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改革开放后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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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58
颗粒名称: 二、实行改革开放后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
分类号: D631.46
页数: 2
页码: 664-6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实行改革开放后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改革开放后 公民 因私出入境 管理

内容

1984年,公安部通知放宽出国限制,简化手续,树立尊重和维护公民申请出国的正当权益,纠正了以前出入境管理工作方面的一些束缚和做法。长春公安机关认真研究并制定了具体措施,正确执行出入境政策,只要不属于不准出境的“五种人”均受理申请,并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凡申请出境(出国)人员有单位介绍信,出具境外相应证明材料,有去日本的身元保证书,去欧美国家的经济保证书,去朝鲜的同意书,去港会亲的身份证,会台亲属的书信,自费留学入学通知书等均可受理申请,减去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从受理申请起,在两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1984年,受理出境申请240人,前往11个国家和地区,定居89人,探亲129人,自费留学22人。上报省公安厅200人,批准178人,除去港澳的以外,其余平均在一个月内审批完毕。1985年上半年受理申请244件,平均在20天内审批完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长春市公安机关对市内公民因私出境作了具体规定:
  居住市内的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它私人事务出境的,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出境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由省公安厅发放出境登记卡。出境人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后,应在出境前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对违反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7年8月,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办理因私出境人员户口注销返回后恢复常住户口的通知》: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在办妥前往国家签证后,由外管处开具《注销户口通知》,居住地派出所给予注销户口并给外管处出具回执;经批准短期出境三个月以上的,在办妥前往国家签证后,亦由外管处开具《注销户口通知》,居住地派出所给予注销户口并给外管处回执。短期出境返回后由外管处开具《恢复常住户口通知》,居住地派出所给予恢复常住户口;按照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往来港澳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办理暂住登记。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以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附注

①(身份经济担保书。)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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