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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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1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交通安全教育
分类号: D631.5
页数: 5
页码: 583-5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交通安全教育情况,分别记述了建立交通安全组织、贯彻交通法规、坚持交通安全宣传等。
关键词: 长春市 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安全组织

内容

长春市在交通管理中,把交通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一、建立交通安全组织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发布了《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条例》。1955年公安部制定了新的《城市交通规则》。对城市交通的管理任务、车辆管理、驾驶人员教育、交通指挥信号、交通标志以及对交通违章、事故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市公安局经常向群众宣传各项交通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遵守,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在“人民交通人民管”的方针指导下,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组成交通安全群管群防队伍。
  交通安全委员会1952年8月,交通部发布《交通安全运动推行办法》,要求各大区、省(市)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由大区、省(市)交通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军车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国营运输机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组成。1953年1月,长春市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及省军区主要领导同志任主任、副主任。其成员有市计委、农工部、交通、公安、群团及国营运输机构的负责人,统一领导全市交通安全工作。其具体任务是:领导全市交通安全运动;编写宣传教育材料;推动安全检查;发动安全竞赛,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经验;加强汽车驾驶人员及修理人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责任感及驾驶、修理技术;举行“安全月”、“安全周”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订立安全公约,提高广大群众对交通安全的认识,促进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严格执行驾驶员的检、考及年度审检工作,利用检、考机会举行座谈会、学习会;取缔违章事件,严禁摊贩在路旁任意摆摊、儿童在路上嬉戏;组织交通安全检查,实行临时或定期检查;举办交通管理人员训练班,发动车辆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协助维持交通秩序与维护交通设备;定期举行交通安全评奖,对模范人物与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1959年3月,长春市交通安全委员会改称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同时,在各区成立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之后,在全市开展安全运输竞赛活动。1965年下半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中断。
  1972年10月,恢复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机构。由市委副书记、市革委会副主任翟象坤任主任,还有副主任5人,委员17人,均由各大口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人担任。市区各街道人民公社(街道办事处)也设置了交通安全管理中心组,领导基层单位的交通安全自检组工作。
  1987年3月,长春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副市长兼公安局长袁长华担任。到1988年底,有区、县交通安全委员会10个,街、乡(镇)和较大单位交通安全委员会1006个。较小单位成立交通安全监察小组3570个。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不断地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安全大检查、整顿交通秩序、总结交流交通安全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交通安全自检组(联合自检组)1957年,在全市汽车、电车、畜力车(货运胶轮车、载客马车)及驻军有车辆单位,成立了交通安全自检组,也称民主管理委员会。其任务是: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交通法规,制订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召开班前班后评奖会,进行安全行车教育,举办交通安全画廊和宣传板报、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保证行车安全。
  60年代后期,对零散的较小有车单位,按照同行业、同系统、就地就近的原则,由几个单位联合成立交通安全自检组。其任务与上述交通安全自检组相同。自检组长由车辆较多单位的车管干部担任,或选举驾驶经验丰富、群众威信较高的老司机担当,经常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自行车交通安全自检组 从1958年6月起,各单位建立了“自行车管理委员会”。到1959年,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起来。对于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980年12月,公安部在旅大市召开《全国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会议》,长春市学习旅大的先进经验,并推广了石棉厂建立自行车安全自检组的经验。此后,在全市普遍建立自行车安全自检组,至1988年底,市区共有自行车安全自检组4949个,负责对骑自行车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督促检查车体状况,有利于保证交通安全。
  群众义务交通员1958年4月,市公安局为加强违章车辆的监督管理,首次从电、汽车驾驶员和胶轮车工人中选出300多名义务交通检查员,增强交通管理力量。义务交通检查员的任务是:(1)经常向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本单位车辆保养情况和存在的问题;(2)在街路上发现违章车辆,对情节轻微者予以说服教育,情节严重者,向交通民警报告或送交通中队处理。6月,全市共组织义务交通检查员400多人、义务宣传员8000人,参加红领巾交通监督岗的学生1000多人,建立交通广播站40处,民警协助有关部门设立儿童游艺站和幼儿园104处,把数万名非学龄儿童组织起来,防止上街乱跑,影响交通安全。交通事故比上年同期下降40%,死亡率下降66%。1960年9月,发起“压缩交通事故,保证运输安全,向国庆节献礼”活动。市公安局交通队组织2000多群众义务交通员和检查员走上街头,协助交通民警检查过往车辆,维持交通秩序。1988年,全市有义务交通员2100多人,他们经过短期交通常识培训,到街道路口协助交通民警执行勤务。同时,组织汽车驾驶员和学习驾驶员上街维持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每年轮流执勤12天,协助交通民警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他们在执勤中受到深刻教育,树立了安全第一思想,对消除事故隐患,起到良好作用。
  二、贯彻交通法规
  1949年10月,长春市开展了“整顿市容和交通秩序”活动。主要是取缔马路上的小摊贩,整顿各种车辆停放秩序,教育汽车驾驶员、马车夫和行人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市公安局抽调公安队、执法队、交通队和各公安分局派出所警力500余人,划分75个小组,深入到各区宣传群众,整顿交通秩序。1953年,全市开展“交通安全活动月”贯彻《全国陆上交通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加强城市交通管理。1955年至1957年,长春市的交通秩序与交通管理工作走上正规。先后开展了“交通安全活动月”、“交通改革运动月”、”安全行车竞赛“、“加强车辆管理、压缩交通事故”、“依靠群众、加强管理、保证交通安全”及“整顿交通秩序月”等活动。在整顿交通秩序活动中,全市各单位、各部门互相配合,广泛发动群众参加交通管理。涌现出“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改革委员会”、“义务交通管理员”、“义务交通检查员”、“机动车安全自检组”、“马车交通安全自检组”等群众性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形成维护交通秩序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1955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实行交通改革。成立了“长春市交通改革委员会”,从各有关单位抽调32名工作人员,编写宣传材料,训练、教育驾驶人员,勘察街路,准备安装交通设施,掀起了交通改革高潮。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分片开展交通改革宣传教育活动,使百分之六十的群众受到了教育,扭转了某些人“交通工作与我无关”的错误认识,明确了交通管理是为经济建设服务,而且直接与每个家庭、每个人利害相关。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印发了各类宣传材料12500多份,各种宣传画14000多张,并由部分小学和初中毕业生组成文艺宣传队,向企事业单位及街道居民演出交通改革的文艺节目34场,观众达21600人次。各区文化馆放映交通改革幻灯片和电影,观众达2万余人次。在宣传贯彻《城市交通规则》的同时,对交通设施进行了改造,交通秩序大有好转,提高了运输效率,交通事故比上年减少45%。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5月,市公安局举办交通干警短训班,学习和理解新《条例》。6月上旬,又举办宣传员培训班107个,培训宣传员7748人。宣传员深入基层单位,组织汽车司机、职工、学生及居民群众学习新《条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交通安全委员会联合成立宣传贯彻新条例办公室。7月6日,召开全市动员大会,新闻发布会,在《长春日报》就有关新《条例》问题发表了《答记者问》。在主要街路悬挂大幅标语16879条,摆放宣传板25016块,设交通法规咨询处135处,印发宣传材料15万份,出动广播宣传车3359辆次,大张旗鼓地宣传新《条例》和交通安全常识。同时,各级交通委员会还组织义务交通员76398人次,走上街头宣传交通法规,纠正违章,维持交通秩序。
  三、坚持交通安全宣传
  为了宣传教育群众遵守交通规则,减少和防止交通事故,1957年5月1日市公安局举办了交通安全展览会。展览会分4个部分:(1)长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交通工作必须相应加强,以保证交通运输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用电动图表和照片等显示了长春市交通工作的面貌,全市政治、经济、文化飞速发展的情况。(2)通过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揭示交通事故对国家和个人的危害性。(3)要求大家遵守交通规则,行人和各种车辆驾驶员应当怎样遵守交通规则、识别交通信号和应当注意的问题。(4)要求相互监督,共同维护交通秩序。还介绍了教师怎样教育学生、家长怎样帮助孩子遵守交通规则,以及治保员、三轮车夫协助交通警察维持交通秩序的典型事例。展览会开馆后,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和各企事业单位,踊跃组织职工、学生和居民群众参观。展览会历时4个月,参观者达30多万人次,约占当时全市人口的1/3。公安部还专门向各省、市公安部门发出通知,介绍长春举办交通安全展览会的情况。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等10多个城市,先后派来2000多人参观展览。1964年7月1日,长春市公安局又举办了一次规模较大的“长春地区用电、防火、交通安全展览会”。在“交通安全栏”介绍了当时长春市的交通管理概况,表彰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展出了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状况以及怎样防止交通事故等。
  1978年,市公安局在斯大林大街(今人民大街)人行道旁设置了大型宣传画廊,共出刊%期;又在36条主要街路口建起小型宣传画廊,共出刊690期。运用连环画、事故现场照片,向群众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生动,收到较好效果。
  1984年6月,创办了《长春交通安全报》,截至1988年底,已出版58期。宣传交通法规,报道全市交通管理动态,对推动全市交通安全和沟通信息发挥了一定作用。
  1986年,购置了电视录相设备,可录放、制作、剪辑电视节目。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能及时收录现场实况。几年来,制作专题新闻节目226个,在省、市电视台播放。还录制34集《车祸无情》等电视短剧及小品,在长春、吉林电视台播放,收到较好的宣传效果。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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