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市)、区公安机关参加综合治理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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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84
颗粒名称: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参加综合治理机构
分类号: D631.4
页数: 2
页码: 699-7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参加综合治理机构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

内容

1979年12月,朝阳、宽城、南关、二道、郊区五个区分别成立了区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各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担任区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吸纳公、检、法、民政、共青团、工会、宣传部、武装部、妇联、文教、卫生、街道办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并以公安部门为主,抽调一批有工作经验的干部,组成整顿城市治安办公室,负责宣传、打击、指导、协调、情况综合等项工作。
  在南关区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中,区公安分局长李柏林、副局长王吉田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在宽城区由区公安分局长王济民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副局长万福贵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在二道河子区由区公安分局长孙仲琦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副局长刘卫东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在朝阳区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典法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1981年6月,市内五个区将原区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改为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榆树、双阳、农安、德惠、九台五个县也相继成立了县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县公安局作为主要力量,抽调一些干部在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中担任职务。
  1983年8月初,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各区、县综合治理机构按市委要求,将所属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办公室转为打击刑事犯罪办公室,有的县、区治安办公室还改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指挥部,全力投入“严打”斗争。各县、区综合治理机构中的公安干警成为严打工作的重要力量。
  1984年4月2日,省委召开全省八个地、市(州)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座谈会,提出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春市保留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区、县恢复综合治理机构,从公安机关抽调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干警组成治安办,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986年,各区、县进一步健全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充实了综合治理办事机构。1987年,各县、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成为权威性的领导机构,充实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人员,确定办事机构的编制,经费单列预算,由区、县财政单独列支。在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所承担的任务中,公安机关内保部门协助所属保卫组织将保卫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条块之间、各层次之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网络。1988年,加强了各级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自身建设,遵循中央提出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宣传、教育、青少办、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保险等部门在综合治理中应当承担的任务。各区、县加强了对街、乡(镇)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推广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和管理之中,制定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其它相应的制度。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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