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消防人员待遇与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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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4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消防人员待遇与服制
分类号: D631.6
页数: 2
页码: 627-6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消防人员待遇与服制发展情况,解放前,消防人员待遇低,薪饷微薄。解放后,消防人员享受人民警察待遇。1965年,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特别是1983年纳入武警部队序列后,干部战士全部为现役军人,消防人员的待遇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 长春市 消防人员 待遇 服制

内容

解放前,消防人员待遇低,薪饷微薄。解放后,消防人员享受人民警察待遇。1965年,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特别是1983年纳入武警部队序列后,干部战士全部为现役军人,消防人员的待遇进一步提高。
  一、待遇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消防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1950年下半年,由供给制改为工分制。1954年,又改为工薪制。消防队长定为行政16级(民警3级),副队长行政17级(民警4级),股、分队长行政18、19级(民警5、6级),队员行政20~22级(民警7~9级),股、分队长以上人员为干部,以下人员为民警。劳保抚恤均享受国家公职人员同等待遇。
  196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消防战士享受义务兵待遇,发给服装、装具、津贴费,津贴费按服役年限逐年增长,伙食享受陆军2类灶标准。1978年,根据军委有关文件,消防支队在义务兵中提拔第一批部队现役军官,享受部队军官待遇。1988年12月17日,消防支队干部、战士全部实行警衔制,消防支队长授予武警中校警衔。
  二、服制
  长春解放后,1949年,消防队分队长以上干部着米色斜纹布中山式警服,戴大沿帽,警士着米黄色斜纹布列宁服,船形帽。冬服为浅黄色,干部为中山式,警士着抠兜制服。1950年,消防队干部和警士服装与人民警察同,大沿帽,右侧领章有“人民警察”四个黄字,左侧领章带有“消”字的警察号码,以示与其他警种区别。
  1956年至1967年,人民警察服装先后两次改革,消防人员服装均与人民警察同。1972年5月1日,人民警察服装改革后,消防队员服装仍保持上衣为草绿色,裤为蓝色,解放帽,帽徽为国徽图案,平绒红领章。
  1983年1月,消防队伍纳人武警部队序列后,干部、战士服装与武警部队着装相同,冬夏服均为橄榄绿色,大沿帽,营以下干部及警士冬装为涤卡料罩衣,皮大衣、夏装为的确良料。团以上干部夏装为毛凡立丁料,冬装为毛料马裤呢,呢大衣。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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