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机动车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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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10
颗粒名称: 二、非机动车管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3
页码: 577-5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非机动车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非机动车 管理

内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为动力行驶的车辆,如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兽力车等。长期以来,非机动车是运物、载客的主要运输工具。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在其《违警律》“交通违章”一节中就有对车辆管理的规定:“于多人聚集之处及弯曲小巷,弛骤车马或争道开车不听劝阻;乘自行车不设铃号;夜中无灯火疾驱车马;骤车诸车横堵道路并牵车马妨害行人;装置粪土秽物经过街市不施覆盖”等行为,给予拘留或罚金处罚。民国三年(1914年),长春县警察事务所在《马快车、人力车规则》中,对畜力车、人力车及车夫进行登记管理,规定:凡是载客营运的马车、人力车,车夫必须穿统一制作的号坎(即马夹,背上印有号码标志)。凡不穿号坎者,一律不准在城区的街路上从事拉客营业活动。1934年,沦为伪满洲国首都的长春,已有马车1800辆,人力车400辆,自行车2000辆。到1936年,马车增至5000辆,成为当时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马车、人力车仍是主要运输工具,他们都实行登记、发照制度加以管理。
  长春解放后,1949年初,市公安局决定对全市载货大车、载客马车、三轮车、手推车、自行车进行检验、登记和发放牌照。规定对畜力车驭手和三轮车工人发放号坎,不穿号坎者不准驾车。畜力车牲畜须带粪兜方准在市区通行。翌年4月,对非机动车进行年度检验并规定了检验标准。受检合格的车辆,发给新年度的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准予行驶。 1953年,长春市成立了自行车管理所,负责对全市自行车的登记、发照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1967年,全市有自行车13万余辆,三轮车270辆,手推车795辆,畜力车805辆。1969年9月15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军管会规定:“自行车必须车闸、铃、牌照齐全有效;必须在右侧慢车道上行驶;在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要靠右行驶,不准与机动车抢道争先,不准双手撒把行驶,不准带入,不准拖拉其他车辆”。1984年4月4日,市整顿市容卫生交通秩序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对骑车人、车况、停放、行驶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让大家知道,有“骑车十不准”:不准双手撒把、扶肩并行;撑伞或攀扶其它车辆;走人行道、机动车道或路左侧;互相追逐、曲线竞驶、栽头猛拐;与机动车抢道;越线行驶、穿越广场、走自行车禁行线;带幼儿走设有禁止带幼儿标志的街路、带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在街路上学车;儿童在街路上骑大型车;闯红灯等。
  为保护市区的沥青路面,1950年3月,市公安局、建设局联合规定铁轮马车在以下街路上通行:远达街、四通路、东盛大街、吉林大马路、南岭街、长通路、永长路、民康路、长白路、铁北一路、城后路(现新华路)、锦水路、建设街、工农大路、东天街、东五条街、凯旋路、光明路及咸阳路。其他如系石头或沙石铺成的路也可通行。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铁轮畜力车在50年代后期便被淘汰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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