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交通违章与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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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1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交通违章与事故处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10
页码: 588-5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交通违章与事故处理情况,分别记述了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等。
关键词: 长春市 交通违章 事故处理

内容

一、交通违章处理
  凡违反城市交通法规,危及交通安全,妨碍交通秩序,尚未造成事故的行为,均属交通违章。在处理交通违章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轻微违章者,耐心说服教育。一般采取喊话宣传的方式,提醒行人、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听劝阻者,进行简短的说服教育,指出错误后放行。对较严重的违章行为,依照交通法规给以处罚。个别情节恶劣或认错态度不好,不听劝告的,依法给以警告、罚款直至行政拘留处分。机动车驾驶员可扣留驾驶证。
  50年代,市公安局对交通违章者的处理,主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对较严重者予以适当处罚。对畜力车违章一般罚20斤高粱米;对汽车、自行车违章者,罚款(高粱米)、扣证、办学习班,进行交通规则教育。态度不好或不听劝告的,拘留5至7天。60年代至70年代,轻微交通违章由执勤民警就地教育处理,一般违章由分(中)队处理,严重违章由交通大队处理。进入80年代,由于人口、车辆增长迅速,人车流量增多,交通违章行为呈上升趋势。为此,市公安局于1984年制定《关于交通违章、肇事的处罚权限和审批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于轻微和一般违章者,当场警告、罚款、撕记分票或扣证件。1988年10月25日,重新规定:对一般违章,执勤民警可当场给予警告、扣违章记分票或处10元以下罚款;对超出权限或不宜就地处理的,开统一印制的《交通违章通知单》,规定时间到区交通大队处理。
  1981年第一季度,专项治理自行车违章。纠正违章自行车19762辆,扣自行车2542辆,处罚2062人,罚款2700元;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章人员讲安全课12次(每次1小时),受教育人数2500多人。
  1987年开展“反违章、压事故”竞赛活动。全市纠正交通违章410252人次,处罚407246人。其中,情节严重者拘留124人,罚款总额832783元。由于管理不断强化,遏制了交通违章,也控制了交通事故。对严重违章者除罚款扣证外,还吊扣或吊销驾驶证。
  1988年,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全市开展整治自行车秩序、突击整顿摩托车秩序、治理一条街等活动。仅二道区在专项治理中,就查扣违章自行车1244辆,罚款188000元,自行车逆行、带人、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
  二、交通事故处理
  凡车辆、行人在道路上因违反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员伤亡和车物损失的,都属于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在整个交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只有正确地认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责任,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责任者做出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为了处理好交通事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处理交通事故的规章制度。
  1972年,长春市公安机关军管会交通大队拟定了《交通事故统计标准》,按照交通事故损失程度和情节轻重,划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规定:“城市损失万元以上,农村损失3000元以上;死1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为重大事故”。这年7月17日,制定了《关于交通事故所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失处理意见》,对死亡、伤残、车辆损失等方面的赔偿、医疗、修复等做了详细规定。
  1981年12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细则》分7章100条,在第6章的事故处理中,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补偿办法”一节,对事故责任划分、补偿办法、伤者治疗、亡者处理及调解裁定等做了详细规定。1983年12月1日,市公安局依据国家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交通肇事处理的暂行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了7项具体规定,体现了“以责论处”的精神。
  市公安局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分清事故的责任、危害,区别情节、认错态度、初犯或屡犯等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具体做法是:(1)重视事故现场的勘察工作。完善办案手续,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准确。配备事故专用车辆、专门人员,昼夜值班,接到事故报警后,及时、准确赶赴现场;(2)注重以责论处。善后处理做到肇事者和受害人双方满意,不超过裁决标准,避免以罚代刑;(3)全力追查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事件,跟踪追查,不放过任何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1985年,推广吉林省公安厅“五罚五不罚”和“六个区别对待”的做法,收到较好的效果。“五罚”:对严重违章的、屡教不改的、不服从纠正违章的、无理取闹的,造成一定后果的,一定要罚;“五不罚”:初次和轻微违章的,农民进城不懂规则的,老年人、残疾人或特殊情况下违章的,农村拖拉机进城,因特殊情况未办理运输手续的、违章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好的。“六个区别对待”是:有意和无意违章,儿童、老人和成年人违章,农民和城市居民违章,主要干线和次要道路上违章,后果严重的和轻微违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设专人接待人民群众对交通违章事宜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他们的申诉、意见和要求,依法审议和处理有关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执勤的交通民警,纠正违章时礼貌待人,处理违章以理服人,不准刁难群众,不搞特权,交通警察上岗实行挂牌执勤制,取得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处以刑罚。1982年12月30日上午8时14分,长春市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毕成富,驾驶一辆铰接式大客车由北向南到达东站惠工路铁道口时,见道口没放下断行栏杆,误以为没来火车,将车开上铁道。这时从吉林方向开来的236次旅客列车,以73公里的时速驶来。距惠工路道口40米远时,火车司机发现汽车后,虽然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但由于惯力,火车与汽车相撞,将汽车后部撞出254米,造成汽车上乘客死亡17人,重伤23人,轻伤34人,并将路上一骑自行车的人被失控的汽车头部撞死,直接经济损失23025元。汽车司机毕成富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通过公铁交叉道口时,既没看红灯又没望火车,就驾车驶上铁路道口,因此认定毕是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者,犯有交通肇事罪;道口看守员沈仁杰、白景杰、丛连胜只顾在道房内谈笑打闹,忘记了放断行栏杆,玩忽职守触犯了《刑法》,为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上述4名交通肇事犯均被依法逮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对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均召开全市性公判会,对那些严重交通肇事者,依法公开判刑。惩办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分子,教育广大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和人民群众。自1981年11月20日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4场交通肇事公判大会,依法公判了15名罪犯。罪犯齐国富于1981年8月31日,非法开车不听劝阻,无视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连续造成2人受伤、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认罪态度不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1986年12月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公开宣判大会”,依法对董利军等10名罪犯进行判决,贯彻了“从重从快”的原则,分别判处他们5至1年有期徒刑。1988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0人,占重大交通事故肇事人总数的58%。通过公判大会,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交通秩序的严肃性。在全市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摩托车和骑自行车的人员中引起震动,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三、重大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则和有关的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员伤亡和车物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层出不穷。从历年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看,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超速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和不能经常修理保养车辆,致使机件失灵等因素造成的。
  违章超速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971年9月29日,长春市七中司机刘中堂驾驶解放牌货车,沿长农公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当行至蔡家窝棚时,为躲避同方向的自行车,撞断桥栏杆翻到桥下,将车上的2人当场砸死,重伤2人,汽车摔毁。
  1973年5月15日8时40分,长春汽车研究所司机祝普轩驾驶上海产三轮汽车,行至绿园派出所附近,后面驶来救护车鸣笛超车,祝让道不减速,为躲避驶来的大客车,造成三轮汽车侧翻,滑行2米多与大客车相撞。祝与车上的2名工人当场被砸死,重伤1人。
  1975年9月8日,长春市南关区卫生汽车队司机姜文广驾驶解放牌货车去榆树县运送建筑材料。行至德榆公路132公里处,为躲避前方路上土堆和对面来的汽车,因车速过快,打舵过急,汽车翻进3米多深的沟里,汽车上乘坐的7人,当场死亡2人,伤2人。
  1981年8月6日,吉林省外贸局基建科司机王成仁驾驶三菱牌货车,行至长沈公路柏家桥西侧,在超越81023部队教练汽车时,由于超速行驶打回方向过急,致后轮刮在教练车的左前轮上,教练车翻倒在路边沟里,车上7名官兵全部受伤。
  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981年9月31日深夜,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农场司机曲守良,驾驶带挂斗的大货车从农安县拉土豆返回长春。行至西安广场西侧,与对面驶来的电车会车,由于过度疲劳打吨,汽车失控驶上马路的台阶,致车上乘坐的人颠落下来,当场摔死2人,重伤1人。
  1972年11月7日,长春第一机床厂司机李金生,超量饮酒后,驾驶装运废铁的解放牌货车从范家屯返回长春,由于酒性发作,超速强行超车,汽车翻倒路边沟内。李金生与1名装卸工当场被砸死,3名装卸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重伤2人。
  1982年10月4日,长春市印染厂司机薛柏文驾驶小客车去德惠县朱城子乡为该厂副厂长岳母家办丧事,下午返回长春途中,由于酒性发作,神智不清,丧失驾驶能力,行至长九公路1.5公里时,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王文生撞死,接着又撞伤另一行路人。车继续行进,又撞到对面驶来的解放牌货车上,车熄了火才停住。此时,薛仍趴在方向盘上酣然入睡。
  1983年1月30日凌晨2时,吉林省物资局管理员张显国,醉酒后驾驶轿车驶进新民广场时,因神志不清,不辨道路,将车撞到广场的假山上,张显国当场被撞死,乘车人张希荣双腿骨折,轿车撞毁。
  疏忽大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959年6月25日,长春市劳改队司机张景生驾驶汽车行至小南站公铁平交道口时,不注意观察,与开往长春站的火车相撞,汽车被撞毁,当场死3人,重伤1人。
  1961年11月15日零时30分,长春市冶金局汽车队司机王春瑞驾驶拉砖货车行至黑嘴子附近时,正值雾天,视线模糊,仍未减速,汽车翻入路旁沟内,当场砸死5人,重伤2人。
  1977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二处司机刘振权,驾驶20吨吊车通过铁北86线铁路道口时,疏忽大意,不注意观察,与一列专用线火车相撞,吊车被撞毁,撞死1人,撞伤5人。
  1978年3月21日3时10分,长春市革委会机关保卫科副科长王世彬、保卫干事范贵和司机蒋福有等3人,驾驶吉普车去榆树县接王的女儿上学,行至哈拉海附近铁路道口,疏于观察,与三棵树开往大连的火车相撞,车内3人全被撞死,吉普车挂在机车轮上,将机车头上的偏心杆绞断,火车停驶1个多小时。
  1982年11月14日23时,长春市郊区大屯农机厂司机石显学,驾驶汽车沿斯大林大街由南向北行至工农广场南侧,遇情况急刹车时,因是冰雪路面,车速过快,车体侧滑而翻车,当场砸死2人,伤1人。
  无证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973年5月12日7时左右,长春市36中学生冀明春,登上有轨电车后,见车上无司乘人员,便扭动手柄将电车开动,以时速40公里,沿轨道连续冲过两个停车站。行至市钟表厂附近时,撞坏了市人民保卫部的大客车后继续行进,到西朝阳路车站时,又将停在站上的电车撞出百余米,两辆电车因机件撞坏才停了下来。撞伤乘客20余人,直接损失1万余元。
  1975年2月26日上午,九台县运输公司司机王有贵驾驶解放牌货车载旅客42人去上河湾,行至其塔木乡后,王将车交给无驾驶证车长何景生驾驶,在干沟子东南岭拐弯处,由于车速快,技术不熟练,造成翻车事故,当场砸死2人,重伤3人,轻伤11人,在医院抢救时死亡1人,汽车严重损毁。
  机动车不按时维修、更换破损零部件,违章行驶,机件失灵,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955年6月30日14时40分,长春市运输公司二队司机李国渊驾驶大货车载旅客23人,由岔路河开往长春市,行至劝农山附近过小桥时,由于汽车颠簸将右前钢板弹簧窜出,顶在转向拉杆上,方向盘失灵,车体倾翻,旅客被甩出,摔伤17人。
  1978年4月22日9时,长春市南关区市政维护队拖拉机驾驶员张铁华驾驶拖拉机,沿大经路由北向南行至三道街附近时,因转向机突然失灵,车体失控,冲向人行道,将路边正常行走的3504厂工人陈满轧伤致死。事故发生后,经检查发现,该车转向机的锁销已坏,临时用铁丝代替,行车中铁丝扭断,以致方向盘失灵。
  1986年8月9日8时,榆树县北胜街个体运输户曹景福驾驶载有50多名乘客的大客车,在返回县城途中,行至红新桥处时,由于违章使用翻新轮胎,在高速驶过桥头凹凸不平路面时,轮胎爆裂,车体倾斜,冲断桥栏杆,翻入河中,当时砸死、溺死18人、送医院抢救时又死1人、伤32人。
  缺乏职业道德、野蛮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982年1月20日19时,长春市铁厂工人苏奎与王金考骑自行车从卡伦返回长春途中,与对面驶来的自行车相撞,苏奎摔伤倒地。适逢长春市第四货运公司三队司机崔健男,驾驶解放牌货车路过此地。王金考拦车请求救护伤者,崔缺乏职业道德,置伤员生命于不顾,竟驾车从躺在路中央的苏奎身上“骑行”过去,导致汽车后桥将苏活活拖死。
  四、交通违章与事故的预防
  长春解放后40年间,市公安局一直注意向广大群众进行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违章与事故的宣传教育。
  1981年,市公安局在贯彻《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中,召开会议,向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街道居民进行教育达2000多场,专门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700多场,受教育人数达20多万人次。省曲艺团在全市演出20余场宣传交通安全的文艺节目;省、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配合,制作音像节目多次播放,提高了广大群众对交通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了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1984年5月初,在“安全月”活动中,朝阳区各中小学对学生讲解交通法规,有的小学还规定学生上下学时,必须由家长或老师护送。有的学校印发交通常识和安全画册,编演快报,组织诗歌朗诵,演出交通安全文艺节目,使学生从小懂得遵章守法,养成注意交通安全的好习惯。
  市公安局经常开展交通安全竞赛活动,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1953年开始,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小学和居民委员会设有专职交通安全宣传员。1980年以来,全市有交通安全宣传员67人,每个街道办事处派驻1人。其主要任务是:落实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所属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驾驶员和骑车人,依法进行管理、教育;对职工、学生、居民讲解交通安全法规;协助本区交警大队完成机动车的季、年度检验和驾驶证件审验,组织义务交通执勤人员,维护管理交通秩序;配合交通安全检查,开展“安全月”竞赛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召开现场会,批评、处罚违章超标单位、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1962年1月8日,长春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召开了全市有车辆单位安全运输表彰大会。奖励47个先进车辆单位、14名先进车管干部和97名先进驾驶员。1982年末,市交通安全委员会表彰一批交通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先进单位179个,先进车管干部289人,先进驾驶员157人,先进义务交通员113人。吉林省军区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胡美泉被授予“长春市模范义务交通员”称号,号召广大群众和交通干警向他学习。
  增加警力,扩大道路交通管理的覆盖面 市公安局为加强主要街路的交通管理,自1961年6月开始,增派警力,对主要道口、桥洞、转弯、陡坡等地点,增加双岗进行交通疏导,各区交警中队保证三分之二的警力摆在路面上执勤。在市区的重要路口、职工上下班、学生上下学交通流量高峰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执勤岗位。自1983年起,全市各灯岗执勤时间延至晚8时。撤岗后,由各区交警中队巡逻组巡回管理至晚10时30分。在郊区和多发事故路段,增设交通检查站加强管理。市公安局交通大队的机关干部,每年轮流下派到各区中队上岗执勤。大队领导人经常在早晚交通流量高峰期间,深入各岗、站检查、督促,加强领导。1988年,各区成立交通巡警中队,经常在路面上巡逻,处理突发交通事故。
  从严整治交通秩序,实行严管严罚 自1987年9月上旬开始,市公安局动员全局干警分段包干,从严整治交通秩序。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10万余人次上街宣传交通法规,纠正各类交通违章。通过半年来声势浩大的治理整顿,市区30条主要街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清理了1000多处违章占道,处罚交通违章14万多件,罚款人民币16万余元。
  确保节假日旅客运输安全 市公安局每年在春运期间成立春运领导小组,抽调干警派驻市内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南站、北站、分流站、郊线站和各公路客运线路,站岗执勤,分流疏导车辆,维持交通秩序。近5年来,安全运送旅客近千万人次,没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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