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常住外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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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4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常住外侨管理
分类号: D631.46
页数: 9
页码: 648-6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常住外侨的户口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常住外侨的户口管理、协助日侨、苏侨回国、对外侨的宣传、教育和关怀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常住外侨 户口管理

内容

常住外侨,是指定居在中国而保留本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春市定居了许多外国侨民。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为了加强对外侨的管理,长春市公安局在行政科设立了外侨股。1985年2月又成立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专门管理此项工作。
  一、常住外侨的户口管理
  对常住外侨管理,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逐步建立并加强起来的。1949年下半年,结合全市户口调查,对居住在长春的外侨及无国籍的人进行了调查:总数为523户,男性234人,女性719人。其中,日本侨民397户,男性134人,女性591人;苏联侨民114户,男性92人,女性119人;法国侨民4户,男性4人;伊朗侨民3户,男性2人,女性4人;瑞士侨民1户,女性1人;印度侨民1户,男性1人;意大利侨民1户,女性1人;加拿大侨民1户,女性1人;菲律宾侨民1户,男性1人,女性2人。长春市公安机关对解放后继续居留在长春的外国侨民,按照国家的法令、政策进行管理。对遵守中国法律者,允许其居留,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1950年12月8日,市公安局通知基层公安机关,对居留的外侨加强管理,对过境的外侨要注意检查,凡无证明者要予以扣留,报告上级公安机关。1950年底,市公安局制定《外侨户口变动规则》,外侨迁入迁出本市,均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手续。凡来本市旅行的外侨,均须持旅行证明书,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加盖查验章。对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间谍特务活动的帝国主义分子均依法拘捕,驱逐出境。1951年1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下令将潜伏在长春市天主教内部,组织“圣母军”反动组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帝国主义分子高德惠等5人(法籍4人,加拿大籍1人)逮捕,并驱逐出中国国境。
  1953年,公安机关在协助日侨回国的同时,进行外侨户口的查对工作。首先,进行了苏侨的户口清查登记,5月初又进行朝鲜映画摄影所工作人员的户口登记。到6月末,清查登记工作全部结束。长春市共有外侨1002人,其中苏联侨民350人,朝鲜侨民214人,越南侨民2人,波兰侨民2人,日本侨民403人,菲律宾侨民4人,伊朗侨民1人,印度侨民3人,无国籍侨民23人。从10月5日至11月10日,对在长春市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工作的外侨进行调查工作,查清任职的外侨共217人。其中,苏侨175人,朝侨9人,日侨21人,越南侨民2人,波兰、印度、菲律宾等国侨民各1人,无国籍侨民7人。这些外侨分别就职在4个工作部门。职业分类是:从事俄语、音乐教学及翻译打字工作的119人,科技、医务人员21人,职员、店员16人,工人、杂役61人。在长春市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工作的苏侨,绝大多数是在1949年至1951年,由于大、中专学校相继成立,急需俄语教学人员,在哈尔滨、沈阳等地招聘来长任教的,有的是聘用长春铁路局裁减的外侨。任职的日侨、印度侨民、菲律宾侨民,多数是由原单位迁移来长或劳动就业中被介绍就职的。调查结束,市公安局向外侨发放户口簿,向朝侨发放临时居留证。向外侨宣布外侨户口管理规定,要求户口变动及时申报。为协同单位搞好外侨管理,市公安局向各单位传达《中央公安部关于国家机关雇佣外籍员工的管理规定》,商定密切配合,共同落实此项规定。对于遵纪守法、思想进步、表现积极的外侨继续任用。
  1954年12月至1955年1月,按照公安部的指示,在吉林省公安厅领导下,长春市公安机关对市内外侨开展居留登记工作。第一、在报纸上发出通知,说明登记意义和日期。对朝鲜在华机构和机关、企业、学校中的外侨,由所在单位领导人按照宣传提纲进行教育。
  对社会上的各国侨民,分别召开会议集中进行宣传教育。对少数不能参加会议的侨民,派人前去宣传。对住在郊区的外侨,登记的同时进行宣传。第二,在宣传教育工作深入之后,通知侨民有次序领取申请书,并做好填写表格的解释工作。公安机关对不同国籍的侨民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对苏侨是预先将填写方法译成俄文,并制作成表,让申请人根据说明填表。对日侨采取集中讲解的办法,用黑板划表加以说明。对人员众多的朝鲜驻华机构,派人送表到单位,讲解填表方法,由其领导人督促填好申请表。第三,外侨填完申请书后,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对一般侨民,只要申请书填写无误即可通过。对偷渡国境者、有犯罪嫌疑者及其他违反中国法律者,重点加以审查,弄清问题。第四,发证时,将证件与侨民核对无误后,发给本人。通过发证解释工作,再一次向外侨进行宣传教育,要求侨民遵守中国法律,服从管理。
  经过这次登记,核实了长春市外侨户口338户(其中与中国人通婚的外侨240户),2127人。其中,朝侨1700人,日侨277人,苏侨118人,波兰2人,越南14人,菲律宾1人,无国籍14人,国籍未定的1人。其职业及现状为:在长春市机关、企业、学校工作的125人,从事商业、手工业及私营企业雇工21人;依靠父兄、丈夫、子女生活的老幼及家庭妇女305人;犯罪在押10人;散居在社会上无业、流氓、娼妓等18人,朝鲜在长所设的3个初等学院及一个电影制片厂有朝侨1648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证1482人,临时居留中国(二个月)发给临时居留证2人。对10名即将回国的外侨及10名在押犯未发给任何证件。12岁以下少年儿童不发居留证。
  1958年,长春公安机关对外侨管理及外侨变化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全市共有苏联、朝鲜、越南、波兰、日本、菲律宾和无国籍侨民350人:(一)日侨190人,男12人,女178人。其中,与中国人通婚的日本妇女167人。日侨的职业是:学生2人,工人10人,职员8人,技术员2人,护士 5人,医生1人,店员3人,共计31人。其余都是家庭妇女和老幼无劳动能力者。(二)朝鲜侨民共计105人,其中男37人,女68人。朝鲜侨民的职业是:机关、工厂、学校以及朝鲜领使馆等部门的职工5人,技术员3人,护士1人,教师2人,使领馆人员2人,其余都是老弱妇孺。(三)苏联侨民共计41人,男17人,女24人,其中与中国人通婚者6人。苏联侨民除少数为久居长春市的外,大部分是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哈尔滨聘请就职于大专院校、工厂、医院、企业等单位的。也有是自营鞋店、饭店等。其中打字员2人,教员9人,工程师3人,技术员2人,清扫员1人,自由职业者2人,其余都是家庭妇女和儿童。(四)无国籍侨民9人,多数是俄罗斯人,在长春解放前丢掉国籍,因而无法证明是苏侨,所以按无国籍处理。有1名系与中国人结婚的德国妇女,因来长春多年,自己丢掉了原国籍,也按无国籍处理。(五)波兰侨民2人,1男1女。男为大学教授,女为家庭妇女,居住长春多年。(六)越南侨民2人,是在长春汽车拖拉机学院学习的留学生,都是男性。(七)菲律宾侨民1人,男性,是长影的音乐师,在解放战争时期被人民解放军俘获释放后从事音乐工作。
  1981年,外交部、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管理外国侨民的若干规定》,长春市公安机关按照“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保护外侨的正当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外侨;加强守法教育,增进友谊;充分调动外侨的积极性,以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精神,对外侨加强管理。
  1988年,长春市有外国侨民125人,其中男20人,女105人,朝鲜侨民92人,日本侨民33人。
  二、协助日侨、苏侨回国
  长春解放后,面临的日本侨民问题,是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向东北大批移民,派进大批官吏、科技人员、商人充当其侵略工具造成的。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这些日本人滞留下来,外地的又拥入一批,使长春的日本人又有增加。此时,日本人地位已经改变,成为居留长春的日本侨民。1946年和1947年,国民党长春当局曾两次遣送日侨回国,先后达207322人。然而仍有一些由于与中国人结婚,为中国人收养和本人应聘在长春工作等原因,继续居留下来。新中国成立后,一些日侨要求返回日本。1952年11月,根据中央《关于处理在华日侨问题的决议》,“绝大多数在自愿原则下,分类、分批遣送回国”的方针,长春市成立了日侨事务委员会,开始了遣送日侨回国工作。12月24日,拟定了长春市关于处理日侨工作计划,分别向有关单位传达此项工作计划,并布置了准备工作。
  1953年1月11日开始对日侨进行登记。至21日,共登记日侨964人(包括12岁以下儿童)。23日,通知自愿回国的日侨到市公安局办理出境申请手续。至3月中旬,申请回国日侨616人。经过反复调查,初定长春市第一批回国日侨442人(内含混血儿12人)。于3月28日发放出境证明,由于初定回国的日侨中有临时生病、临产、债务以及有其他问题尚未了结,发出境证明的为382人(内含混血儿12人)。3月10日,将分布在48个单位的日侨编成12个大组,集中开会。先由各单位负责同志作报告,然后座谈讨论。日侨认为,解放以后的几年,日侨在工资、劳保待遇、民主生活等方面,都和中国人一样,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是中国人民对日本人民友好的具体表现。多数日侨对新中国几年来伟大成就有了认识。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召开联欢会,有的单位在发放资助金时,举行了隆重的大会,单位领导人讲话,日侨代表致答词,会后很多中国职工向日侨赠送纪念品,为其饯行和整理东西。在日侨到招待所集中时,各单位均用汽车送行,并派人帮助装卸行李。当日侨乘车离境时,原单位领导人带领干部前往车站送别。
  根据中央提出的对回国日侨财产处理的原则,对回国日侨出售的财物,各单位组织出售,设评价委员会,公平合理评定价格,在日侨集中前处理完毕。对日侨储存的债券、储蓄由人民银行给予兑换。对社会上的贫困日侨救济了40人(成年人26人,儿童14人),对在旅馆长期集中时间较长的日侨妇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个别救济,共计发救济金1804万元(旧币)。
  第一批回国日侨于1953年3月31日集中,领取出境证的382人,编成4个区队,每区队下分3个班。各区队由日侨民主选举队代表一名,并由日侨民主讨论建立了生活制度。每日两餐,均在长春国营食堂包饭,每人一天7千元标准,每餐都能吃到大米饭,一菜一汤。对小孩和病人个别照顾。市医院抽调医生一名,在临时招待所内设诊疗所。在临时招待所及护送途中,3天内有16名日侨患病,均得到及时治疗。1名较重患者暂留长春,经治愈后,护送到沈阳。随车护送日侨的工作人员,组成了警戒、生活、卫生、行李等组,并成立了护送指挥部,统一指挥护送工作。包用4个车厢,两个行李车,并准备了充足的饮水和途中食物。第一批回国日侨382人,于1953年4月1日22时30分由长春出发,于4月2日7时到达沈阳。
  第二批回国日侨301人,于1953年8月22日随同松、哈地区送侨车到锦州招待所,8月27日在锦州统一编为东北区队,8月31日送到上海港口,9月6日出境回国。
  整个遣送日侨工作,原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日侨职工及家属498人,发资助金24045万元(旧币)。对社会上贫困的归国日侨和在旅馆长时间集中的日侨妇女发救济金1804万元,护送日侨火车费4454万元,伙食费1257万元,行李运费124万元,医疗费380万元,宿费2322万元,杂项开支1203万元。
  根据《日侨出境检查办法》,对日侨在送走之前,由公安局进行了检查。当时,抽调干部25人,组成5个检查组,成立了检查指挥部;设有翻译2人,卫生技术人员1人,军事鉴定员1人,按规定先后两次当场扣留的物品有:工作笔记,日侨名单,工程表格,工作资料,麻醉药品,以及其它各种单据等计497件。
  遣送日侨回国之后,又批准日侨去日本探亲,帮助日本孤儿寻找亲人。1956年6月,中国与日本日中友好协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日本红十字会三团体签订关于协助日侨妇女归国探亲的协议后,长春市从1956年7月至1958年5月,先后有三批共58名日侨去日本探亲。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侨居在长春的一些日本侨民迫切要求赴日探亲和定居。1974年9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日侨赴日探亲和定居问题的请示报告》,据此,长春对全市的日侨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召开了日侨所在单位领导人会议,宣传了国家有关日侨赴日探亲的政策,向日侨说明中国政府对他们要求探亲和定居的基本态度,并通过形势报告会、小型座谈会、个别家访、组织参观、行前欢送和解决实际困难,使日侨提高认识,增强同中国的友好感情。赴日日侨纷纷向外管部门表示:回日本以后,要把中国政府、人民的友好感情带给日本人民,并祝愿中日友好世世代代传下去。1974年,有40名日侨被批准赴日探亲和定居。
  1987年,长春市有日本孤儿87人,协助他们找到在日本的亲属的有31人,没有找到亲属的有56人,已申请定居和想定居的孤儿有39人,没有寻过亲的有6人。要求回国与亲人团聚者批准他们回国探亲或定居。
  1954年,根据政务院关于协助苏侨归国的指示,在“大力协助,给予方便”的原则下,本着“使走的欢欣鼓舞,未走的受到一次深刻教育”的精神,长春市开始了协助苏侨归国的工作。1954年5月22日,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布置准备工作。5月27日组成长春市协助苏侨归国工作委员会。在协助苏侨归国前,长春市有苏侨325人,无国籍俄罗斯人18人。协助苏侨工作委员会于6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中央的指示,要求将归国苏侨的民事纠纷、债务及需经法院、外事部门办理的事项,尽快清理了结,做好准备,然后将所掌握的苏侨单人情况材料,一次交给苏方。在协助归国苏侨处理房产、企业、家俱物品、公债储蓄、材料证件公证手续等方面,都做到了及时得当。
  第一批归国苏侨启程前,对走的和未走的苏侨进行一次中苏友好教育,7月18日以中苏友好协会的名义,举行欢送会,会上苏联侨民及苏联青年团,向长春中苏友好协会及青年团各赠旗一面,以示谢意。截止8月20日,先有36名苏侨随同外地家属个别归国,后又有177人(内含无国籍俄罗斯人4人)分两批离长归国,总计213人。
  三、对外侨的宣传、教育和关怀
  根据上级关于加强外侨宣传教育的指示,1959年在新中国成立十周年之际,对长春市外侨开展了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十年来伟大成就”的宣传活动。举办了一次报告会,又组织全市外侨观看大型彩色记录片《欢庆十年》。1960年新年前夕,对日侨还做了时事报告。这个时期,通过宣传工作,使外侨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在长春市居住的朝侨,在朝鲜驻华使馆的协助下,经常配合朝鲜国内的政治形势举行集会和庆祝活动,如金日成主席诞辰、朝鲜劳动党成立日、朝鲜国庆、朝鲜解放战争胜利日、朝鲜人民军建军节等。对此,长春公安机关和朝侨所在单位都根据中国外交部的指示,给予方便和支持,从而增进了中朝友好情谊,朝侨代表曾多次来市公安局表示感谢。
  从1974年开始,市民政局按每个侨民每年15元标准拨给救济款6000元,主要救济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口多收入少、长期患病、无力治疗、生活确有困难的侨民。虽然数额不大,也解决了一些侨民的燃眉之急,普遍反映良好。不少侨民回国探亲还提及此事,宣传我国对侨民的关怀和照顾。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在长春有4名外侨被抄家、被隔离审查,其中朝侨、日侨各2人。遵照周总理关于“朝侨中存在的问题,要抢先、妥善认真、严肃处理”的指示,经过认真的调查,找外侨谈心,征求意见,做思想工作,落实政策。朝阳区房产维修队不仅做朝侨南京俊本人的思想工作,而且还做南的家属工作。南京俊很受感动,他说:“你们这样关心,我感谢中国政府”。象南京俊这样“文化大革命”中受过打击的朝侨,在落实政策以后都很满意。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有实际困难的朝侨均给予适当的帮助。据统计,安排工作的13人,救济的16人,解决住房问题的2人。由于这些工作,朝侨深受感动,加强了中朝人民的友好关系。在做朝侨工作的同时,注意做好其他外侨的工作。对生活比较困难的日侨进行了救济,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如住房问题,子女就业问题等。由于全面落实了党的外侨政策,绝大多数外侨能够遵守中国政府法令,同中国人民友好相处。
  1984年,市公安机关,对全地区302户侨民,家访2981次,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困难,曾救济外侨23人,1450元,为侨民解决住房困难20户,为外侨子女升学、就业、分配、住房等问题出具证明61份。因此,大多数外侨表示满意。
  1987年11月27日,根据吉林省公安厅对外侨进行形势守法教育的指示,在长春市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召开了全市侨民会议。会上,总结了侨民守法、工作和生活情况,向侨民宣传外管法,并进行形势教育,对侨民遵守中国法律,参加中国“四化”建设提出了希望。座谈讨论中,外侨发言踊跃,朝侨金顺德说:“我生活在中国感到很温暖、很幸福,中国政府对我们侨民各个方面给予很大的关照,公安局的民警们像我们亲人一样,我们有困难就找公安局。”侨民们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有了进一步了解,愿意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物价上涨,原来的救济标准已不适应需要,1988年市政府增拨4000元救济款,以满足当年的急需。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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