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46
颗粒名称: 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分类号: D631.6
页数: 16
页码: 632-6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调查火灾原因,严肃处理火灾事故,既可以掌握火灾规律、特点,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也能够教育群众,纠正违章,处理失职,打击放火罪犯,严肃法纪。
关键词: 长春市 火灾事故 调查 处理

内容

调查火灾原因,严肃处理火灾事故,既可以掌握火灾规律、特点,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也能够教育群众,纠正违章,处理失职,打击放火罪犯,严肃法纪。
  长春市历年来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由于思想麻痹,缺乏安全知识,用火不慎,不遵守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而引起的。如炉灶、烟囱设置使用不当,电器设备安装,使用不当,吸烟、小孩玩火,生产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这类火灾,所占比重最大。1950年9月27日3时30分,原东北电影制片厂(现长春电影制片厂)职工宋某,用碾子轧炸药,碾压过程中,因摩擦力强,打出火花,引起爆炸起火。当场炸死1人,烧伤2人。1954年12月17日21时30分,中央建工部直属工程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厂工地104工区工人宿舍,因天气寒冷,工人伊某烧火炉时添煤过多,炉筒过热烤着板墙起火,烧毁宿舍两栋5256平方米及衣服、行李等物,烧死工人7名,损失1.4万余元。1961年1月20日9时15分,长春市新立城水库家属宿舍住户柳某,将3个孩子锁在家里,出去买豆腐。小孩在屋内玩火,烧着台布引起火灾,将3个孩子烧死。二是,由于物资的物理、化学或生物作用而引起火灾。易燃物质在一定温度下,能够发生氧化作用,在储存、堆放时,由于通风不良,温度逐渐积聚升高,达到一定燃点,就会发生剧烈地化学反应、形成燃烧。1981年4月5日4时10分,长春卷烟厂二车间,存放在车间内电瓶车的电容器被强酸类侵蚀烧穿引起火灾,烧毁厂房1476平方米,卷烟机12台,电瓶车4辆,烟丝1万余公斤,经济损失150多万元,并造成部分车间停产。三是,还有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放火,或是泄私愤、图报复放火引起的火灾。这类火灾虽然发生次数较少,但危害性大,损失严重。因为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纵火犯罪,活动比较隐蔽,手段狡诈,给调查火灾事故带来一定困难。1948年10月24日,长春市解放不久,国民党反动残余分子在西安大路一座国民党军38师遗留的军需仓库内(现香格里拉大饭店址)纵火。仓库建筑物被烧毁,库存物资大部烧光。1976年4月17日夜,盗窃分子乘机潜入长春市百货公司第二商店。夜间开始偷盗柜台内的贵重商品,然后打开四楼窗户,用布疋拴在室内暖气管上,伸放到地面,盗窃分子携带盗窃的物品,顺布带滑落到地面逃走。逃走前放了一把火,烧毁大量商品及设备。经济损失56万余元。造成商店停业修整,社会反响很大。
  每场火灾扑灭后,市公安局消防部门都派专人调查火灾原因,查出责任者,帮助堵塞火险漏洞,总结经验教训。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市公安局都调集消防、治安、经文保及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干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消防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法令、法规,对发生火灾的单位或部位,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火灾原因查不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和群众没得到教育、处理不放过;不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不放过。按照《消防监督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火灾损失的人,或者虽未造成火灾损失,但经消防监督机关通知采取防火措施而拒绝执行的人,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分;对故意纵火破坏的各类犯罪分子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放火罪”、“渎职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