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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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33
颗粒名称: 二、管理办法
分类号: D631.6
页数: 5
页码: 611-6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消防管理办法发展情况,分别记述了实行分级管理、健全消防法规、检查整改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管理办法 防火工作

内容

在防火工作中,逐步实行分级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检查整改,直至采取承包制。
  (一)实行分级管理
  长春市解放后,实行消防大队管理防火重点单位,消防分队管理一般单位和居民的消防工作。1949年确定防火重点单位48个,1951年调整为160个,1955年调整为301个。1958年10月,初步实行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消防三级管理的制度。
  1964年初,根据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的规定》(试行草案),全市确定一级重点防火单位318个,二级防火单位1835个,三级防火单位1699个。分别由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管理。并对一、二级管理单位采取“三包”、“四定”措施,对防火检查人员提出“五知”、“三落实”要求。“三包”即:包宣传教育;包监督检查;包火险整改。“四定”即:定检查人员;定管理单位;定检查时间;定检查质量。“五知”即:知建筑结构与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状况;知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知用火状况;知用电状况;知要害部位及贵重设备状况。“三落实”即:消防组织落实;火险整改落实;灭火工具的管理落实。
  “文化大革命”期间,消防管理受到冲击。1972年,开始恢复分级管理措施后,确定一级防火单位82个,二级防火单位1384个,三级防火单位1865个。以后,在不断充实防火力量的基础上,于1979年,又重新进行了调整,确定一级防火单位182个,二级防火单位1961个,三级防火单位1301个。此时,虽然实行了分级管理措施,但因派出所没有专人负责,街道居民的防火管理工作还不够落实,有的只是季节性的抓一抓。为加强三级防火管理,市公安局于1980年5月9日召开落实防火三级管理经验交流会,要求各派出所指定一名所长分管消防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并发出《关于加强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的通知》,由各区公安分局防火科确定一名科长和一名检查员负责派出所消防工作业务指导,同时将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情况列入评选先进条件。1986年10月,市政府在二道河子区召开消防三级管理工作现场会,推广二道河子区公安分局、东站街道办事处、八里堡派出所的经验,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逐步得到落实。1988年,消防一级管理单位189个,二级单位3799个。五县公安局消防管理单位295个。街道乡镇企业、小学校及城乡居民的防火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派出所负责。
  (二)健全消防法规
  市公安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指示,结合季节特点和消防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防火管理规则、办法并组织实施。1952年8月24日,市公安局发布了《制棉工厂防火办法》。1953年,又发布了《干燥室、火窑防火安全暂行办法》。1954年4月,市政府发布《长春市基本建设工地暂设工程安全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58年3月20日又修订为《长春市基本建设工地暂设工程防火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基本建设的发展,为了保证新建工程的防火安全,在设计阶段便审核把关。1957年6月27日,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建筑设计图纸进行防火审核的通知》,要求工业或民用等建筑,其初步设计与技术设计均需报市公安局审核。从此,消防大队配备了两名审图员,对建设工程从位置、图纸、施工、竣工验收都进行严格的审核,堵塞了火灾漏洞,保卫了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1957年7月3日,市人民委员会制订《长春市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凡违反消防管理者;不遵守防火安全规定,经通知拖延不办者;起火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或假报火警者,均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行为,除视情节对造成损失的令其赔偿外,分别给予警告、具结悔过或道歉、30元以下罚款、20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1962年,开始对防火重点工种职能人员加强管理。这一年的9月,根据《关于电气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电气工作人员考试发证的几项具体规定》,对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实行考试发证等管理措施。1963年7月,又按规定加强了企业中电气焊接工人的管理,从事电气焊接的工人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安全操作证》,否则不准独立从事电气焊接工作。1974年起,对重点行业实施消防管理。市公安局、文化局规定:“凡影剧院、俱乐部必须经两局联合审查批准,发给电影放映证,电影公司方予供片”。1980年1月25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劳动局、公安局、公用局《关于长春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液化石油气厂、站的建设,液化石油气的购买、运输、贮存、分装等,都制定了严格的安全检查管理规定。1981年4月20日,市公安局、商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对汽柴油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对汽柴油库、贮罐普遍进行防火审查,合格者发给《贮存汽柴油合格证》,商业部门凭证供油。1982年6月,市公安局制订了《更夫值班员守则》,要求更夫、值班员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注意防火。此后又制订了《大风天防火八条规定》,规定5级风以上时,禁止室外用火,主要领导干部要带班巡逻检查。1988年10月,还制订了《用火管理规定》,对各单位冬季用火点进行消防安全审批,合格的发给《用火证》,并要求定人、定点、定措施。
  (三)检查整改
  1954年前,主要是公安消防部门、公安分局、电业局、自来水厂等有关部门深入企业联合进行防火检查。1954年后,随着防火管理办法的日益完善和企事业单位专兼职防火干部的配备,消防部门开始组织单位进行自检和互检。在此基础上,消防和电业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及单位领导干部、防火干部、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等组成检查组,对企事业单位从“人、物、制”三个方面进行鉴定性防火大检查,防火检查工作更加深入细致,切实解决实际问题。1956年,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市消防大队针对火灾特点,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始进行电气、化工、烟囱等专项检查。1956年秋,和市房产部门组织300余人成立90个检查组,对16000栋公产房屋的烟囱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消除较大的火险隐患3000余处,使当年因烟囱不良引起的火灾比上年下降40%。1958年后,发动群众开展防火大检查,自下而上层层检查。市里组织检查团、组,深入到单位进行检查,仅1958年和1959年,就抽调2378人,成立533个检查团、组,对企事业单位检查12次,对农村人民公社和城镇居民开展以查畜棚、火炕、烟囱、炉灶等为主要内容的检查7次。1963年以后,总结历年来防火安全大检查的经验,每当冬、春和秋收季节以及重要节假日,针对火灾特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或市公安局都及时发出通知或召开领导干部会议,部署开展防火安全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和安全大检查活动。在普遍开展大检查的同时,还重点对影剧院、液化气厂(站)、商场仓库、农村供销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畜棚、农机站、场院等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填写《防火检查意见书》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检查人员和单位领导分别签字盖章以示负责。并通过《长春日报》表扬好的,批评差的。对单位一时难以整改或整改中需大量资金和材料的较大火险隐患,消防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函,提出问题,要求帮助整改。消防部门总结了多年来整改火险隐患的经验,采取“小病快治、重病会诊、急病手术”的措施。从70年代开始,在企事业单位建立防火档案,记录防火、火警、火灾等各种情况。对防火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防火检查人员填写《防火检查意见书》,由单位领导签字。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以市公安局名义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火险隐患除发通知书外,还建立了重大火险隐患档案和立销案制度。重大火险隐患档案内容包括:火险部位图及照片、技术鉴定资料、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整改意见措施、重大火险隐患立案审批表及监督整改记事等。对需停产整改的火险隐患和建筑工程,经有关领导批准,发《重大火险隐患停产整改通知书》或《停止施工通知》。对市消防监督部门的通知,故意拖延或拒绝执行,情节轻微的,给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3年5月26日,城市里小浮房、小棚厦、小障子突出,极易发生火灾,为改善城市防火条件,市政府发布《关于打通城市消防通道,整顿非法违章建筑的通告》,并成立了指挥部,用3个月的时间,打通消防通道2100余条,拆除“三小” 7600余处。
  (四)落实消防保卫工作标准
  1981年10月,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提出的《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十项标准》,制定了《关于落实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十项标准的具体规定》,要求各单位做到:(1)有主要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所属部门有防火领导小组。(2)按要求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部门有兼职防火监督员,生产岗位有义务防火宣传员。 (3)有与生产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4)有逐级防火责任制。(5)确定重点要害单位、部位,严密制度和措施。(6)对职工群众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训练和考核。(7)建立严密的消防管理制度。(8)有防火档案和灭火作战计划,对火险隐患有立销案制度。(9)单位及要害部位有领导值班值宿。(10)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严格消防管理,严明奖惩。同时,制定了消防保卫重点单位的验收标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对一般单位也按十项标准进行管理。到1988年,重点单位达标率为95%,一般单位达标率为85%。
  (五)建立防火承包责任制
  1984年12月20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批转了市公安局、市保险公司《关于对消防保卫重点单位防火工作实行承包的试行方案》。1985年初,成立市防火承包领导小组,以市、区、县公安局、保险公司为甲方,单位为乙方,签订防火承包合同,合同期为一年。以落实十项标准无火灾、无火警为内容,年终进行验收,按合同进行奖罚,验收达标单位对防火承包人发给奖金,奖金从各单位保险回扣中支付。当年签订合同715个单位,仅有一个单位发生一起火灾事故。1986年4月,按市政府的要求,市公安局、市保险公司对企事业单位防火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1987年、1988年,在全市企事业单位继续实行防火承包责任制。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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