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违章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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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19
颗粒名称: 一、交通违章处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2
页码: 588-5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交通违章处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交通违章处理 交通法规

内容

凡违反城市交通法规,危及交通安全,妨碍交通秩序,尚未造成事故的行为,均属交通违章。在处理交通违章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轻微违章者,耐心说服教育。一般采取喊话宣传的方式,提醒行人、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听劝阻者,进行简短的说服教育,指出错误后放行。对较严重的违章行为,依照交通法规给以处罚。个别情节恶劣或认错态度不好,不听劝告的,依法给以警告、罚款直至行政拘留处分。机动车驾驶员可扣留驾驶证。
  50年代,市公安局对交通违章者的处理,主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对较严重者予以适当处罚。对畜力车违章一般罚20斤高粱米;对汽车、自行车违章者,罚款(高粱米)、扣证、办学习班,进行交通规则教育。态度不好或不听劝告的,拘留5至7天。60年代至70年代,轻微交通违章由执勤民警就地教育处理,一般违章由分(中)队处理,严重违章由交通大队处理。进入80年代,由于人口、车辆增长迅速,人车流量增多,交通违章行为呈上升趋势。为此,市公安局于1984年制定《关于交通违章、肇事的处罚权限和审批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于轻微和一般违章者,当场警告、罚款、撕记分票或扣证件。1988年10月25日,重新规定:对一般违章,执勤民警可当场给予警告、扣违章记分票或处10元以下罚款;对超出权限或不宜就地处理的,开统一印制的《交通违章通知单》,规定时间到区交通大队处理。
  1981年第一季度,专项治理自行车违章。纠正违章自行车19762辆,扣自行车2542辆,处罚2062人,罚款2700元;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章人员讲安全课12次(每次1小时),受教育人数2500多人。
  1987年开展“反违章、压事故”竞赛活动。全市纠正交通违章410252人次,处罚407246人。其中,情节严重者拘留124人,罚款总额832783元。由于管理不断强化,遏制了交通违章,也控制了交通事故。对严重违章者除罚款扣证外,还吊扣或吊销驾驶证。
  1988年,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全市开展整治自行车秩序、突击整顿摩托车秩序、治理一条街等活动。仅二道区在专项治理中,就查扣违章自行车1244辆,罚款188000元,自行车逆行、带人、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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