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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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47
颗粒名称: 第十三章 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
分类号: D631.46
页数: 18
页码: 648-6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解放后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常住外侨管理、协助日侨、苏侨回国、临时来长外国人管理、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外国人管理 出入境管理

内容

人民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来中国的外国人及中国公民出入境实行管理,是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安全和社会秩序,扩大内外交流,推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措施。
  第一节 常住外侨管理
  常住外侨,是指定居在中国而保留本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春市定居了许多外国侨民。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为了加强对外侨的管理,长春市公安局在行政科设立了外侨股。1985年2月又成立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专门管理此项工作。
  一、常住外侨的户口管理
  对常住外侨管理,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逐步建立并加强起来的。1949年下半年,结合全市户口调查,对居住在长春的外侨及无国籍的人进行了调查:总数为523户,男性234人,女性719人。其中,日本侨民397户,男性134人,女性591人;苏联侨民114户,男性92人,女性119人;法国侨民4户,男性4人;伊朗侨民3户,男性2人,女性4人;瑞士侨民1户,女性1人;印度侨民1户,男性1人;意大利侨民1户,女性1人;加拿大侨民1户,女性1人;菲律宾侨民1户,男性1人,女性2人。长春市公安机关对解放后继续居留在长春的外国侨民,按照国家的法令、政策进行管理。对遵守中国法律者,允许其居留,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1950年12月8日,市公安局通知基层公安机关,对居留的外侨加强管理,对过境的外侨要注意检查,凡无证明者要予以扣留,报告上级公安机关。1950年底,市公安局制定《外侨户口变动规则》,外侨迁入迁出本市,均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手续。凡来本市旅行的外侨,均须持旅行证明书,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加盖查验章。对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间谍特务活动的帝国主义分子均依法拘捕,驱逐出境。1951年1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下令将潜伏在长春市天主教内部,组织“圣母军”反动组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帝国主义分子高德惠等5人(法籍4人,加拿大籍1人)逮捕,并驱逐出中国国境。
  1953年,公安机关在协助日侨回国的同时,进行外侨户口的查对工作。首先,进行了苏侨的户口清查登记,5月初又进行朝鲜映画摄影所工作人员的户口登记。到6月末,清查登记工作全部结束。长春市共有外侨1002人,其中苏联侨民350人,朝鲜侨民214人,越南侨民2人,波兰侨民2人,日本侨民403人,菲律宾侨民4人,伊朗侨民1人,印度侨民3人,无国籍侨民23人。从10月5日至11月10日,对在长春市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工作的外侨进行调查工作,查清任职的外侨共217人。其中,苏侨175人,朝侨9人,日侨21人,越南侨民2人,波兰、印度、菲律宾等国侨民各1人,无国籍侨民7人。这些外侨分别就职在4个工作部门。职业分类是:从事俄语、音乐教学及翻译打字工作的119人,科技、医务人员21人,职员、店员16人,工人、杂役61人。在长春市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工作的苏侨,绝大多数是在1949年至1951年,由于大、中专学校相继成立,急需俄语教学人员,在哈尔滨、沈阳等地招聘来长任教的,有的是聘用长春铁路局裁减的外侨。任职的日侨、印度侨民、菲律宾侨民,多数是由原单位迁移来长或劳动就业中被介绍就职的。调查结束,市公安局向外侨发放户口簿,向朝侨发放临时居留证。向外侨宣布外侨户口管理规定,要求户口变动及时申报。为协同单位搞好外侨管理,市公安局向各单位传达《中央公安部关于国家机关雇佣外籍员工的管理规定》,商定密切配合,共同落实此项规定。对于遵纪守法、思想进步、表现积极的外侨继续任用。
  1954年12月至1955年1月,按照公安部的指示,在吉林省公安厅领导下,长春市公安机关对市内外侨开展居留登记工作。第一、在报纸上发出通知,说明登记意义和日期。对朝鲜在华机构和机关、企业、学校中的外侨,由所在单位领导人按照宣传提纲进行教育。
  对社会上的各国侨民,分别召开会议集中进行宣传教育。对少数不能参加会议的侨民,派人前去宣传。对住在郊区的外侨,登记的同时进行宣传。第二,在宣传教育工作深入之后,通知侨民有次序领取申请书,并做好填写表格的解释工作。公安机关对不同国籍的侨民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对苏侨是预先将填写方法译成俄文,并制作成表,让申请人根据说明填表。对日侨采取集中讲解的办法,用黑板划表加以说明。对人员众多的朝鲜驻华机构,派人送表到单位,讲解填表方法,由其领导人督促填好申请表。第三,外侨填完申请书后,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对一般侨民,只要申请书填写无误即可通过。对偷渡国境者、有犯罪嫌疑者及其他违反中国法律者,重点加以审查,弄清问题。第四,发证时,将证件与侨民核对无误后,发给本人。通过发证解释工作,再一次向外侨进行宣传教育,要求侨民遵守中国法律,服从管理。
  经过这次登记,核实了长春市外侨户口338户(其中与中国人通婚的外侨240户),2127人。其中,朝侨1700人,日侨277人,苏侨118人,波兰2人,越南14人,菲律宾1人,无国籍14人,国籍未定的1人。其职业及现状为:在长春市机关、企业、学校工作的125人,从事商业、手工业及私营企业雇工21人;依靠父兄、丈夫、子女生活的老幼及家庭妇女305人;犯罪在押10人;散居在社会上无业、流氓、娼妓等18人,朝鲜在长所设的3个初等学院及一个电影制片厂有朝侨1648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证1482人,临时居留中国(二个月)发给临时居留证2人。对10名即将回国的外侨及10名在押犯未发给任何证件。12岁以下少年儿童不发居留证。
  1958年,长春公安机关对外侨管理及外侨变化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全市共有苏联、朝鲜、越南、波兰、日本、菲律宾和无国籍侨民350人:(一)日侨190人,男12人,女178人。其中,与中国人通婚的日本妇女167人。日侨的职业是:学生2人,工人10人,职员8人,技术员2人,护士 5人,医生1人,店员3人,共计31人。其余都是家庭妇女和老幼无劳动能力者。(二)朝鲜侨民共计105人,其中男37人,女68人。朝鲜侨民的职业是:机关、工厂、学校以及朝鲜领使馆等部门的职工5人,技术员3人,护士1人,教师2人,使领馆人员2人,其余都是老弱妇孺。(三)苏联侨民共计41人,男17人,女24人,其中与中国人通婚者6人。苏联侨民除少数为久居长春市的外,大部分是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哈尔滨聘请就职于大专院校、工厂、医院、企业等单位的。也有是自营鞋店、饭店等。其中打字员2人,教员9人,工程师3人,技术员2人,清扫员1人,自由职业者2人,其余都是家庭妇女和儿童。(四)无国籍侨民9人,多数是俄罗斯人,在长春解放前丢掉国籍,因而无法证明是苏侨,所以按无国籍处理。有1名系与中国人结婚的德国妇女,因来长春多年,自己丢掉了原国籍,也按无国籍处理。(五)波兰侨民2人,1男1女。男为大学教授,女为家庭妇女,居住长春多年。(六)越南侨民2人,是在长春汽车拖拉机学院学习的留学生,都是男性。(七)菲律宾侨民1人,男性,是长影的音乐师,在解放战争时期被人民解放军俘获释放后从事音乐工作。
  1981年,外交部、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管理外国侨民的若干规定》,长春市公安机关按照“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保护外侨的正当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外侨;加强守法教育,增进友谊;充分调动外侨的积极性,以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精神,对外侨加强管理。
  1988年,长春市有外国侨民125人,其中男20人,女105人,朝鲜侨民92人,日本侨民33人。
  二、协助日侨、苏侨回国
  长春解放后,面临的日本侨民问题,是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向东北大批移民,派进大批官吏、科技人员、商人充当其侵略工具造成的。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这些日本人滞留下来,外地的又拥入一批,使长春的日本人又有增加。此时,日本人地位已经改变,成为居留长春的日本侨民。1946年和1947年,国民党长春当局曾两次遣送日侨回国,先后达207322人。然而仍有一些由于与中国人结婚,为中国人收养和本人应聘在长春工作等原因,继续居留下来。新中国成立后,一些日侨要求返回日本。1952年11月,根据中央《关于处理在华日侨问题的决议》,“绝大多数在自愿原则下,分类、分批遣送回国”的方针,长春市成立了日侨事务委员会,开始了遣送日侨回国工作。12月24日,拟定了长春市关于处理日侨工作计划,分别向有关单位传达此项工作计划,并布置了准备工作。
  1953年1月11日开始对日侨进行登记。至21日,共登记日侨964人(包括12岁以下儿童)。23日,通知自愿回国的日侨到市公安局办理出境申请手续。至3月中旬,申请回国日侨616人。经过反复调查,初定长春市第一批回国日侨442人(内含混血儿12人)。于3月28日发放出境证明,由于初定回国的日侨中有临时生病、临产、债务以及有其他问题尚未了结,发出境证明的为382人(内含混血儿12人)。3月10日,将分布在48个单位的日侨编成12个大组,集中开会。先由各单位负责同志作报告,然后座谈讨论。日侨认为,解放以后的几年,日侨在工资、劳保待遇、民主生活等方面,都和中国人一样,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是中国人民对日本人民友好的具体表现。多数日侨对新中国几年来伟大成就有了认识。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召开联欢会,有的单位在发放资助金时,举行了隆重的大会,单位领导人讲话,日侨代表致答词,会后很多中国职工向日侨赠送纪念品,为其饯行和整理东西。在日侨到招待所集中时,各单位均用汽车送行,并派人帮助装卸行李。当日侨乘车离境时,原单位领导人带领干部前往车站送别。
  根据中央提出的对回国日侨财产处理的原则,对回国日侨出售的财物,各单位组织出售,设评价委员会,公平合理评定价格,在日侨集中前处理完毕。对日侨储存的债券、储蓄由人民银行给予兑换。对社会上的贫困日侨救济了40人(成年人26人,儿童14人),对在旅馆长期集中时间较长的日侨妇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个别救济,共计发救济金1804万元(旧币)。
  第一批回国日侨于1953年3月31日集中,领取出境证的382人,编成4个区队,每区队下分3个班。各区队由日侨民主选举队代表一名,并由日侨民主讨论建立了生活制度。每日两餐,均在长春国营食堂包饭,每人一天7千元标准,每餐都能吃到大米饭,一菜一汤。对小孩和病人个别照顾。市医院抽调医生一名,在临时招待所内设诊疗所。在临时招待所及护送途中,3天内有16名日侨患病,均得到及时治疗。1名较重患者暂留长春,经治愈后,护送到沈阳。随车护送日侨的工作人员,组成了警戒、生活、卫生、行李等组,并成立了护送指挥部,统一指挥护送工作。包用4个车厢,两个行李车,并准备了充足的饮水和途中食物。第一批回国日侨382人,于1953年4月1日22时30分由长春出发,于4月2日7时到达沈阳。
  第二批回国日侨301人,于1953年8月22日随同松、哈地区送侨车到锦州招待所,8月27日在锦州统一编为东北区队,8月31日送到上海港口,9月6日出境回国。
  整个遣送日侨工作,原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日侨职工及家属498人,发资助金24045万元(旧币)。对社会上贫困的归国日侨和在旅馆长时间集中的日侨妇女发救济金1804万元,护送日侨火车费4454万元,伙食费1257万元,行李运费124万元,医疗费380万元,宿费2322万元,杂项开支1203万元。
  根据《日侨出境检查办法》,对日侨在送走之前,由公安局进行了检查。当时,抽调干部25人,组成5个检查组,成立了检查指挥部;设有翻译2人,卫生技术人员1人,军事鉴定员1人,按规定先后两次当场扣留的物品有:工作笔记,日侨名单,工程表格,工作资料,麻醉药品,以及其它各种单据等计497件。
  遣送日侨回国之后,又批准日侨去日本探亲,帮助日本孤儿寻找亲人。1956年6月,中国与日本日中友好协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日本红十字会三团体签订关于协助日侨妇女归国探亲的协议后,长春市从1956年7月至1958年5月,先后有三批共58名日侨去日本探亲。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侨居在长春的一些日本侨民迫切要求赴日探亲和定居。1974年9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日侨赴日探亲和定居问题的请示报告》,据此,长春对全市的日侨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召开了日侨所在单位领导人会议,宣传了国家有关日侨赴日探亲的政策,向日侨说明中国政府对他们要求探亲和定居的基本态度,并通过形势报告会、小型座谈会、个别家访、组织参观、行前欢送和解决实际困难,使日侨提高认识,增强同中国的友好感情。赴日日侨纷纷向外管部门表示:回日本以后,要把中国政府、人民的友好感情带给日本人民,并祝愿中日友好世世代代传下去。1974年,有40名日侨被批准赴日探亲和定居。
  1987年,长春市有日本孤儿87人,协助他们找到在日本的亲属的有31人,没有找到亲属的有56人,已申请定居和想定居的孤儿有39人,没有寻过亲的有6人。要求回国与亲人团聚者批准他们回国探亲或定居。
  1954年,根据政务院关于协助苏侨归国的指示,在“大力协助,给予方便”的原则下,本着“使走的欢欣鼓舞,未走的受到一次深刻教育”的精神,长春市开始了协助苏侨归国的工作。1954年5月22日,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布置准备工作。5月27日组成长春市协助苏侨归国工作委员会。在协助苏侨归国前,长春市有苏侨325人,无国籍俄罗斯人18人。协助苏侨工作委员会于6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中央的指示,要求将归国苏侨的民事纠纷、债务及需经法院、外事部门办理的事项,尽快清理了结,做好准备,然后将所掌握的苏侨单人情况材料,一次交给苏方。在协助归国苏侨处理房产、企业、家俱物品、公债储蓄、材料证件公证手续等方面,都做到了及时得当。
  第一批归国苏侨启程前,对走的和未走的苏侨进行一次中苏友好教育,7月18日以中苏友好协会的名义,举行欢送会,会上苏联侨民及苏联青年团,向长春中苏友好协会及青年团各赠旗一面,以示谢意。截止8月20日,先有36名苏侨随同外地家属个别归国,后又有177人(内含无国籍俄罗斯人4人)分两批离长归国,总计213人。
  三、对外侨的宣传、教育和关怀
  根据上级关于加强外侨宣传教育的指示,1959年在新中国成立十周年之际,对长春市外侨开展了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十年来伟大成就”的宣传活动。举办了一次报告会,又组织全市外侨观看大型彩色记录片《欢庆十年》。1960年新年前夕,对日侨还做了时事报告。这个时期,通过宣传工作,使外侨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在长春市居住的朝侨,在朝鲜驻华使馆的协助下,经常配合朝鲜国内的政治形势举行集会和庆祝活动,如金日成主席诞辰、朝鲜劳动党成立日、朝鲜国庆、朝鲜解放战争胜利日、朝鲜人民军建军节等。对此,长春公安机关和朝侨所在单位都根据中国外交部的指示,给予方便和支持,从而增进了中朝友好情谊,朝侨代表曾多次来市公安局表示感谢。
  从1974年开始,市民政局按每个侨民每年15元标准拨给救济款6000元,主要救济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口多收入少、长期患病、无力治疗、生活确有困难的侨民。虽然数额不大,也解决了一些侨民的燃眉之急,普遍反映良好。不少侨民回国探亲还提及此事,宣传我国对侨民的关怀和照顾。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在长春有4名外侨被抄家、被隔离审查,其中朝侨、日侨各2人。遵照周总理关于“朝侨中存在的问题,要抢先、妥善认真、严肃处理”的指示,经过认真的调查,找外侨谈心,征求意见,做思想工作,落实政策。朝阳区房产维修队不仅做朝侨南京俊本人的思想工作,而且还做南的家属工作。南京俊很受感动,他说:“你们这样关心,我感谢中国政府”。象南京俊这样“文化大革命”中受过打击的朝侨,在落实政策以后都很满意。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有实际困难的朝侨均给予适当的帮助。据统计,安排工作的13人,救济的16人,解决住房问题的2人。由于这些工作,朝侨深受感动,加强了中朝人民的友好关系。在做朝侨工作的同时,注意做好其他外侨的工作。对生活比较困难的日侨进行了救济,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如住房问题,子女就业问题等。由于全面落实了党的外侨政策,绝大多数外侨能够遵守中国政府法令,同中国人民友好相处。
  1984年,市公安机关,对全地区302户侨民,家访2981次,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困难,曾救济外侨23人,1450元,为侨民解决住房困难20户,为外侨子女升学、就业、分配、住房等问题出具证明61份。因此,大多数外侨表示满意。
  1987年11月27日,根据吉林省公安厅对外侨进行形势守法教育的指示,在长春市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召开了全市侨民会议。会上,总结了侨民守法、工作和生活情况,向侨民宣传外管法,并进行形势教育,对侨民遵守中国法律,参加中国“四化”建设提出了希望。座谈讨论中,外侨发言踊跃,朝侨金顺德说:“我生活在中国感到很温暖、很幸福,中国政府对我们侨民各个方面给予很大的关照,公安局的民警们像我们亲人一样,我们有困难就找公安局。”侨民们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有了进一步了解,愿意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物价上涨,原来的救济标准已不适应需要,1988年市政府增拨4000元救济款,以满足当年的急需。
  第二节 临时来长外国人管理
  对临时来长的外国人管理,是外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放初期至60年代,临时来长的外国人很少,主要是来自于一些友好国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临时来长的外国人逐渐增多。1956年10月,公安部颁发《关于办理临时来华外国人签证手续的规定》后,凡各国来华的民间性和政府性外宾代表团的签证工作,由外事部门移归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执行了对临时来长外国人管理的具体任务。
  一、对临时来长外国人的管理
  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临时来华外国人签证手续的规定》,市公安局于1957年3月9日通知各接待外宾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临时来长外国人的签证工作。通知说明,凡是属下列范围内的临时来长外国人的居留、旅行及出境都要到市公安局办理手续:(一)外宾代表或代表团;(二)苏联及东欧等国来华人员;(三)外国记者及其家属;(四)资本主义国家使馆中由其本国来华持普通护照的人员;(五)临时来华旅行、游览、参观、疗养和经商的外国人。关于各种签证手续:临时来长外国人,入境到达目的地后,应在两日内办理居留登记手续。临时来华外国人来长之后,又要到中国其它地方旅行时,接待单位必须在启程前48小时办理手续。临时来华外国人出境离开中国时,应办出境签证手续。
  国务院于1964年4月13日公布施行《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公安部下达《关于恢复建立外侨检查制度和外国人检查站实施方案》。根据以上,《条例》和《方案》,长春市公安局加强管理措施。1964年10月4日,市公安局、商业局指定站前旅社、民族旅社和华新旅社为外国人住宿旅馆。上述旅馆接待外国人住宿要登记店簿,并通知住宿外国人亲自到市公安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各指定旅馆发现外国人不法行为,非指定旅馆遇有外国人投宿,不得留宿,并向市公安局报告。
  1965年3月1日,市公安局在长春火车站设立外国人检查站,按国务院《条例》和公安部规定的验证范围全面开展查验证件工作。对不公开身份的外宾凭有关部门介绍信放行。朝鲜、越南、阿尔巴尼亚和古巴外宾,或者市领导人出面迎送之外宾和十人以上代表团出入车站、机场,当场不检验证件,但陪同人员须在外宾到达住宿地和离去前两小时内向检查站交验证件、加盖查验章。其他外宾、专家、使领馆人员、记者、留学生和外国侨民都应在出入车站、机场时交验证件。对乘飞机、长途汽车的外国人,临时派民警查验证件。
  1965年1月9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按照即便于保卫国家机密,又适当方便外国人正当旅行活动的原则,划定了长春市外国人旅行区域。东由二道河区乐群街起,西至朝阳区西安广场,东西为9220公尺。南由斯大林大街南端工农广场,北至宽城区铁北一匡街,南北为8200公尺。净月公社、兴隆山公社、新立城水库、吉林农业大学仍为对外开放单位。在长春市设立了18处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超越的标志牌:(1)工农广场;(2)南湖大路;(3)吉林工学院;(4)宽平大桥;(5)汽车厂正门;(6)和平大路;(7)省财政学校;(8)客车厂正门;(9)西道口;(10)机车厂正门;(11)观工路口;(12)团山堡;(13)八里堡;(14)通达大街;(15)东盛大街;(16)乐群街;(17)气象仪器厂;(18)南岭小街。在旅行区域组织基层公安派出所发动群众监督执行以上规定,发现外国人超越规定区域,及时报告市公安局。必要时,市公安局设固定岗哨或临时派出外事民警巡逻,防止外国人超过指定区域。1974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长春市在机场设外国人检查站,管理出入境外国人的签证工作。1974年,外国人检查站接待外国人交验证件,有日本、美国、意大利、阿尔巴尼亚、朝鲜等21个国家的代表团,越南、罗马尼亚等15个国家的留学生,签证、验证达1500人次。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外国人来长参观、游览、经商和探亲日益增多。公安部采取措施,放宽外国人旅行限制,做出加强外国人户口管理的指示。1980年6月,公安部下达《关于加强外国人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1982年,公安部要求在外国人管理上,简化入境审批和签证手续,放宽外国人旅行限制。1984年,市公安局撤消60年代设立的“未经允许不得超越”的标志牌。改进临时来长外国人的户口管理工作,重新指定了外国人住宿的宾馆、招待所、旅店。在这些留宿单位建立外国人户口管理小组,指定并培训户口管理员,实行外国人住宿登记卡制度,要求住宿外国人自己填写,留宿单位及时申报。对散住在居民家的外国人实行登记,公安局外管部门分别进行走访。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管理工作进一步法制化。据此,长春市公安局采取新的办法,更加便利外国人入境出境,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1986年5月18日,市公安局召开外国人管理工作会议,有接待外国人任务的单位派人参加。会上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宣传了这个法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治安,有利于中国经济建设的基本思想。要求接待单位宣传落实这个法律,既要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又要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工作,减少涉外的犯罪案件发生。
  二、留学生管理
  1965年8月,空军二机校接受委托,培训越南空军地勤人员。国家分配来的越南留学生和越南籍翻译人员231名,吉林大学115名,吉林师范大学116名,分别在这两所大学学习汉语。省、市有关部门对越南学生非常重视,公安机关协同学校进行了安全保卫工作,对参加教学、食堂、管理、收发等工作的教职员工,以及陪同越南学生住宿的中国学生专门进行了国际主义和安全工作教育,并专门对他们进行了业务训练。吉林大学还召开了治保员会议,教育治保人员在越南学生宿舍周围做好安全工作。学校选派条件适合的65名教职员工参加教学和相关工作,选派187名陪同住宿学生帮助越南留学生学习和照顾生活。
  1979年,来长春市的留学生、外国专家逐渐增多。吉林工业大学、长春地质学院有11个国家的18名留学生,他们来自苏丹、塞内加尔、马里、喀麦隆、中非、坦桑尼亚、斯里兰卡、埃塞俄比亚、民主也门、塞拉利昂、多哥。根据中央对外国留学生“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的方针,加强对这批学生的管理工作。1979年7月11日,塞内加尔留学生迪昂持械刺伤塞拉利昂留学生卡马拉•约瑟夫•莫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给予拘留10日处罚,后将迪昂开除学籍。11月,市公安局派出外事干警分别在吉林工大、地质学院对留学生检验证件,宣传法制。学校方面加强思想工作;树立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的思想,建立和健全留学生会客制度及其它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动员他们维护社会秩序。
  1987年,长春市有外国留学生77人。为了做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于这一年10月24日在长春地质学院召开新转长春市学习的留学生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吉林工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长春地质学院4所院校留学生,共计37人。这次会议,主要是向留学生进行法制宣传。第一部分《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部分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内容,并指出此条例适用于中国公民,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使留学生弄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讲解中列举了大量的事例。讲解后组织留学生进行了座谈和讨论,在讨论中有的留学生说:我们来到中国学习,中国政府及时组织我们学习中国法律,使我们知道外国人在中国应遵守哪些法律,今后我们一定自觉遵守中国法律,为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做贡献。
  三、对外国人违法的处理
  随着来长外国人不断增加,外国人违法现象相继出现。长春公安机关对违法的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给予相应的处理。
  进入60年代,朝鲜非法越境人员多了起来。1962年~1963年,公安机关发现朝鲜非法越境人员197人。其中,公安分局发现63人,市刑警大队发现9人,直接找外事部门的7人,驻长朝鲜领事馆警卫队送交6人,北京市公安局转交3人,五个县发现109人。大多数是1959年赴朝鲜参加建设的人又跑了回来,其余大部分是走私、贩毒、行窃的犯罪分子,少数是私自入境探亲访友的。经审查,确定为朝鲜公民移交给朝方80人,对违法犯罪的走私、贩毒、盗窃分子依法进行处理。
  70年代,吉林工业大学、长春地质学院有11个国家的18名留学生,这批留学生中有的文化水平低,生活散漫,利用各种机会,以交朋友为名,在公共场所主动与中国女青年打招呼,自报国籍、姓名,邀到宿舍作客,听西方音乐,看裸体画册,吃糖果,送东西,诱骗女青年与其发生两性关系。长春地质学院民主也门留学生达乌德和马哈鲁格,就利用这种手段同数名女青年发生两性关系。据调查,一些留学生已经与10余名女青年发生两性关系。许多干部、群众对上述问题强烈不满,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公安机关对留学生的不良行为,在学校的配合下进行了防范和处理。这种现象没有进一步蔓延。
  1979年7月,塞内加尔留学生迪昂持械伤人案件发生后,根据公安部和省委的指示,公安机关对迪昂执行拘留,在工大校领导和留学生办公室配合下,向迪昂宣布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裁决书,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第十条,给予拘留十日处罚,令其签字。迪昂用中文、法文签名后押送省公安厅外籍看守所。当时迪昂提出:“到哪个地方去?没有我们使馆通知,我不去”。公安人员指出,因为你违反了中国法律,要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教育。到看守所后,向他宣布监规。组织了专门班子,并聘请一名法语翻译,进行讯问。广大留学生对公安机关的处理表示拥护。
  1985年6月10日晚,在长春市空军二机校学习的朝鲜学员许尚哲、李光洙2人从宿舍二楼跳出,将空军二机校院内职工自行车偷出两辆,骑到火车站准备出卖时,被宽城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将二人送交空军二机校加以处理。1987年7月3日,市公安局外管处接到市银行外币兑换处报告,发现加拿大籍韩人刘在信用一张面值一百美元的伪钞兑换外汇券。公安局依法传讯了刘在信,刘在信时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哲学教授,自称是多伦多警察法务长官的顾问。经多次讯问核实,查清了刘在信使用伪钞的事实。为维护中国法律尊严和外汇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刘在信罚款人民币1076元。他表示完全接受,认为这是对他的宽大处理,并保证今后不做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事情。
  1987年初,吉林农业大学新聘的日籍教师上村、池田二人利用教师身份,在中国学生中大肆进行宗教渗透活动。外管处接到农大报案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侦察,于7月取得证据将其抓获,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将上村、池田驱逐出境。
  第三节 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
  实行改革开放以前,对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限制很严,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放宽了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的限制。
  一、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因私出境控制较严,普通公民因私事出境很少。基于历史原因和中朝两国的友好关系,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民间来往,特别是朝鲜族来去比较频繁。1955年,中朝两国政府对两国间的通行问题达成协议,规定:从1955年7月1日起,除按现有规定免办签证的过境居民和军人外,其他人员出入对方国境,必须持有本国外交机关签发的护照或归国证明书,并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1958年6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事出入国境管理规定》。此后,公民因私出入国境逐渐增多。凡属合乎下列条件的都准予出境:
  (一)有直系亲属在国外,要求出国团聚或者探亲的;
  (二)出国结婚或者国外的直系亲属因有婚丧等要事,要求申请人前往料理的;
  (三)出国继承财产的;
  (四)有亲属在国外经商,需要申请人出国助理业务的;
  (五)华侨回国探亲访友观光旅行经商贸易或者处理其他事物后,重返侨居地的;
  (六)国外虽无直系亲属,但家庭生活主要依靠国外亲友维持,本人确有正当理由必须出国的;
  (七)归国华侨不愿意继续在国内生活、工作或学习,坚持要求出国的;
  (八)坚决要求出国谋生、就业、求学的;
  (九)具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出国的;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正在假释、缓刑、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的犯人,以及被管制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
  (二)正在受刑事审查的人员;
  (三)有未了结的刑事或者民事案件,司法部门不同意其出国的;
  (四)由于前往国家或者经过地区限制入境,申请人没有办法进入前往国家的。
  公民申请出国,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没有设派出所的地方,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受理。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对申请人填写的身份、出国理由等项目加以调查,连同申请人的像片、有关证件等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复核发证。批准前往建交国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给予办理出境签证。前往未建交国的,一般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通行证》。年龄不满16岁的公民需要出境的,可由其父母或者父母委托的人带领同行,一般不单独办理出境签证。
  批准出境的公民,在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归国后申报户口并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收回其《护照》、《归国证明书》或《出入国境通行证》。
  1959年,长春市审批出境公民208人,偕行儿童47人。其中,前往朝鲜、蒙古和苏联的为最多。前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98人(男64人,女34人);前往苏联13人(男1人,女12人),偕行儿童4人;前往蒙古人民共和国50人(男3人,女47人),偕行儿童33人。1962年1~8月,长春市因私去朝鲜的公民共有122户、214人。其中,成年男人72人,成年女子75人,偕行儿童67人。原为机关干部的23人,职工29人,农民11人,学生31人,家庭妇女22人,无业13人,教师10人,医生8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民因私出境审批工作一度停止,直到1971年6月,国务院《关于华侨、侨眷出入境审批工作的规定》下达后,这一工作才恢复。
  1978年5月,根据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华侨事务办公室颁布的《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长春市内公民(包括归侨和侨眷)因私申请出境,由县、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报省公安厅审批发证。从1979年开始,随着改革开放,国际交往日益增多,长春市因私要求出国的人数亦随之逐年增加。根据公安部“关于放宽因私出国条件”的指示,长春市于1984年2月放宽了因私出国审批条件:
  (一)申请自费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结婚、继承财产、治病、就业、旅游等,只要有可能得到目的地国家的入境签证,都可以批准;
  (二)出国探亲、留学等不归或已在国外取得居留权的,其亲属要求去探亲定居的,亦可批准;
  (三)自费留学的,凡能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可靠的资助,能够取得接受国的签证,并办好入学许可证者,均可批准;
  (四)自费留学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可以批准;
  (五)申请前往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基本上不准中国公民入境的国家,申请人如得到这些国家入境许可证,可以批准。
  但对有未了结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正在劳动教养的;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分子;省级以上党政军部门认为不适宜出境的,不准出境。
  二、实行改革开放后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
  1984年,公安部通知放宽出国限制,简化手续,树立尊重和维护公民申请出国的正当权益,纠正了以前出入境管理工作方面的一些束缚和做法。长春公安机关认真研究并制定了具体措施,正确执行出入境政策,只要不属于不准出境的“五种人”均受理申请,并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凡申请出境(出国)人员有单位介绍信,出具境外相应证明材料,有去日本的身元保证书①(身份经济担保书。),去欧美国家的经济保证书,去朝鲜的同意书,去港会亲的身份证,会台亲属的书信,自费留学入学通知书等均可受理申请,减去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从受理申请起,在两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1984年,受理出境申请240人,前往11个国家和地区,定居89人,探亲129人,自费留学22人。上报省公安厅200人,批准178人,除去港澳的以外,其余平均在一个月内审批完毕。1985年上半年受理申请244件,平均在20天内审批完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长春市公安机关对市内公民因私出境作了具体规定:
  居住市内的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它私人事务出境的,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出境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由省公安厅发放出境登记卡。出境人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后,应在出境前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对违反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7年8月,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办理因私出境人员户口注销返回后恢复常住户口的通知》: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在办妥前往国家签证后,由外管处开具《注销户口通知》,居住地派出所给予注销户口并给外管处出具回执;经批准短期出境三个月以上的,在办妥前往国家签证后,亦由外管处开具《注销户口通知》,居住地派出所给予注销户口并给外管处回执。短期出境返回后由外管处开具《恢复常住户口通知》,居住地派出所给予恢复常住户口;按照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往来港澳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办理暂住登记。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以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节 对前往边境地区人员的管理
  加强去边境地区人员的管理,是一项确保边境地区安全的重要工作。既要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又要便利群众正当往来。
  1974年4月1日,市公安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去边境地区人员审查工作的通知》:(一)凡是机关、企业、事业、学校、科研等单位的职工、学生因公(或私)要求前往边境地区时,首先向所在单位保卫处、科、股或公社以上政工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单位,对申请去边境人员要认真审查,送市公安局户籍科审批。(二)农村公社社员、城市社办单位职工、街道居民因公(或私)申请前往边境地区时,由去边境人员向所在公社或派出所申请。公社审查后,转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三)各县的职工、学生、公社社员去边境地区,由县公安局局长批准。
  1979年,长春市共办理签发《边境通行证》2100份,其中因公去边境地区的约有1500人,这些人大多数是中小型工厂和社队企业、校办工厂等单位职工,去推销产品、订合同、催欠款等。因私去边境地区的约有600人。按去向分,前往省内边境地区的约占40%,去黑龙江省边境地区的约占50%,去广东、云南、新疆等边境地区的约占10%。
  1982年5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边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若干规定》,1982年签发前往北方边境地区证件4800件,前往广东省边境通行证件600件,共5400件。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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