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接受监督与执法检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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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7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接受监督与执法检查
分类号: D631-53
页数: 2
页码: 686-6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接受监督与执法检查发展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监督 执法检查

内容

市公安局执行党的政策,依法办案,管理治安行政,是在各方面指令下进行的,在各方面监督的同时,公安局也自觉接受监督。市公安局的各项工作都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重大事情都及时请示。办理案件需要逮捕都依照法律程序送请相应的检察机关批准。同时,也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1951年9月大镇反期间第一批集中逮捕之后,根据市委指示邀请民主人士和各界代表62人,成立案犯清理委员会,参加逮捕案犯的审查清理工作,一方面接受各界代表监督,一方面请各界代表把关,以正确贯彻法律政策。1955年6月全国人大代表张德馨、喻德渊和长春市人大代表段英廉到市公安局视察治安工作。1957年5月20日,时值党的整风期间,省人大代表刘风竹、董仙桥、齐朗轩等到市公安局视察镇反、肃反工作,市公安局长程光烈、副局长凌雨三接待和汇报,用了两天时间。市公安局经常按照市人大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相应的会议上报告工作。1951年4月28日大镇反集中逮捕的第二天,副局长龚堪贵在全市各界代表控诉反革命大会上做了镇反工作报告。1952年5月29日副局长任青远向各界人民代表做开展禁烟肃毒的工作报告。三年“严打”期间,市公安局局长袁长华又多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做“严打”的工作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从而,使长春市的公安工作特别是重大措施的实施都置于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各界代表的监督之下。
  长春市公安局把依法办事作为开展公安工作的生命线,采取各种形式检查下属单位执行政策和执法情况,实行内部监督,防止出现偏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这种检查是比较经常的。1957年初,从全局抽调十余名干部对1955年肃反以来公安机关逮捕的130名反革命案犯进行复查,查阅全卷,检查办案质量,发现个别错捕、错放的都及时做了改正。1979年《刑法》公布后,市公安局按照《刑法》规定检查1979年逮捕案件1531件,没有发现冤假错案。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后,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力量,深入各县区进行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执行逮捕、拘留、劳动教养政策的情况,严格把好案件审核关,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力争做到事前监督,发现可不逮捕、劳教的人员,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发现应捕未捕、应劳教未劳教的,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法律手续,保证了“严打”工作的质量。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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