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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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57
颗粒名称: 一、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
分类号: D631.46
页数: 3
页码: 661-6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公民 因私出入境 管理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因私出境控制较严,普通公民因私事出境很少。基于历史原因和中朝两国的友好关系,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民间来往,特别是朝鲜族来去比较频繁。1955年,中朝两国政府对两国间的通行问题达成协议,规定:从1955年7月1日起,除按现有规定免办签证的过境居民和军人外,其他人员出入对方国境,必须持有本国外交机关签发的护照或归国证明书,并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1958年6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事出入国境管理规定》。此后,公民因私出入国境逐渐增多。凡属合乎下列条件的都准予出境:
  (一)有直系亲属在国外,要求出国团聚或者探亲的;
  (二)出国结婚或者国外的直系亲属因有婚丧等要事,要求申请人前往料理的;
  (三)出国继承财产的;
  (四)有亲属在国外经商,需要申请人出国助理业务的;
  (五)华侨回国探亲访友观光旅行经商贸易或者处理其他事物后,重返侨居地的;
  (六)国外虽无直系亲属,但家庭生活主要依靠国外亲友维持,本人确有正当理由必须出国的;
  (七)归国华侨不愿意继续在国内生活、工作或学习,坚持要求出国的;
  (八)坚决要求出国谋生、就业、求学的;
  (九)具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出国的;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正在假释、缓刑、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的犯人,以及被管制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
  (二)正在受刑事审查的人员;
  (三)有未了结的刑事或者民事案件,司法部门不同意其出国的;
  (四)由于前往国家或者经过地区限制入境,申请人没有办法进入前往国家的。
  公民申请出国,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没有设派出所的地方,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受理。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对申请人填写的身份、出国理由等项目加以调查,连同申请人的像片、有关证件等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复核发证。批准前往建交国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给予办理出境签证。前往未建交国的,一般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通行证》。年龄不满16岁的公民需要出境的,可由其父母或者父母委托的人带领同行,一般不单独办理出境签证。
  批准出境的公民,在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归国后申报户口并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收回其《护照》、《归国证明书》或《出入国境通行证》。
  1959年,长春市审批出境公民208人,偕行儿童47人。其中,前往朝鲜、蒙古和苏联的为最多。前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98人(男64人,女34人);前往苏联13人(男1人,女12人),偕行儿童4人;前往蒙古人民共和国50人(男3人,女47人),偕行儿童33人。1962年1~8月,长春市因私去朝鲜的公民共有122户、214人。其中,成年男人72人,成年女子75人,偕行儿童67人。原为机关干部的23人,职工29人,农民11人,学生31人,家庭妇女22人,无业13人,教师10人,医生8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民因私出境审批工作一度停止,直到1971年6月,国务院《关于华侨、侨眷出入境审批工作的规定》下达后,这一工作才恢复。
  1978年5月,根据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华侨事务办公室颁布的《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长春市内公民(包括归侨和侨眷)因私申请出境,由县、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报省公安厅审批发证。从1979年开始,随着改革开放,国际交往日益增多,长春市因私要求出国的人数亦随之逐年增加。根据公安部“关于放宽因私出国条件”的指示,长春市于1984年2月放宽了因私出国审批条件:
  (一)申请自费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结婚、继承财产、治病、就业、旅游等,只要有可能得到目的地国家的入境签证,都可以批准;
  (二)出国探亲、留学等不归或已在国外取得居留权的,其亲属要求去探亲定居的,亦可批准;
  (三)自费留学的,凡能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可靠的资助,能够取得接受国的签证,并办好入学许可证者,均可批准;
  (四)自费留学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可以批准;
  (五)申请前往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基本上不准中国公民入境的国家,申请人如得到这些国家入境许可证,可以批准。
  但对有未了结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正在劳动教养的;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分子;省级以上党政军部门认为不适宜出境的,不准出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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