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驾驶员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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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1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驾驶员管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4
页码: 580-5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驾驶员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机动车驾驶员条件、资格、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审验等。
关键词: 长春市 驾驶员管理 资格

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员条件、资格
  1950年3月20日,经政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布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及《汽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春市公安局对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依法管理。在这两个法规中,对机动车驾驶员条件明确加以规定。年龄:报考学习驾驶员,实足年龄在18至50岁之间;报考等级驾驶员,实足年龄在18至55岁之间。文化技术水平:报考的驾驶员须粗通文字,略知机械常识和交通规则;报考等级驾驶员要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及安全行车里程,并能完成规定的保养修理工作。身体条件:驾驶大型车者,身长155公分以上,视力两眼应各为0.7以上,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视力也相同;辨色力,无赤绿色盲,赤绿色弱,全色弱或全色盲。听力:两耳于5公尺之距离听得清嗫语或听力达0.8公尺(音仪试验)。神经:脑神经或脊髓神经之机质和官能正常,内脏无显著病变者。
  1959年7月11日,吉林省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针对驾驶员中存在的问题,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交通管理的联合指示》。据此,市公安局对全市机动车驾驶员采取了新的管理方法:(1)严格执行考试标准。新司机录取后,先发实习执照,实习期为半年,在此期间不违章、不肇事,车检工作好,安全行车5000公里,由本单位做出行政鉴定,经车管部门批准,认为确实合乎驾驶员条件的,再申请转为正式驾驶员。对1958年8月以后考取三等职业(或临时的)驾驶员的,进行一次复考,对技术不合格的,予以缴回执照,限期再学习,再行复考,如再不合乎驾驶员技术条件,便缴回执照。对机关、企业、学校执有普通驾驶员执照者,要求在1959年9月10日前进行一次复验,对不合乎技术条件的,缴销执照。对以后一个时期录用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予以报考,严禁非驾驶员开车。1985年,公安部颁布《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市公安局对机动车驾驶员的选择,规定为报考大客、无轨电车年龄在20至40岁之间;报考轻便摩托车的,年龄在16至55岁之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血压在90至140毫米汞柱之间;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者,均不可报考。
  二、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审验
  20年代初,长春地区的汽车司机,大多数是从上海、天津等地学会汽车驾驶技术后,再回到本地从事驾驶工作的。1925年,梁鸿声等人在德惠创办德惠利通汽车学校,每期10人,学期3个月。当时培训驾驶员的另外途径是师傅带徒弟,三年满徒后,经警察厅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即可单独驾驶车辆。这种师傅带徒弟传授汽车驾驶技术的方法,一直延续下去。
  1958年,吉林省交通厅在长春市开办了吉林省交通学校,为吉林省“战备汽车队”培养200余名汽车驾驶员,经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考试合格后,发给正式驾驶员执照,给机动车驾驶队伍输送了素质高、技术好的驾驶员骨干。1981年11月,经长春市编委批准,市公安局在交通大队内成立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根据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使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走向正规。从1981年至1988年,培训出驾驶员6万余人,对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保证交通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长春解放之初,为迅速恢复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对原有电、汽车驾驶员重新考试和换发新驾驶执照。参加考试的汽车司机516人,电车司机113人。此后,对驾驶员的审验,每年进行一次。驾驶员工作调动或迁移外地,须在3个月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变动工作单位时,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做到:(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2)驾驶车辆时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3)不准驾驶与车辆不相符的车辆;(4)不在酒后开车;(5)驾驶车辆时,不吸烟、饮食和闲谈;(6)不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1982年4月,吉林省人民政府规定了《吉林省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办法》,市公安局通知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准驾车辆的种类:(1)准驾大型客车的,准驾各型别的方向盘式汽车、拖拉机;(2)准驾大型货车的,准驾除大型客车以外的各型别的方向盘式汽车、拖拉机,并可驾同类型底盘改装的特种车及装有固定设备的其他专用汽车;(3)准驾小型汽车的,准驾小型客车、货车和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4)准驾手把式三轮机动车的,准驾三轮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5)准驾方向盘式拖拉机的,准驾其他型别的拖拉机;(6)准驾二轮摩托车的,准驾轻便摩托车;(7)分别准驾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轻便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的,只准驾本型别的机动车。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常对驾驶员准驾车类进行检查,发现有超越准驾车类违章驾车的,依照交通违章规定严肃加以处理。驾驶员因故不能及时参加年审的,可以缓审。无特殊原因两年不进行年审的,撤销其驾驶证。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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