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住外侨的户口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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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49
颗粒名称: 一、常住外侨的户口管理
分类号: D631.46
页数: 4
页码: 648-6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常住外侨的户口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常住外侨 户口管理

内容

对常住外侨管理,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逐步建立并加强起来的。1949年下半年,结合全市户口调查,对居住在长春的外侨及无国籍的人进行了调查:总数为523户,男性234人,女性719人。其中,日本侨民397户,男性134人,女性591人;苏联侨民114户,男性92人,女性119人;法国侨民4户,男性4人;伊朗侨民3户,男性2人,女性4人;瑞士侨民1户,女性1人;印度侨民1户,男性1人;意大利侨民1户,女性1人;加拿大侨民1户,女性1人;菲律宾侨民1户,男性1人,女性2人。长春市公安机关对解放后继续居留在长春的外国侨民,按照国家的法令、政策进行管理。对遵守中国法律者,允许其居留,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1950年12月8日,市公安局通知基层公安机关,对居留的外侨加强管理,对过境的外侨要注意检查,凡无证明者要予以扣留,报告上级公安机关。1950年底,市公安局制定《外侨户口变动规则》,外侨迁入迁出本市,均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手续。凡来本市旅行的外侨,均须持旅行证明书,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加盖查验章。对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间谍特务活动的帝国主义分子均依法拘捕,驱逐出境。1951年1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下令将潜伏在长春市天主教内部,组织“圣母军”反动组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帝国主义分子高德惠等5人(法籍4人,加拿大籍1人)逮捕,并驱逐出中国国境。
  1953年,公安机关在协助日侨回国的同时,进行外侨户口的查对工作。首先,进行了苏侨的户口清查登记,5月初又进行朝鲜映画摄影所工作人员的户口登记。到6月末,清查登记工作全部结束。长春市共有外侨1002人,其中苏联侨民350人,朝鲜侨民214人,越南侨民2人,波兰侨民2人,日本侨民403人,菲律宾侨民4人,伊朗侨民1人,印度侨民3人,无国籍侨民23人。从10月5日至11月10日,对在长春市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工作的外侨进行调查工作,查清任职的外侨共217人。其中,苏侨175人,朝侨9人,日侨21人,越南侨民2人,波兰、印度、菲律宾等国侨民各1人,无国籍侨民7人。这些外侨分别就职在4个工作部门。职业分类是:从事俄语、音乐教学及翻译打字工作的119人,科技、医务人员21人,职员、店员16人,工人、杂役61人。在长春市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工作的苏侨,绝大多数是在1949年至1951年,由于大、中专学校相继成立,急需俄语教学人员,在哈尔滨、沈阳等地招聘来长任教的,有的是聘用长春铁路局裁减的外侨。任职的日侨、印度侨民、菲律宾侨民,多数是由原单位迁移来长或劳动就业中被介绍就职的。调查结束,市公安局向外侨发放户口簿,向朝侨发放临时居留证。向外侨宣布外侨户口管理规定,要求户口变动及时申报。为协同单位搞好外侨管理,市公安局向各单位传达《中央公安部关于国家机关雇佣外籍员工的管理规定》,商定密切配合,共同落实此项规定。对于遵纪守法、思想进步、表现积极的外侨继续任用。
  1954年12月至1955年1月,按照公安部的指示,在吉林省公安厅领导下,长春市公安机关对市内外侨开展居留登记工作。第一、在报纸上发出通知,说明登记意义和日期。对朝鲜在华机构和机关、企业、学校中的外侨,由所在单位领导人按照宣传提纲进行教育。
  对社会上的各国侨民,分别召开会议集中进行宣传教育。对少数不能参加会议的侨民,派人前去宣传。对住在郊区的外侨,登记的同时进行宣传。第二,在宣传教育工作深入之后,通知侨民有次序领取申请书,并做好填写表格的解释工作。公安机关对不同国籍的侨民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对苏侨是预先将填写方法译成俄文,并制作成表,让申请人根据说明填表。对日侨采取集中讲解的办法,用黑板划表加以说明。对人员众多的朝鲜驻华机构,派人送表到单位,讲解填表方法,由其领导人督促填好申请表。第三,外侨填完申请书后,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对一般侨民,只要申请书填写无误即可通过。对偷渡国境者、有犯罪嫌疑者及其他违反中国法律者,重点加以审查,弄清问题。第四,发证时,将证件与侨民核对无误后,发给本人。通过发证解释工作,再一次向外侨进行宣传教育,要求侨民遵守中国法律,服从管理。
  经过这次登记,核实了长春市外侨户口338户(其中与中国人通婚的外侨240户),2127人。其中,朝侨1700人,日侨277人,苏侨118人,波兰2人,越南14人,菲律宾1人,无国籍14人,国籍未定的1人。其职业及现状为:在长春市机关、企业、学校工作的125人,从事商业、手工业及私营企业雇工21人;依靠父兄、丈夫、子女生活的老幼及家庭妇女305人;犯罪在押10人;散居在社会上无业、流氓、娼妓等18人,朝鲜在长所设的3个初等学院及一个电影制片厂有朝侨1648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证1482人,临时居留中国(二个月)发给临时居留证2人。对10名即将回国的外侨及10名在押犯未发给任何证件。12岁以下少年儿童不发居留证。
  1958年,长春公安机关对外侨管理及外侨变化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全市共有苏联、朝鲜、越南、波兰、日本、菲律宾和无国籍侨民350人:(一)日侨190人,男12人,女178人。其中,与中国人通婚的日本妇女167人。日侨的职业是:学生2人,工人10人,职员8人,技术员2人,护士 5人,医生1人,店员3人,共计31人。其余都是家庭妇女和老幼无劳动能力者。(二)朝鲜侨民共计105人,其中男37人,女68人。朝鲜侨民的职业是:机关、工厂、学校以及朝鲜领使馆等部门的职工5人,技术员3人,护士1人,教师2人,使领馆人员2人,其余都是老弱妇孺。(三)苏联侨民共计41人,男17人,女24人,其中与中国人通婚者6人。苏联侨民除少数为久居长春市的外,大部分是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哈尔滨聘请就职于大专院校、工厂、医院、企业等单位的。也有是自营鞋店、饭店等。其中打字员2人,教员9人,工程师3人,技术员2人,清扫员1人,自由职业者2人,其余都是家庭妇女和儿童。(四)无国籍侨民9人,多数是俄罗斯人,在长春解放前丢掉国籍,因而无法证明是苏侨,所以按无国籍处理。有1名系与中国人结婚的德国妇女,因来长春多年,自己丢掉了原国籍,也按无国籍处理。(五)波兰侨民2人,1男1女。男为大学教授,女为家庭妇女,居住长春多年。(六)越南侨民2人,是在长春汽车拖拉机学院学习的留学生,都是男性。(七)菲律宾侨民1人,男性,是长影的音乐师,在解放战争时期被人民解放军俘获释放后从事音乐工作。
  1981年,外交部、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管理外国侨民的若干规定》,长春市公安机关按照“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保护外侨的正当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外侨;加强守法教育,增进友谊;充分调动外侨的积极性,以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精神,对外侨加强管理。
  1988年,长春市有外国侨民125人,其中男20人,女105人,朝鲜侨民92人,日本侨民33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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