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劳动教养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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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69
颗粒名称: 二、审批劳动教养案件
分类号: D631.15
页数: 3
页码: 682-6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劳动教养 案件

内容

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关于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957年1月10日,党中央发出了《关于各省、市均应立即着手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根据党中央的指示,长春市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并实施劳动教养工作。这个时期劳动教养对象只限于内部肃反清查出来的不够判刑又不宜留用的反革命和其他坏分子。凡是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对象,都由有关部门作出结论,市委五人小组审查批准。在管理、待遇等方面都与劳改罪犯有区别。在市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1957年建立了一个由公安、民政、司法三个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劳动教养的具体工作。
  1957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把党中央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用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决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教养的对象由原来的单位内部扩大到社会,由原来的两种人扩大到6种人。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不务正业、罪行轻微等4种人。1957年7月党中央批准的《公安部党组关于盗窃、流氓、诈骗、凶杀、抢劫等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界限的规定》,还确定了2种人可以劳动教养,即以卖淫为生屡教不改的暗娼,以及刑满释放的惯犯,有妨害治安行为又不够逮捕的人。1961年4月中央在《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提出劳动教养要有具体期限,规定为2~3年,表现好的可以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由此,劳动教养具有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性质,而不再具有安置就业的性质。1961年4月,党中央在肯定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劳动教养工作实行“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这个方针的基础上,并提出在劳动教养工作中要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原则。
  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市的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劳动教养场所被撤销,劳动教养人员被遣散,有的回到社会上继续违法犯罪。1971年2月,第15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决定大、中城市恢复和整顿劳动教养工作,但是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劳动教养的恢复和整顿工作实际上没有大的进展,1971年全市仅教养32人、强劳2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长春市劳动教养工作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79年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2月国务院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的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1981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新时期劳动教养工作指明了方向,劳动教养工作进入了更为规范的阶段。根据新时期政治经济形势要求,党中央制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六字方针。1981年长春市重新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工作机构继续设在市公安局。到1984年,市公安局根据中央决策,将劳教工作及其管理机构、基层单位移交给司法局管辖。
  劳动教养的审批,是劳动教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市公安局负责劳动教养审查批准工作。开始由长春市公安局三处户籍科负责,1961年改由三处治安科负责,1965年改由办公室法制科负责,1971年由教改工作组负责,1975年由劳教处负责,1981年改由治安处负责。以上列举单位任务是负责审核,最后由市公安局主管局长批准签字生效。
  长春市公安局从1957年至1966年,共执行劳动教养16732人,从1971年至1980年共执行强制劳动3090人,从1971年到1979年执行少年管教1307人。
  劳动教养的申诉,是依据劳动教养行政法规,给予被教养人的权利。本人申诉的,审批部门负责复查。本人不申诉的,审批部门定期自行复查,防止发生偏差。长春市公安局于1974年进行了一次较大范围的复查工作。截止1974年3月末,全市呈报强劳、教养、少管的案件共计1520人,批准1269人,批准率为83.5%。复查中发现个别案件在执行政策、认定事实上存在一些问题,对确实不够劳动教养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劳动教养;对确有严重犯罪行为,不符合劳教条件应予捕办的,依法变更。
  劳动教养人员有所外执行的规定,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具备某些特定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可留在社会上管理教育,不再收容到劳动教养场所实施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指定专人管理教育考查所外表现,定期向本单位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对表现不好的,仍送劳动教养所管教。所外执行的时间,计算在劳动教养期限内,劳动教养期满时,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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