1969年解散,1972年恢复。
  1983年扩建幼儿园,新建楼房1340平方米,设300多张床位,从幼儿师范学校招4名教师,又从工厂调入一部分保育员,加上原保教人员,共有教职员工40人,保教工作完全正规化。1984年评为全市“一类一级”幼儿园。
  三、干警轮流度假
  1960年修建了九台饮马河干部休养所,有20张床位,供干警分期分批休养。1986年创办兴城干休所。有床位36张,12名工作人员。干警度假休养,每10天为一期,每期30人,先从离休老干部开始安排,然后是退休老干部和英模代表,最后是一般干警,每年从6月初开始,到9月末结束,可安排12期,360人。
  四、修建浴池
  市公安局内原有浴池,1986年扩建,并增加了淋浴和“桑那”项目,每周开放四次(男、女各两次),低价收费。
  五、医疗服务
  长春解放后便成立了公安医院,1953年撤消。1954年国家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干警就医到指定医院。1962年市公安局成立机关卫生所,有医护人员5人。设诊室、药房和处置室,诊治和处置一般疾病,遇到疑难病症由卫生所介绍到大医院就医,干警能及时就医,小病在局内便可得到治疗。
  90年代初,在卫生所的基础上,经市卫生局批准,成立机关医疗门诊部。增加医护人员,购置心电、B超、透视、X光照像、化验等设备,干警的一般疾病就近就地得以诊治,疑难病症介绍到市中心医院或各大医院诊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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