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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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09
颗粒名称: 一、机动车管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7
页码: 571-57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机动车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机动车 管理

内容

1914年7月,中国商人邹筱亭购买英国制造的“可马斜路”牌8座小汽车两辆,在长春头道沟八区32番地创办私营华立自动车行,开始在城内进行载客营运。到1922年,长春城内汽车增加到23辆。随着汽车的出现和发展,长春警察厅制定了有关汽车管理的交通规则。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内机动车辆迅速增加,到1934年有汽车305辆。其中,货运汽车60辆,大、小客车245辆(官方轿车130辆,私人轿车42辆,公共汽车73辆)。1945年抗战胜利,国民党统治长春时期,内战连绵,经济崩溃,交通运输陷于停顿状态,全市汽车不足300辆,且绝大多数机件残破不能行驶。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交通运输得到充分发展,汽车数量迅速增加,管理工作亦随之加强。
  机动车登记、检验1949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各城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营业车辆应行驶指定路线;一切车辆应避让汽车、汽车应避让电车;装载超高、超宽者,应在指定路线和时间内通行;载货汽车不得载乘客;自用车不准兼操营业;在市内宽阔街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在交通繁华街道不得超过20公里,一般市内道路,不得超过25公里。1950年3月11日,市公安局对各种车辆的检验、发放牌证问题发出通告,从4月10日至5月13日,对全市汽车、电车、胶轮马车、三轮车、脚踏车进行检验,并发放牌照。对机动车检验的标准是:必须使手闸技术状况良好,警音器(喇叭)要响,前灯(大、小光齐全)、车室灯、尾灯、停止灯、方向指示器(指挥灯)、前缓冲器(保险杠)及机器盖等必须能正常使用,乘客大车前上端两角要安装兰颜色灯2个。还规定机动车两旁车板外侧,要标明持有车辆单位的名称。此后,对机动车辆逐渐形成了年检、季检、月检等制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后,车辆管理遭到严重干扰,对机动车检验工作陷于停顿,一整套车辆管理制度被废止。1972年,公安部、交通部公布《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长春市开始恢复机动车的管理工作,在核发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中规定:机动车辆必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检验核发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行驶证、养路费缴讫证必须随车携带,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牌、证遗失或损坏,须向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补、换。还规定:严禁拼装汽车,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各种车辆的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制动器、防护网、保险链、尾灯等。市公安局依照《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结合长春市车辆管理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包括机动车行驶前,要检查周围有无障碍,鸣号起步;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时,需在50到100米内减速,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严禁争道抢行;机动车通过市区,严禁使用高音、怪音喇叭;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机动车行驶按不同路况,前后车保持一定距离;拖拉损坏的汽车只准拖拉1辆,必须转向灵敏,制动有效,夜间有照明设备,并有驾驶员操作;各种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各种灯光中途发生故障,必须修复后方准行驶。此外,对让车、会车、超车、车辆过渡和停放以及机动车装载等也作了规定。
  1958年“大跃进”期间,有的运输单位为了完成任务,相继出现了“汽车列车化”的运输方法,并当作“先进经验”加以推广。市公安局为使这种运输方法保证安全行驶,做出一些规定:拖挂车辆在市内不得超过3台,在郊区不得超过4台;拖车上不得坐人;出车前必须对主车(汽车)和拖车进行全面检查,拖车之间要挂红旗,拖车必须安装刹车、安全链、安全插销、安全灯(包括尾灯和刹车灯);对繁华和狭窄的街道禁止列车通行;驾驶员必须有熟练的驾驶技术方可拖挂车辆;使用拖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给牌照后,方准行驶。
  1979年4月2日,外贸部、交通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进口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要求交通,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商检局,对进口机动车辆实行分工负责、联合检验监督管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真贯彻执行此项规定。在商检部门的配合下,对进口的机动车进行复检,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10月17日,吉林省公安厅、交通厅、财政厅为严格控制客车和小汽车的购置和牌证发放,还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购置的客车和小汽车,必须经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发给《专项控制商品准购通知书》。市公安局依此规定办理客车和小汽车检验手续,发给行车牌照。1979年,长春市已有各种机动车15692辆。其中,小客车2144辆,大客车1035辆,小货车509辆,大货车6405辆,特种车1375辆,摩托车1828辆,拖拉机2215辆,有轨电车95辆,无轨电车86辆。
  公交车与出租车管理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依靠广大职工昼夜抢修被国民党军破坏了的电车、汽车和交通设施,仅仅1个多月的时间便恢复了市区公共交通。此后,又大力开辟新线,增加车辆,到1952年末,汽车线路增至5条、有轨电车线路6条,营运车辆84台,营运线路总长44.6公里,年客运量达1572.6万人次。1960年,已有公共电、汽车营运线路34条,469台车,营运里程总长383.23公里,客运总量达4333万人次。
  长春市运输公司、公共交通总公司和4个货运公司是较大的交通运输部门,它们担负着繁重的客货运输任务。1957年1月,全市开展“加强车辆管理,压缩交通事故”活动时,市公安局派出交通民警前去驻在,帮助建立交通安全自检组。又从司机和乘务员中选出百余名义务交通检查员,监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协助交通民警管理交通秩序。从1988年起,市运输公司、公交总公司、各货运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各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使这些单位的交通违章和事故得到了控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春市出租汽车业兴起。市公交总公司成立了出租客运车队,有各种轿车40余辆,1988年又购置中巴27辆,在各条公共电、汽车路线上,开辟了“招手即停”的小公共汽车业务。随之个体出租车迅速增加。到1988年底,全市共有个体出租车1835辆,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大客车及三轮摩托车等。个体出租车的兴起,方便了群众,补充了国营交通运输,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出租车是从企事业单位买来的淘汰车,稍加修理即投入营运,车况普遍不好,甚至带病营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员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现象严重,经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1987年,市区内个体出租车造成死亡事故22起,1988年发生27起,分别占全市当年死亡事故总数的15.4%和18.6%。远远超过万台车死亡事故发生率。少数出租车司机肇事后逃逸,有的利用出租车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为了对个体出租车加强安全管理,市公安局除专门成立出租车治安派出所外,1987年还在市内4个区成立了个体车辆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宣传交通法规,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审验。
  1988年3月2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客运出租市场进行整顿治理,成立了市整顿治理客运出租市场领导小组。从4月1日起,对现有的出租车辆进行清理审查。由公安部门负责对主、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车辆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出租车业户进行清理;市客运管理部门根据公安、工商两机关的审查,重新核发有关证件。对私设揽客人员、扰乱公共秩序、强行索要高价、敲诈乘客、盗窃出租车辆设备器材、违章肇事、利用出租车进行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无营运证车辆,一律不准从事出租,对违法经营者,处以500至5000元罚款,并由公安交通部门吊扣行车证。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制定了《关于个体车辆检验工作方案》,拟定了检验标准。从1988年4至8月,共检验个体出租车1597辆。检验合格者913辆,占受检车辆的57%。交警支队经常对个体出租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车况大有改善,司机遵纪守法的多了,交通违章事故也大幅度下降。
  通勤车、特种车管理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职工生活条件的改善,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置了大型客车,接送职工上下班。从1976年起,实行通勤车核发通勤车牌、证制度。1984年7月,在市区51条主要街路,设置了通勤车停车站238个,临时乘降点492个。1986年,全市有通勤大客车1884辆。为加强通勤车行驶路线、停车站点的管理,1986年4月12日,市公安局作出了《关于加强大客车(代客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单位自备的大客车(代客车),必须建立领导负责制;无论临时载人还是接送班,都必须指定一名车长或安全员;必须选派驾驶技术好、作风正派、安全观念强的驾驶员担任;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严禁用不合格车辆载人;在公路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在市区不得超过30公里;而且必须办理《载人通行证》。
  1983年10月29日,吉林省公安厅为贯彻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要求搞好特种车辆的登记、检查、管理工作。特种车辆,指警车、消防车、交通监理车、事故勘察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这5种车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特种车辆的单位,必须办理安装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批手续,经省公安厅核准后,方准行驶。1987年5月20日,市公安局对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特种车音响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坚决没收警报装置,并处以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经过批准安装特种车辆警报器的,对音调、标志灯具的颜色普遍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立即更换。对非公安机关用车喷涂“公安”标记的,限期涂掉。各种车辆除悬挂号牌外,一律不准悬挂其它标牌或标记。对非执行紧急任务或不按规定鸣放警报器的驾驶员,按交通违章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直至吊扣驾驶执照3个月。
  机动车噪音、尾气、报废的监控与检测1979年6月13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对控制和消除城市噪音做出暂行规定。要求产生噪声危害的单位,发动群众,进行一次噪声危害治理情况的检查,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噪声治理计划,认真加以解决。市公安局从以下方面实行监控、管理:各种车辆进入市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时速行驶,禁止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行车中鸣喇叭时,应短鸣,不准长鸣、滥鸣;夜间行车要用断续灯光示意,一般不要鸣喇叭。在机关、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学校和宾馆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的地段,不要鸣喇叭;通过交通岗等信号或出入会场,不准鸣喇叭,更不准在街上试鸣或叫门、唤人;机动车辆要有消声器,没有或失效者,不准在马路上行驶。行车时要保持车厢、门窗及各种车上设备完好,运载的货物要固定好,以减少行车噪声;停车时必须熄火(严寒季节允许间断发动);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和警铃;交警部门要加强车辆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教育驾驶员严格遵守控制和消除噪声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用高声喇叭装备宣传车。1984年7月15日,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法规,发布了《关于控制机动车噪声的通告》。从8月1日起,市区各种机动车一律改用低音喇叭,音量不得超过105分贝。市区斯大林大街(今人民大街)站前至工农广场、长春大街、西安大路人民广场至西安桥、吉林大路长春大桥至乐群街口、东风大街一站至五站、新发路、北安路等7条街路禁止鸣喇叭。特种车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两辆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在非禁止鸣喇叭的街路,一次鸣喇叭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3次。市交警大队在年检、季检时,用声级仪检测,合格者发给《喇叭检验合格证》,以备查验。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要求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监督。按照国家制定的《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发动机在怠速工作状态时,汽油车尾气排放一氧化碳不超过5%,碳氢化合物不超过6472.5毫克/立方米,柴油车排放尾气烟度不超过RB6.0。由市环保局、公安局组织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合格的发给《尾气排放合格证》,无合格证的车辆严禁在市内行驶。市环保局还在市区主要街道和进入市区的干线路口设立检查站,监督检测过往车辆。
  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先后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通机关,对老旧车辆报废处理问题加以管理。1986年初,长春市成立老旧机动车辆报废办公室。6月28日,市公安局规定了老旧车辆的报废标准,即各种类型的载重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虽经修理,但车辆燃料消耗高于原生产厂规定20%以上的;凡行驶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以上大修的车辆;一次大修费用达到新车出厂价格二分之一;车型老旧,又无配件来源供应的,均应报废。首次报废16种车型:吉斯151、斯大培克、尼桑同合、万国、吉姆西、老日产、嘎斯67、威力斯、雪佛兰、福特、大道奇、布切奇、上海581、长春120、却贝尔、华沙等。1986年12月5日,按照国家规定由市经委、财政局、物价局、物资局、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和石油公司联合发出通知,将本市1973年前投入使用的140种进口车和90种国产机动车辆及各种杂牌车拼装车全部报废。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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