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员条件、资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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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12
颗粒名称: 一、机动车驾驶员条件、资格
分类号: D631.5
页数: 2
页码: 580-5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条件、资格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机动车驾驶员 资格

内容

1950年3月20日,经政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布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及《汽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春市公安局对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依法管理。在这两个法规中,对机动车驾驶员条件明确加以规定。年龄:报考学习驾驶员,实足年龄在18至50岁之间;报考等级驾驶员,实足年龄在18至55岁之间。文化技术水平:报考的驾驶员须粗通文字,略知机械常识和交通规则;报考等级驾驶员要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及安全行车里程,并能完成规定的保养修理工作。身体条件:驾驶大型车者,身长155公分以上,视力两眼应各为0.7以上,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视力也相同;辨色力,无赤绿色盲,赤绿色弱,全色弱或全色盲。听力:两耳于5公尺之距离听得清嗫语或听力达0.8公尺(音仪试验)。神经:脑神经或脊髓神经之机质和官能正常,内脏无显著病变者。
  1959年7月11日,吉林省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针对驾驶员中存在的问题,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交通管理的联合指示》。据此,市公安局对全市机动车驾驶员采取了新的管理方法:(1)严格执行考试标准。新司机录取后,先发实习执照,实习期为半年,在此期间不违章、不肇事,车检工作好,安全行车5000公里,由本单位做出行政鉴定,经车管部门批准,认为确实合乎驾驶员条件的,再申请转为正式驾驶员。对1958年8月以后考取三等职业(或临时的)驾驶员的,进行一次复考,对技术不合格的,予以缴回执照,限期再学习,再行复考,如再不合乎驾驶员技术条件,便缴回执照。对机关、企业、学校执有普通驾驶员执照者,要求在1959年9月10日前进行一次复验,对不合乎技术条件的,缴销执照。对以后一个时期录用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予以报考,严禁非驾驶员开车。1985年,公安部颁布《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市公安局对机动车驾驶员的选择,规定为报考大客、无轨电车年龄在20至40岁之间;报考轻便摩托车的,年龄在16至55岁之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血压在90至140毫米汞柱之间;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者,均不可报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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