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事故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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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20
颗粒名称: 二、交通事故处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3
页码: 589-5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凡车辆、行人在道路上因违反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员伤亡和车物损失的,都属于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在整个交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只有正确地认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责任,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责任者做出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为了处理好交通事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处理交通事故的规章制度。
关键词: 长春市 交通事故 处理

内容

凡车辆、行人在道路上因违反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员伤亡和车物损失的,都属于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在整个交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只有正确地认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责任,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责任者做出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为了处理好交通事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处理交通事故的规章制度。
  1972年,长春市公安机关军管会交通大队拟定了《交通事故统计标准》,按照交通事故损失程度和情节轻重,划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规定:“城市损失万元以上,农村损失3000元以上;死1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为重大事故”。这年7月17日,制定了《关于交通事故所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失处理意见》,对死亡、伤残、车辆损失等方面的赔偿、医疗、修复等做了详细规定。
  1981年12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细则》分7章100条,在第6章的事故处理中,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补偿办法”一节,对事故责任划分、补偿办法、伤者治疗、亡者处理及调解裁定等做了详细规定。1983年12月1日,市公安局依据国家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交通肇事处理的暂行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了7项具体规定,体现了“以责论处”的精神。
  市公安局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分清事故的责任、危害,区别情节、认错态度、初犯或屡犯等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具体做法是:(1)重视事故现场的勘察工作。完善办案手续,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准确。配备事故专用车辆、专门人员,昼夜值班,接到事故报警后,及时、准确赶赴现场;(2)注重以责论处。善后处理做到肇事者和受害人双方满意,不超过裁决标准,避免以罚代刑;(3)全力追查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事件,跟踪追查,不放过任何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1985年,推广吉林省公安厅“五罚五不罚”和“六个区别对待”的做法,收到较好的效果。“五罚”:对严重违章的、屡教不改的、不服从纠正违章的、无理取闹的,造成一定后果的,一定要罚;“五不罚”:初次和轻微违章的,农民进城不懂规则的,老年人、残疾人或特殊情况下违章的,农村拖拉机进城,因特殊情况未办理运输手续的、违章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好的。“六个区别对待”是:有意和无意违章,儿童、老人和成年人违章,农民和城市居民违章,主要干线和次要道路上违章,后果严重的和轻微违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设专人接待人民群众对交通违章事宜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他们的申诉、意见和要求,依法审议和处理有关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执勤的交通民警,纠正违章时礼貌待人,处理违章以理服人,不准刁难群众,不搞特权,交通警察上岗实行挂牌执勤制,取得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处以刑罚。1982年12月30日上午8时14分,长春市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毕成富,驾驶一辆铰接式大客车由北向南到达东站惠工路铁道口时,见道口没放下断行栏杆,误以为没来火车,将车开上铁道。这时从吉林方向开来的236次旅客列车,以73公里的时速驶来。距惠工路道口40米远时,火车司机发现汽车后,虽然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但由于惯力,火车与汽车相撞,将汽车后部撞出254米,造成汽车上乘客死亡17人,重伤23人,轻伤34人,并将路上一骑自行车的人被失控的汽车头部撞死,直接经济损失23025元。汽车司机毕成富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通过公铁交叉道口时,既没看红灯又没望火车,就驾车驶上铁路道口,因此认定毕是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者,犯有交通肇事罪;道口看守员沈仁杰、白景杰、丛连胜只顾在道房内谈笑打闹,忘记了放断行栏杆,玩忽职守触犯了《刑法》,为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上述4名交通肇事犯均被依法逮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对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均召开全市性公判会,对那些严重交通肇事者,依法公开判刑。惩办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分子,教育广大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和人民群众。自1981年11月20日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4场交通肇事公判大会,依法公判了15名罪犯。罪犯齐国富于1981年8月31日,非法开车不听劝阻,无视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连续造成2人受伤、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认罪态度不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1986年12月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公开宣判大会”,依法对董利军等10名罪犯进行判决,贯彻了“从重从快”的原则,分别判处他们5至1年有期徒刑。1988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0人,占重大交通事故肇事人总数的58%。通过公判大会,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交通秩序的严肃性。在全市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摩托车和骑自行车的人员中引起震动,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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