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消防组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2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消防组织
分类号: D631.6
页数: 10
页码: 599-6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消防组织发展情况,分别记述了解放前的消防组织、人民公安消防队、五县(市)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等。
关键词: 长春市 消防组织 水会

内容

随着长春城市建设的发展,消防机构从无到有,从民间到专职,逐渐完善。消防队伍不断壮大,形成了人民公安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相结合的消防体系。
  一、解放前的消防组织
  长春解放前的消防组织大体有两种,在清末民初称水会,为民间组织。帝国主义势力侵人之后,在日本占据的“满铁附属地”,设警察消防队。1914年后,民国的长春县公署设立了警察消防队。
  水会 长春最早的城市消防组织是水会,清光绪33年(1907年)长春商务总会设商务水会,系民间组织。由城议会议员赵尊贤、保安队长李德芳负责。水会未设专职“水夫”,仅备有水龙、水桶等简单水具,按东、西、南、北、中分布,存于较大商号处。宣统3年(1911年),仅有水龙7具,遇有火警,以锣声为报警信号,按东三、西四、南五、北六之声指示方向,由存水具的商号和该商号附近商户派出水夫,前往救火。水夫担水一担,即由监视水龙处发给木牌一块,救火后由商会按每块木牌发给铜币一枚做为报酬,并对救火不到者分别议罚。1912年4月,商务总会改商务水会为消防队,配备专职人员。队址在北大街路西、三道街路北财神庙院内,并设置电话,修建高35尺望火楼一座,由队兵轮流值勤瞭望。1914年9月,为与即将成立的长春警察消防队相区别,又改名为水会,以便使人闻名即知为商家所组织。
  1918年8月18日,商埠平康里郑国庆等9人具禀吉长道尹公署,为防备火险,自筹资金成立水会,郑国庆任水会会长,这是商埠平康里公益水会。由天津购置带箱水机两架及水桶钩杆等,一切用人皆系义务。遇有火警,立即携带水机前往扑救。8月20日,经吉长道尹公署批准,并饬警厅切实加以保护。
  警察消防队 光绪34年(1908年),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长春警察出张所在“满铁附属地”内设置了消防队,配备36人。1918年前后,又在“满铁附属地”祝町一丁目七番地(现珠江路59号)新建消防队厅舍(后改为祝町消防署),修建高80尺望火楼一座。1922年,祝町消防署已配备水管自动车1辆,泵浦车1辆,水管车2辆,机械梯子1部,器具马车1辆、马3匹。1937年12月1日,由伪首都警察厅消防署统辖,改称祝町消防分驻所。此外,在“满铁附属地”、长春火车站还有义勇消防组织,名为驿组。
  1914年10月,长春县公署建立警察消防队,队址在西四道街路北,大经路西,长春县公署西侧,与卫生队同在一处。配有消防员24人,设队长1人,队目1人,消防副目1人,及队兵夫役等,专司救火之责。随着长春商埠地的建设和发展,消防队另选队址,用官帖11000余吊维修大马路西,三、四马路中间(现东北商场后身)警察一署两间倒塌房屋。1919年4月28日竣工移驻新址。此处地点适中,遇有火警便于救护。1927年12月,消防队在大纬路西(现大经路实验小学学院内)、西四马路北另建队所,修建房屋10余间和高约20米的铁架望火楼一座,楼上设警钟和五色灯球以明方向。消防人员扩充到34人,由全省警务处消防督察长任队长,原消防队队长任副队长,设书记员、巡长、巡警、司机、夫役等。1929年1月,长春警察厅改名为公安局,消防队改名为长春公安局消防组。
  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占领东北后,设立伪满洲国,长春成为伪都,改称“新京”。1932年11月伪首都警察厅设消防署,署长由日本人充任。从1936年到1944年,建永安街消防分驻所、兴业街消防分驻所、安民消防分驻所、和顺消防分驻所。并组成宫内府消防队,专司宫廷消防保护之责。1935年9月,在今长春大街47号建消防署,队舍2层600余平方米,望火楼7层高27米。1936年7月31日竣工,消防署由大纬路迁入新址。至1945年8月,共有消防分驻所(分队)6个,消防人员157人。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统治长春期间,消防队处于瘫痪状态,至1948年10月长春解放时,仅剩下3个消防分队,消防员59人。
  二、人民公安消防队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长春特别市公安局接收了消防队,任命魏岱峰为政治指导员兼消防队长,原消防队队长张家骧留任副队长。1949年4月15日,东北公安部批准长春市公安局消防队编制为220人,先后建立直辖、头道沟、宽城子、钟华、安民、和顺等6个分队。1951年末,撤销安民分队。1952年5月,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紧缩编制的决定,消防队编制调整为141人,隶属于市公安局三处。1953年9月,在桂林路31号新建消防三分队。1956年初,长春市公安局消防队改称消防大队,下设的分队改称中队,对企业专职消防队负责业务指导。1957年6月,消防大队机关从长春大街47号迁至东三马路北、永长路东新址。
  1958年10月13日,消防中队由各区公安分局领导。同时,各分局设防火股,具体负责管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消防大队,负责各区公安分局防火股及消防中队的业务指导、技术训练、灭火调度指挥、基建防火审核、消防车辆维修及企业消防队的业务指导。消防大队设直属中队,负责特种车辆的管理和使用。1959年6月8日,长春市公安局成立交通消防处(第四处)。为便于技术训练和灭火作战的统一调度指挥,年末将下放各区公安分局的6个消防中队收归消防大队集中统一管理,防火工作人员和业务仍由分局领导。1964年4月15日,将交通消防处(四处)改为消防处,下辖7个消防中队,对外保留消防大队名称,人员编制328人。1964年7月~1965年4月,先后将第一汽车制造厂、长春客车工厂、长春机车厂、长春市粮食局、长春保温材料厂、石油仓库等6个企业的专职消防队收归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统一领导,分别称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消防中队,市消防大队人员增至536人。
  1965年,全国公安消防队伍实行义务兵役制,征集时由公安部队统一归口办理。5月1日起,吉林省公安消防队伍(包括行政、事业编制、企业合并、企业分摊经费的编制)小队长(班长)以下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原有消防民警在今后三、四年内替换完毕。消防队编制由省编委单列,省公安厅管理使用。长春市成立消防大队。9月,长春市人事局、劳动局安排第一批转业消防民警149人,并从江苏省宿迁县征集第一批义务兵176人进入消防队伍。1966年7月19日,消防大队在康平街12号购置1700平方米房屋并新建一栋1000多平方米的二层办公楼,1967年初由东三马路迁至新址。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4月17日,消防大队实行军管,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春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消防大队。1968年5月,消防大队的干警除留下8人(干部6人、民警2人)外,其余人员全部集中参加公检法学习班。1969年8月,“学习班”结束,除留下12人外,其余干警分配到“五七”干校、干宣队或转到工厂当工人。大部分干部于1970年初,携带家属到农村插队落户。1969年4月,公安机关军管会对消防大队进行改编,撤销消防大队各科和各区公安分局防火股,改编为政工、办事、后勤3个组,将12个消防中队改编为7个连,人员由514人减为298人。一连驻东长春大街,二连驻珠江路,三连驻桂林路,四连驻青年路客车厂院内,五连驻东盛路柴油机厂院内,六连驻凯旋路机车厂院内,七连驻汽车厂院内,将原六中队改为机修组。机关、连队干部均由义务兵代职。1971年12月9日,由消防大队派出人员,在各区公安分局设防火组,消防大队机关撤销办事组,增设防火组、战训组、直属连。1974年11月,消防大队改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内部称“长春市公安局消防处”,消防连改称中队。同时拨给编制50人,增设消防器材修配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1980年,在消防支队院内东民主大街一侧修建高6层、建筑面积3518平方米的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大楼,1982年11月竣工投入使用。1983年1月1日,消防支队纳入武警部队序列,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长春市消防支队,正团级建制,受省武警总队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1988年5月10日,吉林省公安厅下达《吉林省消防部队编制序列和机关干部职务及编配标准》,长春市消防支队总编制760人(含五县136人)。五个区公安分局各设一个防火科及12个消防中队。支队为团级,政治处为副团级,后勤处及各科、医院、修配厂、训练队、五县防火科为营级,中队为连级。
  三、五县(市)消防队
  农安县消防队约建于1915年,名为卫生兼消防队。建队初期,由于警饷微薄,无人愿充,徒有其表,故于1916年5月警商会议规定救火办法,做成多数木牌,散给商号,分商号之大小酌定救火器具,标于牌上,如逢火灾,不分昼夜,各携所定救火器具前往扑救,由警政长官亲收牌照,验查器具,即指挥如何救法,事后查验木牌,如有不到者,酌罚钱物,奖赏救火出力人员,以资鼓励,以儆将来。至1924年,消防队配队长1人,巡长1人,巡警10人,卫生夫2人,伙夫2人。
  榆树县消防队约建于1923年,名为卫生兼消防队。至1929年,配巡官1人,巡长1人,巡警9人。
  德惠县消防队约建于1929年。
  解放后,各县均重新组建消防队。据1964年统计,各县消防队编制为:榆树县11人,农安、德惠县各10人,九台县8人,双阳县7人。
  1966年2月,德惠地委成立,同时组建了德惠地委公安处消防大队。
  1969年4月,各县消防队小队长以下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改名为消防中队,内称消防股,人员编制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下达,受长春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8年,各县(九台县改县为市)公安局均设防火科,为营级建制,消防中队为连级建制。
  四、企业专职消防队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大型工厂组织专职消防队已十分必要。从1950年至1955年,长春市先后有7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有13辆泵浦水罐消防车,有专职消防员137人。至1964年,已经有长春铁路分局、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长春客车厂、长春机车厂、吉林柴油机厂、长春机械厂、长春保温材料厂、吉林省物资储备局238处、市煤气公司、市粮食局、东北光学仪器厂、市石油公司等12个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共配备消防车20辆、消防列车1节,设专职消防员238人。
  1974年初,省物资储备局238处、市粮食局、市石油公司、长春机械厂、东北输油管线吉林管理处、省商业局西郊储运公司、长春纺织厂及榆树、九台县粮食局等9个单位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共配备消防车14辆、专职人员192人。1982年7月,长春市第一毛纺厂成立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辆、24人。至1988年,全市共有企业消防队17个(市区8个、5县9个)、有消防车39辆。其中,市区8个队,消防员221人,消防车20辆;5县9个队,162人,消防车19辆;企业消防队不仅担负本单位的防火与灭火任务,还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指挥调度下,参加全市的火灾扑救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群众义务消防队
  长春解放后,为加强防火工作,市政府在1949年6月1日召开防火会议,决定,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都要选择忠诚可靠、身体强壮、有救火经验的群众组成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救火工具。平时,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政治教育、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至年末,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义务消防队,并配备了压水机、水龙带以及水桶、锹、镐等灭火器材。市内的73个街中,有62个建立了义务消防队,有队员55103人,配备有大水桶1183个、小水桶17854个、沙箱13745个、钩子14807把、天棚破坏器898把、刷子8899个、草帘子29537个。各种救火设备均设于各户门前,还组织了两次大演习。当年,共扑救火灾40余起。
  1951年12月,为适应抗美援朝遇有空袭进行消防抢救工作,长春市各公安分局都组织1~2个群众基干消防抢救队,每队30~40人,各队配备天棚破坏器2把、麻袋5条、大镐7把、铁锹3把、水桶15个、长柄钳子3把、绳子1条、斧子2把、钩子24把。基干消防抢救队由市公安局消防队进行训练,归各公安分局组织调用。从60年代起,各工厂按生产班次建立义务消防队。省石棉制品厂还建立了以独身青年为主体的住厂义务消防队。据1965年统计,当时全市共有义务消防队1232个。义务消防队在扑救初起的火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群众义务消防队停止活动。1971年,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长春市各企事业单位陆续重建义务消防队,各街道也以委办工厂职工为主体,吸收部分居民参加,建立街道义务消防队。年末,全市共建立义务消防队1750个。
  1978年9月,市公安局举办了全市义务消防队训练比赛大会,75个单位的代表队、1875名义务消防队员,展开了梯子攀登二楼、60米水带接水枪、80米泡沫灭油火、100米灭电石火、7马力和12马力消防手抬泵灭火等14个项目的比赛和表演。到1988年,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和街道普遍建立了群众义务消防队,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配备了消防车、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手抬泵、泡沫灭火车、干粉灭火车、灭火机、灭火弹、梯子、水桶等灭火器材,有的单位还安装了自动报警器、自动灭火装置,提高了自防自救的能力。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