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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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99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交通管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44
页码: 555-5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交通管理况,公安机关依照交通法规,对道路、车辆、行人和驾驶员实行科学管理,保证交通畅通,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行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不断加强交通设施现代化建设,保证城市生活正常运行,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关键词: 长春市 交通管理 交通法规

内容

公安机关依照交通法规,对道路、车辆、行人和驾驶员实行科学管理,保证交通畅通,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行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不断加强交通设施现代化建设,保证城市生活正常运行,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第一节 交通秩序管理
  对城市交通秩序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改善指挥系统、提高指挥技能、严密各项管理措施、改进道路安全设施、调整疏导交通流量、整顿交通秩序,是搞好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交通指挥与勤务制度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市公安局为迅速恢复市内正常的交通秩序,首先拆除了国民党军在街路上修筑的碉堡和铁丝网,清理了垃圾、污物。同时,留用了30名旧交通警察,经过4天训练,派到市区10处岗点执勤站岗,维持交通秩序。随之,又招收30名交通民警,成立了3个交通分驻所。在主要街道和繁华路口设置19处交通岗,负责交通管理工作。市公安局根据需要,于1949年3月,经过考试,又录用了80名新民警,经过短期训练,除充实3个交通分驻所外,又增设第4交通分驻所。交通值勤岗点增至47处,并修复了重庆路、四马路、北京路等3处手动式信号灯。
  1948年11月1日,市公安局发布了交通规划,规定:“行人在人行道靠左侧通行,不准在马路中央通行;各种车辆要有证明方准通行,一切车马行人必须听从公安人员的交通指挥;市内行驶的汽车于人多路窄的地方,每小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一般的地方不得超过25公里;发生交通事故时,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岗哨公安人员报告,听候处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949年11月,交通民警指挥交通改用红绿两色指挥旗。右手持红旗,左手持绿旗。示绿旗准许车辆通行;示红旗禁止车辆通行。
  1949年2月1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各城市交通规则》,从3月1日起,在东北实行右侧通行。市公安局按此规则通告全市机关、工厂、学校、军事单位及街道居民。通过张贴布告、标语、登报纸、广播、放映幻灯片及举行训练周等形式,宣传《东北各城市交通规则》,召集各行业车主开会,要求严格遵守。
  1955年11月5日,长春市交通民警改用指挥棒指挥交通。指挥棒用右手握持。直行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身体右侧对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右平伸,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车辆通过,其他方面车辆禁止通行。左转弯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身体左侧对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前平伸,准许右方车辆左转弯、调头或直行;交通民警左手向前方示意,准许机动车小转弯,其他方面车辆禁止通行;各方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过;停止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各方面车辆禁止通行。当时交通民警执勤时,随身携带“三大件”:指挥棒、白套袖、简易喊话筒。无灯岗处还带口哨,在指挥车辆通过之前,先吹口哨,提醒行人和非机动车注意交通安全。
  1955年,市公安局先后组织了交通干警到沈阳、旅大、北京、上海等城市学习。结合长春市的具体情况,推广了北京、沈阳等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开展了“转变服务态度运动月”活动,纠正违章时要做到:先敬礼后说话,摆事实、讲道理,以礼待人、以礼服人,在交通指挥上要做到主动放行。通过“交通运动月”活动转变了交通民警的思想作风,密切了警民关系,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
  长春市在交通指挥上,推广沈阳市三纬路交通岗的“快车不停、慢车不等、行人不堆”的灵活指挥方法,促进了长春市的交通指挥管理工作。从1957年开始,长春市在斯大林大街重庆路岗进行了试点,总结出交通指挥4条经验。(1)指挥灵活:方法是采取“迎一放二”、“快车不等、慢车不停”、“重车不等、空车缓行”、“走的不停、停的不走”等指挥方法,疏导交通指挥车辆尽快通过路口。(2)指挥交通时讲究喊话的技巧:首先分别对象,拟好提纲并能熟读,现场应用时流畅、自然、受听,行人易入耳接受。(3)交通民警熟悉岗区周围情况:对本区机关、工厂、学校的上、下班时间,电影院、剧场的演出和散场时间等等,做到心中有数,以便上岗执勤时,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4)注意交流经验:各区交通中队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总结各岗位工作情况,找出经验教训,互相交流,取长补短、改进工作。这项交通指挥工作经验被吉林省公安厅采纳,向全省各城市公安机关推广,收效很好。
  1958年“大跃进”期间,交通流量迅速增多,车辆昼夜川流不息。交通运输部门和持有机动车辆单位,为提高运输效率,大搞“汽车列车化”即一辆卡车拖挂多辆拖斗车,给交通指挥和行车安全带来很多问题。市公安局为改善交通指挥方式,缓解交通民警过重的工作负担,在交通流量繁多的重庆路、二马路、三马路、四马路、七马路、大经路、北京路及南关大桥等8处路口,安装了手动交通信号灯并设立了岗亭。交通民警在夜间可坐在岗亭里,利用信号灯指挥交通。
  1958年11月,市公安局通过选拔,首批招收了120名青年女交通民警,经短期培训,分派到各执勤岗点工作。她们出现在大马路上,手中挥舞着指挥棒,英姿飒爽,指挥交通,给长春街头增添了一道绚丽多彩的风景线。
  1966年5月前,长春市的交通秩序井然有序,交通事故呈下降趋势,交通管理工作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全市设交通执勤岗50处,其中正岗17处,线岗7处,点岗16处,时间岗3处,公路岗7处。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受极左思潮影响,一些“红卫兵”无视国家交通法规,肆意指挥车辆靠左侧通行。说什么“革命造反派都是左派,必须左侧通行”,还把右转弯的交通标志推倒或涂上黑叉子;要求把交通信号灯“绿灯行、红灯停”改作“红灯行、绿灯停”。强调“红色是革命的象征,不该停滞不前”,结果全市交通秩序大乱。有的人不听交通民警指挥,无证驾驶汽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据1966年11月4日调查统计:九、十两月,市区发生交通事故70起,死7人,伤15人。与1965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55%和40%。
  1967年6月8日,吉林省劳动厅技工学校“造反派”头头,指使实习驾驶员驾驶货车载运40余名学生参加武斗。由于驾驶技术不熟练,行至全安广场时,发生翻车事故,当场死亡3人,重伤22人。1968年5月,“砸烂公检法”,绝大多数交通干警集中在“学习班”,接受“审查改造”。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下放到工厂、农村或“五•七”干校劳动,留下22名交通民警担负全市交通管理任务,仅存交通执勤岗12处。由于交通管理严重失控,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大幅度上升。1970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列举了当时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吉林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部、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和长春警备区据此发布了《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经过整顿,长春市的交通秩序有所改进。1972年,市人民保卫部对市区各种车辆流量、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等进行了调查研究,重新调整并增设了执勤岗108处。其中,正岗30处、线岗26处、点岗16处、时间岗23处、公路岗13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种车辆急剧增加。市公安局根据新时期交通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扩充了交通警力,到1988年,全市交通民警已从1979年的301名增加到721名,增加率为139.5%,执勤岗位增至160处,信号灯岗增至69处。此外,还设立点岗16处、线岗45处,并划出交通事故多发地段40处,加强了交通管理工作。
  二、保证重点工程运输畅通
  第一汽车制造厂,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56项重点工程之一,1953年7月15日破土动工兴建。建厂初期,由于基本建设工程量大,担负运输任务的机动车、畜力车和人力车混杂在一起,昼夜不停,交通秩序混乱,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为了保证该厂基本建设需要,抽出部分交通民警组成直辖班,进驻该厂维持交通秩序。继之,由汽车厂、建筑公司抽调警卫人员70名,成立基建工地交通分队。在工地内外21条线路上,设30余处交通岗,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证建厂工程的顺利进行。
  1950年8月~9月,1951年5月~6月,在修建公主岭飞机场时,先后两次派出交通民警40人次,白天负责施工现场的交通指挥,夜间轮流看守搅拌机和建筑材料等项工作。1959年,长春市修建新立城水库,为维持好交通秩序,派出10余名交通民警常驻施工现场,与那里的干部、民工同吃同住,指挥疏导交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保证了交通运输安全和水库工程的顺利竣工。
  三、交通秩序的综合治理
  1978年,公安部在广州召开的全国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1980年,在旅大市召开的交通管理会议又提出“对城市交通实行科学管理”的口号。还对治理好城市交通秩序提出了“各行其道、车不越线、人不斜穿、路无障碍”等4条标准。1985年,常州会议重申城市交通应切实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些方针和措施,推动了长春市交通管理工作向更高的水平发展。
  1980年4月5日,在全市开展了“交通安全月”和“双无”(无交通违章、无交通事故)竞赛。这次竞赛以“双无”为中心,依靠群众,调动各方面力量,每天组织1400多名义务交通员上岗,协助交通民警管理交通秩序。主要街路,平均50米左右即有一个交通岗哨。全市还组织40多台机动车巡逻队,在市区主要街路及公路上巡逻,形成了强大的群众性交通管理网络。为了加强交通法制教育,公、检、法三机关先后召开两次交通肇事案件公判会,公开处理交通肇事犯,以扩大教育面。“双无”竞赛期间,对发生的重大交通违章和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就地追查原因,吸取教训,并制订整改防范措施。此后,陆续开展了“安全文明行车竞赛”、“大干20天,整顿交通秩序,迎接十二大”、“加强交通管理,掀起治乱高潮”、“振兴长春,创建优良交通环境”等整治交通秩序活动。
  1987年9月~11月,长春市开展了“从严整治交通秩序”活动,动员全市人民行动起来,打好从严整治交通秩序的总体战。针对当时比较严重的机动车9种违章、非机动车8种违章、行人5种违章和4种违章占道所造成的交通混乱,交通事故,加强宣传教育,形成从严整治交通秩序的强大声势,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综合治理、严管严罚。并参照外地交通管理经验,实行“五包、三管、三挂钩”的交通管理责任制。“五包”,即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街道包居民、部队包战士、党团组织包党团员;“三管”,单位管教育、管管理、管处罚;“三挂钩”,是把交通违章处罚同职工个人、单位领导、单位集体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
  在整治期间,市长王家桐等领导同志多次走上街头,与广大交通干警、义务交通员一起参加交通管理。对市内30条主要街路,实行严管、严罚,从严整顿。要求各个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党政机关干部、党团员、专业执法队伍、解放军指战员带头遵守交通秩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出现了交通违章、事故大幅度下降,交通秩序井然的局面。
  第二节 道路设施建设
  在全市的道路上,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各项安全设施,以保障安全、减少事故。路面上设置的交通隔离设施及各类交通标志,可以引导车辆、行人有秩序地行进,使之各行其道。
  一、交通标线、标志、护栏及隔离带
  清道光五年(1825年),长春厅北移宽城子,新建了一条南北走向的主干道和九条东西走向的街道,都是土路和砂石路,供畜力车、人力车行走。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以后,在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附属地”内,其道路以水结碎石为主,有的还铺装了柏油路面和水泥方砖。之后,有少量汽车行驶。当时,长春的路面设施,是只在陡坡、狭窄路段或急转弯地方,设有标着“危险”或“注意”等字样的木牌,以警示车辆、行人注意。
  1931年东北沦陷后,长春市成为伪满洲国首都,城区扩大,街路扩建,人口骤增,各种车辆及行人的交通流量亦随之增加。1937年10月1日,伪首都警察厅规定了10种交通标识,计27个样式。
  10种交通标识是:
  (1)横断步道标识。设于车道靠步道上,或在步、车道无区别之道路,于横断步道两端易见之处。
  (2)停止线标识。设于疾行、缓行车道之境界线与停止线之交叉点,或在车道狭隘地点停止线之步道靠车道上。
  (3)警戒标识(6种)。包括:徐行、危险注意、交通路口徐行、时速X公里、左转弯暂停、前边是横道等。设于危险路口路段。
  (4)回转标识。设于道路交叉路之中央。
  (5)禁止通行标识(2种6个式样)。第1种为禁止通行标识,包括:一切车辆禁止通行、一侧禁止通行、道路中央禁止通行。第2种是指定车种禁止通行标识。包括:营业用空车禁行、载重车禁行、货运汽车禁行等。以上两种标识物,设于道路之中央或疾行、缓行车道之境界线上,有时亦得置于车道左侧角。凡规定禁止通行时间的,可记于标识左侧。
  (6)禁止标识(6种)。禁止回转、禁止右转弯、禁止左转弯、禁止超车、禁止停车、禁止乘降车等,设于禁止路段路口。
  (7)指挥标识(3种)。包括:单行线、各种车辆右转弯、汽车左转弯等,设于交通路入口车道靠步道上,或车道左侧角。
  (8)停车场标识。设于停车场入口或停车场前头。
  (9)安全地带标识。设于安全地带一头或两头。
  (10)横道标识。设于铁路线路之两头各车道之左角①(伪满交通规则左侧通行。)。
  日伪当局在市区繁华路口安装日本产机械式自动计时交通信号灯。安装在今长春百货大楼门前;西安大路、同志街交叉路口;大马路、七马路交叉路口;大经路、上海路交叉路口,大经路、三马路交叉路口;大马路、四马路交叉路口及大经路、四马路交叉路口等7处。还在今北京大街、南京大街路口,安装了有轨电车压铃报警器。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军队占领长春期间,将残留下来的路面标志和道路设施拆毁殆尽,用于修筑军事工事或当柴烧掉。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市公安局对市区交通设施进行紧急抢修,很快修复了四马路、重庆路、西安大路等6处交通指挥信号灯。从1951年开始,在东大桥、四马路、大经路、三马路、重庆路及西安大路等交通流量较多的街道路口,安设了简易链式人行护栏,总长为480米。并在胜利公园、重庆路、同志街等坡道、拐弯等险要地点,安设了缓行霓红灯。从1955年下半年起,在大马路、大经路等主要街路口,用白瓷钉镶在路面上,标出分道线和人行横道线。接着,在大马路、大经路等8条主要街路用白瓷钉划出快、慢车道分道线213处,总长8000余米。白瓷钉突出路面,高低不平,容易破损,有碍路面整洁,影响交通,逐步淘汰,改用油漆划线。1965年,全市有各种交通标志148面,信号灯岗16处,交通岗亭15处。1979年,有各种交通标志270面,信号灯岗19处,拉链式人行护栏920米,各类交通标线28216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长春市交通设施迅速发展。特别是1986~1989年,4年间迈了三大步。第一步:全面更新改造陈旧落后的交通设施。市政府拨出100万元用于更新改造。在施划交通标线时,研制出自动喷涂划线机械,提高工作效率,改善了劳动条件。第二步:1987~1988年,市政府每年投资120万元,使全市各种交通设施大幅度增加。1988年交通信号灯岗增至70处,各种交通标志1951面,栅栏式人工护栏1426米,街路隔离带5910米,各种交通标线(包括中心双实线、中心单实线、中心单虚线、车道分界线、路口中心安全岛、圆环线、人行横道线、车辆转弯示意线等)378327米。第三步:为适应现代化交通管理的需要,使交通设施布局合理,从1988年起,将交通设施建设与科学管理交通结合起来,列为一项重点工作。为了实行路面渠化管理,便于控制和调整流量,重新规划和设置了交通标志、人行护栏、物体隔离带等。对重点街路和繁华路口,调整了交通标线,还增划了左转弯专用线。
  为满足交通设施建设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于1979年2月,组建了长春市交通设施工程队,隶属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事业编制、定员35人。在制造、施划、维修各类交通设施、标线、标志等工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停车场设置
  1950年,全市有客货运马车450辆,人力三轮车272辆,手推车270辆。这些畜力车、人力车是当时主要运输工具。为加强畜力车的管理,成立了长春市载货马车同业公会。为禁止畜力车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秩序,规定了市内6个停车场,即四马路永春路口、二马路消防队前、东广场、大经路二道街口、二马路大经路口及全安广场。
  1966年,全市有自行车115000辆,而且逐年迅增,1988年已达110余万辆。为了解决自行车乱停滥放,影响交通秩序,减少盗车案件,从1957年起,在繁华街路和闹市区的商店、饭店、影剧院、车站及文化娱乐场所附近,利用空闲地带设置自行车停车场,由市公安局交通大队统一管理,雇用临时工实行挂牌收费存放。1989年,全市有自行车停车场96处(朝阳区22处、宽城区21处、南关区42处、二道区7处、汽车厂区4处)。
  1950年,市内有客货运汽车583辆,大部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也有少数个体养车营业户。1981年7月1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的通告》,凡外地机动车一律不准在市区街道上或非法设置的停车场停放,并指定7家旅店可以存放汽车。1989年,全市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或存放处)31处(朝阳区6处、宽城区3处、南关区16处、二道区3处、汽车厂区3处)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管理。
  三、调整交通流量
  长春市内有大小街路1604条,布局合理,路面也较宽阔。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车辆、人口急剧增加,以致交通流量大增,在繁华地段经常发生交通阻塞。60年代,公共电、汽车平均时速25公里,到了80年代初,时速下降不足10公里。在重庆路、东大桥、南关大桥等处,交通高峰时期,各种车辆拥挤在一起,寸步难行,堵塞时间最长达几十分钟,给交通管理造成极大困难,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
  从50年代起,长春市开始在主要街路划出分道线、人行横道线,安设人行护栏和物体隔离带,使人和车辆分离,各行其道。从80年代起,在市内主要街路设置机动车禁行线23条、畜力车禁行线17条和机动车单行线19条。
  长春市调整交通流量是从禁止畜力车在主要街路上行驶开始的。1977年9月20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交通管理整顿交通秩序的通告》,规定:拉运超长超宽的畜力大件车,早6时30分至18时禁止通过长春站铁路西道口。斯大林大街、南湖大路、重庆路、新发路、上海路、西民主大街、长江路、大马路和长春大街等主要街路禁止畜力车通行。1979年5月19日,市公安局发出《关于调整斯大林大街机动车行驶路线的通知》,重申斯大林大街严禁畜力车通行。11月28日,规定农安路、柳影路禁止畜力车停车和在两侧喂牲口。1980年7月16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市区几条要道限制几种车辆通行的通告》,规定长春大桥、东大桥、凯旋路铁路西桥洞、北五条铁路东桥洞,早6时50分至7时50分,16时30分至18时30分禁止畜力车通行。1983年4月15日,市公安局规定:从5月1日起,汽车厂区东风大街禁止拖拉机、畜力车通行。
  1986年1月16日,市公安局在《关于调整部分交通流量的通告》中规定:早晚交通流量高峰时期,6时30分至7时30分、16时30分至17时30分,除邮政车外,禁止其它大、中型货车、拖拉机、畜力车、简易机动车、手推车、三轮车在临时规定的中环路以内(不含中环路)通行。7时30分至19时(不含16时30分至17时30分),在中环路以内,畜力车须经市交通综合治理办公室发放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在交通流量大增之后,特别是干道承载能力和交通流量已经趋于饱合状态,在交通高峰期间更是拥挤不堪,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为确保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于1980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市区限制货车通行时间的通告》。规定:在环城路以内的街路,早6时30分至7时45分,禁止货车(包括叉车、铲车、吊车)、各种拖拉机和畜力车通行;单位接班车凭交通警察大队核发的《班车通行证》 行驶;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上述限制。
  1986年1月16日,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交通流量的通告》,规定:货运汽车在每天早7时30分至晚7时期间,在中环路内街路上分单、双号行驶(依据车牌号和时日)。市交通综合治理办公室规定发放汽车通行证分5种:货运汽车通行证,外市、县货车通行证,临时货运汽车通行证,货种通行证和特许通行证。畜力车通行证分为畜力车准行证和畜力车临时准行证。
  长春周围的德惠、农安、九台、双阳、伊通、公主岭等市、县来长春市的大、小型货车,受高峰和货种限制并按单、双号行驶。
  第三节 车辆管理
  市公安局通过对车辆的检验、登记、核发牌照等工作,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以维护交通秩序,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一、机动车管理
  1914年7月,中国商人邹筱亭购买英国制造的“可马斜路”牌8座小汽车两辆,在长春头道沟八区32番地创办私营华立自动车行,开始在城内进行载客营运。到1922年,长春城内汽车增加到23辆。随着汽车的出现和发展,长春警察厅制定了有关汽车管理的交通规则。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内机动车辆迅速增加,到1934年有汽车305辆。其中,货运汽车60辆,大、小客车245辆(官方轿车130辆,私人轿车42辆,公共汽车73辆)。1945年抗战胜利,国民党统治长春时期,内战连绵,经济崩溃,交通运输陷于停顿状态,全市汽车不足300辆,且绝大多数机件残破不能行驶。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交通运输得到充分发展,汽车数量迅速增加,管理工作亦随之加强。
  机动车登记、检验1949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各城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营业车辆应行驶指定路线;一切车辆应避让汽车、汽车应避让电车;装载超高、超宽者,应在指定路线和时间内通行;载货汽车不得载乘客;自用车不准兼操营业;在市内宽阔街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在交通繁华街道不得超过20公里,一般市内道路,不得超过25公里。1950年3月11日,市公安局对各种车辆的检验、发放牌证问题发出通告,从4月10日至5月13日,对全市汽车、电车、胶轮马车、三轮车、脚踏车进行检验,并发放牌照。对机动车检验的标准是:必须使手闸技术状况良好,警音器(喇叭)要响,前灯(大、小光齐全)、车室灯、尾灯、停止灯、方向指示器(指挥灯)、前缓冲器(保险杠)及机器盖等必须能正常使用,乘客大车前上端两角要安装兰颜色灯2个。还规定机动车两旁车板外侧,要标明持有车辆单位的名称。此后,对机动车辆逐渐形成了年检、季检、月检等制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后,车辆管理遭到严重干扰,对机动车检验工作陷于停顿,一整套车辆管理制度被废止。1972年,公安部、交通部公布《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长春市开始恢复机动车的管理工作,在核发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中规定:机动车辆必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检验核发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行驶证、养路费缴讫证必须随车携带,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牌、证遗失或损坏,须向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补、换。还规定:严禁拼装汽车,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各种车辆的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制动器、防护网、保险链、尾灯等。市公安局依照《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结合长春市车辆管理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包括机动车行驶前,要检查周围有无障碍,鸣号起步;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时,需在50到100米内减速,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严禁争道抢行;机动车通过市区,严禁使用高音、怪音喇叭;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机动车行驶按不同路况,前后车保持一定距离;拖拉损坏的汽车只准拖拉1辆,必须转向灵敏,制动有效,夜间有照明设备,并有驾驶员操作;各种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各种灯光中途发生故障,必须修复后方准行驶。此外,对让车、会车、超车、车辆过渡和停放以及机动车装载等也作了规定。
  1958年“大跃进”期间,有的运输单位为了完成任务,相继出现了“汽车列车化”的运输方法,并当作“先进经验”加以推广。市公安局为使这种运输方法保证安全行驶,做出一些规定:拖挂车辆在市内不得超过3台,在郊区不得超过4台;拖车上不得坐人;出车前必须对主车(汽车)和拖车进行全面检查,拖车之间要挂红旗,拖车必须安装刹车、安全链、安全插销、安全灯(包括尾灯和刹车灯);对繁华和狭窄的街道禁止列车通行;驾驶员必须有熟练的驾驶技术方可拖挂车辆;使用拖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给牌照后,方准行驶。
  1979年4月2日,外贸部、交通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进口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要求交通,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商检局,对进口机动车辆实行分工负责、联合检验监督管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真贯彻执行此项规定。在商检部门的配合下,对进口的机动车进行复检,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10月17日,吉林省公安厅、交通厅、财政厅为严格控制客车和小汽车的购置和牌证发放,还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购置的客车和小汽车,必须经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发给《专项控制商品准购通知书》。市公安局依此规定办理客车和小汽车检验手续,发给行车牌照。1979年,长春市已有各种机动车15692辆。其中,小客车2144辆,大客车1035辆,小货车509辆,大货车6405辆,特种车1375辆,摩托车1828辆,拖拉机2215辆,有轨电车95辆,无轨电车86辆。
  公交车与出租车管理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依靠广大职工昼夜抢修被国民党军破坏了的电车、汽车和交通设施,仅仅1个多月的时间便恢复了市区公共交通。此后,又大力开辟新线,增加车辆,到1952年末,汽车线路增至5条、有轨电车线路6条,营运车辆84台,营运线路总长44.6公里,年客运量达1572.6万人次。1960年,已有公共电、汽车营运线路34条,469台车,营运里程总长383.23公里,客运总量达4333万人次。
  长春市运输公司、公共交通总公司和4个货运公司是较大的交通运输部门,它们担负着繁重的客货运输任务。1957年1月,全市开展“加强车辆管理,压缩交通事故”活动时,市公安局派出交通民警前去驻在,帮助建立交通安全自检组。又从司机和乘务员中选出百余名义务交通检查员,监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协助交通民警管理交通秩序。从1988年起,市运输公司、公交总公司、各货运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各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使这些单位的交通违章和事故得到了控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春市出租汽车业兴起。市公交总公司成立了出租客运车队,有各种轿车40余辆,1988年又购置中巴27辆,在各条公共电、汽车路线上,开辟了“招手即停”的小公共汽车业务。随之个体出租车迅速增加。到1988年底,全市共有个体出租车1835辆,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大客车及三轮摩托车等。个体出租车的兴起,方便了群众,补充了国营交通运输,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出租车是从企事业单位买来的淘汰车,稍加修理即投入营运,车况普遍不好,甚至带病营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员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现象严重,经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1987年,市区内个体出租车造成死亡事故22起,1988年发生27起,分别占全市当年死亡事故总数的15.4%和18.6%。远远超过万台车死亡事故发生率。少数出租车司机肇事后逃逸,有的利用出租车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为了对个体出租车加强安全管理,市公安局除专门成立出租车治安派出所外,1987年还在市内4个区成立了个体车辆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宣传交通法规,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审验。
  1988年3月2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客运出租市场进行整顿治理,成立了市整顿治理客运出租市场领导小组。从4月1日起,对现有的出租车辆进行清理审查。由公安部门负责对主、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车辆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出租车业户进行清理;市客运管理部门根据公安、工商两机关的审查,重新核发有关证件。对私设揽客人员、扰乱公共秩序、强行索要高价、敲诈乘客、盗窃出租车辆设备器材、违章肇事、利用出租车进行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无营运证车辆,一律不准从事出租,对违法经营者,处以500至5000元罚款,并由公安交通部门吊扣行车证。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制定了《关于个体车辆检验工作方案》,拟定了检验标准。从1988年4至8月,共检验个体出租车1597辆。检验合格者913辆,占受检车辆的57%。交警支队经常对个体出租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车况大有改善,司机遵纪守法的多了,交通违章事故也大幅度下降。
  通勤车、特种车管理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职工生活条件的改善,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置了大型客车,接送职工上下班。从1976年起,实行通勤车核发通勤车牌、证制度。1984年7月,在市区51条主要街路,设置了通勤车停车站238个,临时乘降点492个。1986年,全市有通勤大客车1884辆。为加强通勤车行驶路线、停车站点的管理,1986年4月12日,市公安局作出了《关于加强大客车(代客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单位自备的大客车(代客车),必须建立领导负责制;无论临时载人还是接送班,都必须指定一名车长或安全员;必须选派驾驶技术好、作风正派、安全观念强的驾驶员担任;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严禁用不合格车辆载人;在公路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在市区不得超过30公里;而且必须办理《载人通行证》。
  1983年10月29日,吉林省公安厅为贯彻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要求搞好特种车辆的登记、检查、管理工作。特种车辆,指警车、消防车、交通监理车、事故勘察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这5种车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特种车辆的单位,必须办理安装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批手续,经省公安厅核准后,方准行驶。1987年5月20日,市公安局对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特种车音响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坚决没收警报装置,并处以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经过批准安装特种车辆警报器的,对音调、标志灯具的颜色普遍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立即更换。对非公安机关用车喷涂“公安”标记的,限期涂掉。各种车辆除悬挂号牌外,一律不准悬挂其它标牌或标记。对非执行紧急任务或不按规定鸣放警报器的驾驶员,按交通违章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直至吊扣驾驶执照3个月。
  机动车噪音、尾气、报废的监控与检测1979年6月13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对控制和消除城市噪音做出暂行规定。要求产生噪声危害的单位,发动群众,进行一次噪声危害治理情况的检查,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噪声治理计划,认真加以解决。市公安局从以下方面实行监控、管理:各种车辆进入市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时速行驶,禁止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行车中鸣喇叭时,应短鸣,不准长鸣、滥鸣;夜间行车要用断续灯光示意,一般不要鸣喇叭。在机关、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学校和宾馆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的地段,不要鸣喇叭;通过交通岗等信号或出入会场,不准鸣喇叭,更不准在街上试鸣或叫门、唤人;机动车辆要有消声器,没有或失效者,不准在马路上行驶。行车时要保持车厢、门窗及各种车上设备完好,运载的货物要固定好,以减少行车噪声;停车时必须熄火(严寒季节允许间断发动);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和警铃;交警部门要加强车辆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教育驾驶员严格遵守控制和消除噪声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用高声喇叭装备宣传车。1984年7月15日,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法规,发布了《关于控制机动车噪声的通告》。从8月1日起,市区各种机动车一律改用低音喇叭,音量不得超过105分贝。市区斯大林大街(今人民大街)站前至工农广场、长春大街、西安大路人民广场至西安桥、吉林大路长春大桥至乐群街口、东风大街一站至五站、新发路、北安路等7条街路禁止鸣喇叭。特种车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两辆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在非禁止鸣喇叭的街路,一次鸣喇叭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3次。市交警大队在年检、季检时,用声级仪检测,合格者发给《喇叭检验合格证》,以备查验。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要求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监督。按照国家制定的《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发动机在怠速工作状态时,汽油车尾气排放一氧化碳不超过5%,碳氢化合物不超过6472.5毫克/立方米,柴油车排放尾气烟度不超过RB6.0。由市环保局、公安局组织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合格的发给《尾气排放合格证》,无合格证的车辆严禁在市内行驶。市环保局还在市区主要街道和进入市区的干线路口设立检查站,监督检测过往车辆。
  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先后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通机关,对老旧车辆报废处理问题加以管理。1986年初,长春市成立老旧机动车辆报废办公室。6月28日,市公安局规定了老旧车辆的报废标准,即各种类型的载重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虽经修理,但车辆燃料消耗高于原生产厂规定20%以上的;凡行驶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以上大修的车辆;一次大修费用达到新车出厂价格二分之一;车型老旧,又无配件来源供应的,均应报废。首次报废16种车型:吉斯151、斯大培克、尼桑同合、万国、吉姆西、老日产、嘎斯67、威力斯、雪佛兰、福特、大道奇、布切奇、上海581、长春120、却贝尔、华沙等。1986年12月5日,按照国家规定由市经委、财政局、物价局、物资局、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和石油公司联合发出通知,将本市1973年前投入使用的140种进口车和90种国产机动车辆及各种杂牌车拼装车全部报废。
  二、非机动车管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为动力行驶的车辆,如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兽力车等。长期以来,非机动车是运物、载客的主要运输工具。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在其《违警律》“交通违章”一节中就有对车辆管理的规定:“于多人聚集之处及弯曲小巷,弛骤车马或争道开车不听劝阻;乘自行车不设铃号;夜中无灯火疾驱车马;骤车诸车横堵道路并牵车马妨害行人;装置粪土秽物经过街市不施覆盖”等行为,给予拘留或罚金处罚。民国三年(1914年),长春县警察事务所在《马快车、人力车规则》中,对畜力车、人力车及车夫进行登记管理,规定:凡是载客营运的马车、人力车,车夫必须穿统一制作的号坎(即马夹,背上印有号码标志)。凡不穿号坎者,一律不准在城区的街路上从事拉客营业活动。1934年,沦为伪满洲国首都的长春,已有马车1800辆,人力车400辆,自行车2000辆。到1936年,马车增至5000辆,成为当时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马车、人力车仍是主要运输工具,他们都实行登记、发照制度加以管理。
  长春解放后,1949年初,市公安局决定对全市载货大车、载客马车、三轮车、手推车、自行车进行检验、登记和发放牌照。规定对畜力车驭手和三轮车工人发放号坎,不穿号坎者不准驾车。畜力车牲畜须带粪兜方准在市区通行。翌年4月,对非机动车进行年度检验并规定了检验标准。受检合格的车辆,发给新年度的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准予行驶。 1953年,长春市成立了自行车管理所,负责对全市自行车的登记、发照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1967年,全市有自行车13万余辆,三轮车270辆,手推车795辆,畜力车805辆。1969年9月15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军管会规定:“自行车必须车闸、铃、牌照齐全有效;必须在右侧慢车道上行驶;在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要靠右行驶,不准与机动车抢道争先,不准双手撒把行驶,不准带入,不准拖拉其他车辆”。1984年4月4日,市整顿市容卫生交通秩序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对骑车人、车况、停放、行驶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让大家知道,有“骑车十不准”:不准双手撒把、扶肩并行;撑伞或攀扶其它车辆;走人行道、机动车道或路左侧;互相追逐、曲线竞驶、栽头猛拐;与机动车抢道;越线行驶、穿越广场、走自行车禁行线;带幼儿走设有禁止带幼儿标志的街路、带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在街路上学车;儿童在街路上骑大型车;闯红灯等。
  为保护市区的沥青路面,1950年3月,市公安局、建设局联合规定铁轮马车在以下街路上通行:远达街、四通路、东盛大街、吉林大马路、南岭街、长通路、永长路、民康路、长白路、铁北一路、城后路(现新华路)、锦水路、建设街、工农大路、东天街、东五条街、凯旋路、光明路及咸阳路。其他如系石头或沙石铺成的路也可通行。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铁轮畜力车在50年代后期便被淘汰了。
  第四节 驾驶员管理
  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是保证安全行车的关键。主要是抓住考核、审验、安全教育三个环节,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驾驶员条件、资格
  1950年3月20日,经政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布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及《汽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春市公安局对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依法管理。在这两个法规中,对机动车驾驶员条件明确加以规定。年龄:报考学习驾驶员,实足年龄在18至50岁之间;报考等级驾驶员,实足年龄在18至55岁之间。文化技术水平:报考的驾驶员须粗通文字,略知机械常识和交通规则;报考等级驾驶员要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及安全行车里程,并能完成规定的保养修理工作。身体条件:驾驶大型车者,身长155公分以上,视力两眼应各为0.7以上,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视力也相同;辨色力,无赤绿色盲,赤绿色弱,全色弱或全色盲。听力:两耳于5公尺之距离听得清嗫语或听力达0.8公尺(音仪试验)。神经:脑神经或脊髓神经之机质和官能正常,内脏无显著病变者。
  1959年7月11日,吉林省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针对驾驶员中存在的问题,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交通管理的联合指示》。据此,市公安局对全市机动车驾驶员采取了新的管理方法:(1)严格执行考试标准。新司机录取后,先发实习执照,实习期为半年,在此期间不违章、不肇事,车检工作好,安全行车5000公里,由本单位做出行政鉴定,经车管部门批准,认为确实合乎驾驶员条件的,再申请转为正式驾驶员。对1958年8月以后考取三等职业(或临时的)驾驶员的,进行一次复考,对技术不合格的,予以缴回执照,限期再学习,再行复考,如再不合乎驾驶员技术条件,便缴回执照。对机关、企业、学校执有普通驾驶员执照者,要求在1959年9月10日前进行一次复验,对不合乎技术条件的,缴销执照。对以后一个时期录用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予以报考,严禁非驾驶员开车。1985年,公安部颁布《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市公安局对机动车驾驶员的选择,规定为报考大客、无轨电车年龄在20至40岁之间;报考轻便摩托车的,年龄在16至55岁之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血压在90至140毫米汞柱之间;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者,均不可报考。
  二、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审验
  20年代初,长春地区的汽车司机,大多数是从上海、天津等地学会汽车驾驶技术后,再回到本地从事驾驶工作的。1925年,梁鸿声等人在德惠创办德惠利通汽车学校,每期10人,学期3个月。当时培训驾驶员的另外途径是师傅带徒弟,三年满徒后,经警察厅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即可单独驾驶车辆。这种师傅带徒弟传授汽车驾驶技术的方法,一直延续下去。
  1958年,吉林省交通厅在长春市开办了吉林省交通学校,为吉林省“战备汽车队”培养200余名汽车驾驶员,经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考试合格后,发给正式驾驶员执照,给机动车驾驶队伍输送了素质高、技术好的驾驶员骨干。1981年11月,经长春市编委批准,市公安局在交通大队内成立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根据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使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走向正规。从1981年至1988年,培训出驾驶员6万余人,对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保证交通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长春解放之初,为迅速恢复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对原有电、汽车驾驶员重新考试和换发新驾驶执照。参加考试的汽车司机516人,电车司机113人。此后,对驾驶员的审验,每年进行一次。驾驶员工作调动或迁移外地,须在3个月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变动工作单位时,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做到:(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2)驾驶车辆时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3)不准驾驶与车辆不相符的车辆;(4)不在酒后开车;(5)驾驶车辆时,不吸烟、饮食和闲谈;(6)不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1982年4月,吉林省人民政府规定了《吉林省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办法》,市公安局通知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准驾车辆的种类:(1)准驾大型客车的,准驾各型别的方向盘式汽车、拖拉机;(2)准驾大型货车的,准驾除大型客车以外的各型别的方向盘式汽车、拖拉机,并可驾同类型底盘改装的特种车及装有固定设备的其他专用汽车;(3)准驾小型汽车的,准驾小型客车、货车和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4)准驾手把式三轮机动车的,准驾三轮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5)准驾方向盘式拖拉机的,准驾其他型别的拖拉机;(6)准驾二轮摩托车的,准驾轻便摩托车;(7)分别准驾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轻便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的,只准驾本型别的机动车。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常对驾驶员准驾车类进行检查,发现有超越准驾车类违章驾车的,依照交通违章规定严肃加以处理。驾驶员因故不能及时参加年审的,可以缓审。无特殊原因两年不进行年审的,撤销其驾驶证。
  第五节 交通安全教育
  长春市在交通管理中,把交通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一、建立交通安全组织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发布了《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条例》。1955年公安部制定了新的《城市交通规则》。对城市交通的管理任务、车辆管理、驾驶人员教育、交通指挥信号、交通标志以及对交通违章、事故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市公安局经常向群众宣传各项交通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遵守,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在“人民交通人民管”的方针指导下,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组成交通安全群管群防队伍。
  交通安全委员会1952年8月,交通部发布《交通安全运动推行办法》,要求各大区、省(市)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由大区、省(市)交通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军车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国营运输机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组成。1953年1月,长春市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及省军区主要领导同志任主任、副主任。其成员有市计委、农工部、交通、公安、群团及国营运输机构的负责人,统一领导全市交通安全工作。其具体任务是:领导全市交通安全运动;编写宣传教育材料;推动安全检查;发动安全竞赛,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经验;加强汽车驾驶人员及修理人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责任感及驾驶、修理技术;举行“安全月”、“安全周”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订立安全公约,提高广大群众对交通安全的认识,促进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严格执行驾驶员的检、考及年度审检工作,利用检、考机会举行座谈会、学习会;取缔违章事件,严禁摊贩在路旁任意摆摊、儿童在路上嬉戏;组织交通安全检查,实行临时或定期检查;举办交通管理人员训练班,发动车辆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协助维持交通秩序与维护交通设备;定期举行交通安全评奖,对模范人物与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1959年3月,长春市交通安全委员会改称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同时,在各区成立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之后,在全市开展安全运输竞赛活动。1965年下半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中断。
  1972年10月,恢复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机构。由市委副书记、市革委会副主任翟象坤任主任,还有副主任5人,委员17人,均由各大口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人担任。市区各街道人民公社(街道办事处)也设置了交通安全管理中心组,领导基层单位的交通安全自检组工作。
  1987年3月,长春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副市长兼公安局长袁长华担任。到1988年底,有区、县交通安全委员会10个,街、乡(镇)和较大单位交通安全委员会1006个。较小单位成立交通安全监察小组3570个。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不断地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安全大检查、整顿交通秩序、总结交流交通安全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交通安全自检组(联合自检组)1957年,在全市汽车、电车、畜力车(货运胶轮车、载客马车)及驻军有车辆单位,成立了交通安全自检组,也称民主管理委员会。其任务是: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交通法规,制订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召开班前班后评奖会,进行安全行车教育,举办交通安全画廊和宣传板报、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保证行车安全。
  60年代后期,对零散的较小有车单位,按照同行业、同系统、就地就近的原则,由几个单位联合成立交通安全自检组。其任务与上述交通安全自检组相同。自检组长由车辆较多单位的车管干部担任,或选举驾驶经验丰富、群众威信较高的老司机担当,经常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自行车交通安全自检组 从1958年6月起,各单位建立了“自行车管理委员会”。到1959年,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起来。对于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980年12月,公安部在旅大市召开《全国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会议》,长春市学习旅大的先进经验,并推广了石棉厂建立自行车安全自检组的经验。此后,在全市普遍建立自行车安全自检组,至1988年底,市区共有自行车安全自检组4949个,负责对骑自行车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督促检查车体状况,有利于保证交通安全。
  群众义务交通员1958年4月,市公安局为加强违章车辆的监督管理,首次从电、汽车驾驶员和胶轮车工人中选出300多名义务交通检查员,增强交通管理力量。义务交通检查员的任务是:(1)经常向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本单位车辆保养情况和存在的问题;(2)在街路上发现违章车辆,对情节轻微者予以说服教育,情节严重者,向交通民警报告或送交通中队处理。6月,全市共组织义务交通检查员400多人、义务宣传员8000人,参加红领巾交通监督岗的学生1000多人,建立交通广播站40处,民警协助有关部门设立儿童游艺站和幼儿园104处,把数万名非学龄儿童组织起来,防止上街乱跑,影响交通安全。交通事故比上年同期下降40%,死亡率下降66%。1960年9月,发起“压缩交通事故,保证运输安全,向国庆节献礼”活动。市公安局交通队组织2000多群众义务交通员和检查员走上街头,协助交通民警检查过往车辆,维持交通秩序。1988年,全市有义务交通员2100多人,他们经过短期交通常识培训,到街道路口协助交通民警执行勤务。同时,组织汽车驾驶员和学习驾驶员上街维持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每年轮流执勤12天,协助交通民警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他们在执勤中受到深刻教育,树立了安全第一思想,对消除事故隐患,起到良好作用。
  二、贯彻交通法规
  1949年10月,长春市开展了“整顿市容和交通秩序”活动。主要是取缔马路上的小摊贩,整顿各种车辆停放秩序,教育汽车驾驶员、马车夫和行人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市公安局抽调公安队、执法队、交通队和各公安分局派出所警力500余人,划分75个小组,深入到各区宣传群众,整顿交通秩序。1953年,全市开展“交通安全活动月”贯彻《全国陆上交通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加强城市交通管理。1955年至1957年,长春市的交通秩序与交通管理工作走上正规。先后开展了“交通安全活动月”、“交通改革运动月”、”安全行车竞赛“、“加强车辆管理、压缩交通事故”、“依靠群众、加强管理、保证交通安全”及“整顿交通秩序月”等活动。在整顿交通秩序活动中,全市各单位、各部门互相配合,广泛发动群众参加交通管理。涌现出“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改革委员会”、“义务交通管理员”、“义务交通检查员”、“机动车安全自检组”、“马车交通安全自检组”等群众性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形成维护交通秩序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1955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实行交通改革。成立了“长春市交通改革委员会”,从各有关单位抽调32名工作人员,编写宣传材料,训练、教育驾驶人员,勘察街路,准备安装交通设施,掀起了交通改革高潮。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分片开展交通改革宣传教育活动,使百分之六十的群众受到了教育,扭转了某些人“交通工作与我无关”的错误认识,明确了交通管理是为经济建设服务,而且直接与每个家庭、每个人利害相关。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印发了各类宣传材料12500多份,各种宣传画14000多张,并由部分小学和初中毕业生组成文艺宣传队,向企事业单位及街道居民演出交通改革的文艺节目34场,观众达21600人次。各区文化馆放映交通改革幻灯片和电影,观众达2万余人次。在宣传贯彻《城市交通规则》的同时,对交通设施进行了改造,交通秩序大有好转,提高了运输效率,交通事故比上年减少45%。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5月,市公安局举办交通干警短训班,学习和理解新《条例》。6月上旬,又举办宣传员培训班107个,培训宣传员7748人。宣传员深入基层单位,组织汽车司机、职工、学生及居民群众学习新《条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交通安全委员会联合成立宣传贯彻新条例办公室。7月6日,召开全市动员大会,新闻发布会,在《长春日报》就有关新《条例》问题发表了《答记者问》。在主要街路悬挂大幅标语16879条,摆放宣传板25016块,设交通法规咨询处135处,印发宣传材料15万份,出动广播宣传车3359辆次,大张旗鼓地宣传新《条例》和交通安全常识。同时,各级交通委员会还组织义务交通员76398人次,走上街头宣传交通法规,纠正违章,维持交通秩序。
  三、坚持交通安全宣传
  为了宣传教育群众遵守交通规则,减少和防止交通事故,1957年5月1日市公安局举办了交通安全展览会。展览会分4个部分:(1)长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交通工作必须相应加强,以保证交通运输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用电动图表和照片等显示了长春市交通工作的面貌,全市政治、经济、文化飞速发展的情况。(2)通过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揭示交通事故对国家和个人的危害性。(3)要求大家遵守交通规则,行人和各种车辆驾驶员应当怎样遵守交通规则、识别交通信号和应当注意的问题。(4)要求相互监督,共同维护交通秩序。还介绍了教师怎样教育学生、家长怎样帮助孩子遵守交通规则,以及治保员、三轮车夫协助交通警察维持交通秩序的典型事例。展览会开馆后,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和各企事业单位,踊跃组织职工、学生和居民群众参观。展览会历时4个月,参观者达30多万人次,约占当时全市人口的1/3。公安部还专门向各省、市公安部门发出通知,介绍长春举办交通安全展览会的情况。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等10多个城市,先后派来2000多人参观展览。1964年7月1日,长春市公安局又举办了一次规模较大的“长春地区用电、防火、交通安全展览会”。在“交通安全栏”介绍了当时长春市的交通管理概况,表彰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展出了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状况以及怎样防止交通事故等。
  1978年,市公安局在斯大林大街(今人民大街)人行道旁设置了大型宣传画廊,共出刊%期;又在36条主要街路口建起小型宣传画廊,共出刊690期。运用连环画、事故现场照片,向群众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生动,收到较好效果。
  1984年6月,创办了《长春交通安全报》,截至1988年底,已出版58期。宣传交通法规,报道全市交通管理动态,对推动全市交通安全和沟通信息发挥了一定作用。
  1986年,购置了电视录相设备,可录放、制作、剪辑电视节目。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能及时收录现场实况。几年来,制作专题新闻节目226个,在省、市电视台播放。还录制34集《车祸无情》等电视短剧及小品,在长春、吉林电视台播放,收到较好的宣传效果。
  第六节 交通违章与事故处理
  长春市把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贯彻执行城市交通管理法规,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增强群众法制观念,作为预防和减少交通违章、事故的重要措施。
  一、交通违章处理
  凡违反城市交通法规,危及交通安全,妨碍交通秩序,尚未造成事故的行为,均属交通违章。在处理交通违章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轻微违章者,耐心说服教育。一般采取喊话宣传的方式,提醒行人、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听劝阻者,进行简短的说服教育,指出错误后放行。对较严重的违章行为,依照交通法规给以处罚。个别情节恶劣或认错态度不好,不听劝告的,依法给以警告、罚款直至行政拘留处分。机动车驾驶员可扣留驾驶证。
  50年代,市公安局对交通违章者的处理,主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对较严重者予以适当处罚。对畜力车违章一般罚20斤高粱米;对汽车、自行车违章者,罚款(高粱米)、扣证、办学习班,进行交通规则教育。态度不好或不听劝告的,拘留5至7天。60年代至70年代,轻微交通违章由执勤民警就地教育处理,一般违章由分(中)队处理,严重违章由交通大队处理。进入80年代,由于人口、车辆增长迅速,人车流量增多,交通违章行为呈上升趋势。为此,市公安局于1984年制定《关于交通违章、肇事的处罚权限和审批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于轻微和一般违章者,当场警告、罚款、撕记分票或扣证件。1988年10月25日,重新规定:对一般违章,执勤民警可当场给予警告、扣违章记分票或处10元以下罚款;对超出权限或不宜就地处理的,开统一印制的《交通违章通知单》,规定时间到区交通大队处理。
  1981年第一季度,专项治理自行车违章。纠正违章自行车19762辆,扣自行车2542辆,处罚2062人,罚款2700元;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章人员讲安全课12次(每次1小时),受教育人数2500多人。
  1987年开展“反违章、压事故”竞赛活动。全市纠正交通违章410252人次,处罚407246人。其中,情节严重者拘留124人,罚款总额832783元。由于管理不断强化,遏制了交通违章,也控制了交通事故。对严重违章者除罚款扣证外,还吊扣或吊销驾驶证。
  1988年,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全市开展整治自行车秩序、突击整顿摩托车秩序、治理一条街等活动。仅二道区在专项治理中,就查扣违章自行车1244辆,罚款188000元,自行车逆行、带人、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
  二、交通事故处理
  凡车辆、行人在道路上因违反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员伤亡和车物损失的,都属于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在整个交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只有正确地认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责任,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责任者做出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为了处理好交通事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处理交通事故的规章制度。
  1972年,长春市公安机关军管会交通大队拟定了《交通事故统计标准》,按照交通事故损失程度和情节轻重,划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规定:“城市损失万元以上,农村损失3000元以上;死1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为重大事故”。这年7月17日,制定了《关于交通事故所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失处理意见》,对死亡、伤残、车辆损失等方面的赔偿、医疗、修复等做了详细规定。
  1981年12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细则》分7章100条,在第6章的事故处理中,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补偿办法”一节,对事故责任划分、补偿办法、伤者治疗、亡者处理及调解裁定等做了详细规定。1983年12月1日,市公安局依据国家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交通肇事处理的暂行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了7项具体规定,体现了“以责论处”的精神。
  市公安局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分清事故的责任、危害,区别情节、认错态度、初犯或屡犯等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具体做法是:(1)重视事故现场的勘察工作。完善办案手续,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准确。配备事故专用车辆、专门人员,昼夜值班,接到事故报警后,及时、准确赶赴现场;(2)注重以责论处。善后处理做到肇事者和受害人双方满意,不超过裁决标准,避免以罚代刑;(3)全力追查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事件,跟踪追查,不放过任何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1985年,推广吉林省公安厅“五罚五不罚”和“六个区别对待”的做法,收到较好的效果。“五罚”:对严重违章的、屡教不改的、不服从纠正违章的、无理取闹的,造成一定后果的,一定要罚;“五不罚”:初次和轻微违章的,农民进城不懂规则的,老年人、残疾人或特殊情况下违章的,农村拖拉机进城,因特殊情况未办理运输手续的、违章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好的。“六个区别对待”是:有意和无意违章,儿童、老人和成年人违章,农民和城市居民违章,主要干线和次要道路上违章,后果严重的和轻微违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设专人接待人民群众对交通违章事宜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他们的申诉、意见和要求,依法审议和处理有关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执勤的交通民警,纠正违章时礼貌待人,处理违章以理服人,不准刁难群众,不搞特权,交通警察上岗实行挂牌执勤制,取得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处以刑罚。1982年12月30日上午8时14分,长春市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毕成富,驾驶一辆铰接式大客车由北向南到达东站惠工路铁道口时,见道口没放下断行栏杆,误以为没来火车,将车开上铁道。这时从吉林方向开来的236次旅客列车,以73公里的时速驶来。距惠工路道口 40米远时,火车司机发现汽车后,虽然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但由于惯力,火车与汽车相撞,将汽车后部撞出254米,造成汽车上乘客死亡17人,重伤23人,轻伤34人,并将路上一骑自行车的人被失控的汽车头部撞死,直接经济损失23025元。汽车司机毕成富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通过公铁交叉道口时,既没看红灯又没望火车,就驾车驶上铁路道口,因此认定毕是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者,犯有交通肇事罪;道口看守员沈仁杰、白景杰、丛连胜只顾在道房内谈笑打闹,忘记了放断行栏杆,玩忽职守触犯了《刑法》,为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上述4名交通肇事犯均被依法逮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对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均召开全市性公判会,对那些严重交通肇事者,依法公开判刑。惩办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分子,教育广大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和人民群众。自1981年11月20日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4场交通肇事公判大会,依法公判了15名罪犯。罪犯齐国富于1981年8月31日,非法开车不听劝阻,无视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连续造成2人受伤、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认罪态度不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1986年12月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公开宣判大会”,依法对董利军等10名罪犯进行判决,贯彻了“从重从快”的原则,分别判处他们5至1年有期徒刑。1988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0人,占重大交通事故肇事人总数的58%。通过公判大会,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交通秩序的严肃性。在全市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摩托车和骑自行车的人员中引起震动,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三、重大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则和有关的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员伤亡和车物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层出不穷。从历年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看,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超速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和不能经常修理保养车辆,致使机件失灵等因素造成的。
  违章超速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971年9月29日,长春市七中司机刘中堂驾驶解放牌货车,沿长农公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当行至蔡家窝棚时,为躲避同方向的自行车,撞断桥栏杆翻到桥下,将车上的2人当场砸死,重伤2人,汽车摔毁。
  1973年5月15日8时40分,长春汽车研究所司机祝普轩驾驶上海产三轮汽车,行至绿园派出所附近,后面驶来救护车鸣笛超车,祝让道不减速,为躲避驶来的大客车,造成三轮汽车侧翻,滑行2米多与大客车相撞。祝与车上的2名工人当场被砸死,重伤1人。
  1975年9月8日,长春市南关区卫生汽车队司机姜文广驾驶解放牌货车去榆树县运送建筑材料。行至德榆公路132公里处,为躲避前方路上土堆和对面来的汽车,因车速过快,打舵过急,汽车翻进3米多深的沟里,汽车上乘坐的7人,当场死亡2人,伤2人。
  1981年8月6日,吉林省外贸局基建科司机王成仁驾驶三菱牌货车,行至长沈公路柏家桥西侧,在超越81023部队教练汽车时,由于超速行驶打回方向过急,致后轮刮在教练车的左前轮上,教练车翻倒在路边沟里,车上7名官兵全部受伤。
  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981年9月31日深夜,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农场司机曲守良,驾驶带挂斗的大货车从农安县拉土豆返回长春。行至西安广场西侧,与对面驶来的电车会车,由于过度疲劳打吨,汽车失控驶上马路的台阶,致车上乘坐的人颠落下来,当场摔死2人,重伤1人。
  1972年11月7日,长春第一机床厂司机李金生,超量饮酒后,驾驶装运废铁的解放牌货车从范家屯返回长春,由于酒性发作,超速强行超车,汽车翻倒路边沟内。李金生与1名装卸工当场被砸死,3名装卸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重伤2人。
  1982年10月4日,长春市印染厂司机薛柏文驾驶小客车去德惠县朱城子乡为该厂副厂长岳母家办丧事,下午返回长春途中,由于酒性发作,神智不清,丧失驾驶能力,行至长九公路1.5公里时,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王文生撞死,接着又撞伤另一行路人。车继续行进,又撞到对面驶来的解放牌货车上,车熄了火才停住。此时,薛仍趴在方向盘上酣然入睡。
  1983年1月30日凌晨2时,吉林省物资局管理员张显国,醉酒后驾驶轿车驶进新民广场时,因神志不清,不辨道路,将车撞到广场的假山上,张显国当场被撞死,乘车人张希荣双腿骨折,轿车撞毁。
  疏忽大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959年6月25日,长春市劳改队司机张景生驾驶汽车行至小南站公铁平交道口时,不注意观察,与开往长春站的火车相撞,汽车被撞毁,当场死3人,重伤1人。
  1961年11月15日零时30分,长春市冶金局汽车队司机王春瑞驾驶拉砖货车行至黑嘴子附近时,正值雾天,视线模糊,仍未减速,汽车翻入路旁沟内,当场砸死5人,重伤2人。
  1977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二处司机刘振权,驾驶20吨吊车通过铁北86线铁路道口时,疏忽大意,不注意观察,与一列专用线火车相撞,吊车被撞毁,撞死1人,撞伤5人。
  1978年3月21日3时10分,长春市革委会机关保卫科副科长王世彬、保卫干事范贵和司机蒋福有等3人,驾驶吉普车去榆树县接王的女儿上学,行至哈拉海附近铁路道口,疏于观察,与三棵树开往大连的火车相撞,车内3人全被撞死,吉普车挂在机车轮上,将机车头上的偏心杆绞断,火车停驶1个多小时。
  1982年11月14日23时,长春市郊区大屯农机厂司机石显学,驾驶汽车沿斯大林大街由南向北行至工农广场南侧,遇情况急刹车时,因是冰雪路面,车速过快,车体侧滑而翻车,当场砸死2人,伤1人。
  无证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973年5月12日7时左右,长春市36中学生冀明春,登上有轨电车后,见车上无司乘人员,便扭动手柄将电车开动,以时速40公里,沿轨道连续冲过两个停车站。行至市钟表厂附近时,撞坏了市人民保卫部的大客车后继续行进,到西朝阳路车站时,又将停在站上的电车撞出百余米,两辆电车因机件撞坏才停了下来。撞伤乘客20余人,直接损失1万余元。
  1975年2月26日上午,九台县运输公司司机王有贵驾驶解放牌货车载旅客42人去上河湾,行至其塔木乡后,王将车交给无驾驶证车长何景生驾驶,在干沟子东南岭拐弯处,由于车速快,技术不熟练,造成翻车事故,当场砸死2人,重伤3人,轻伤11人,在医院抢救时死亡1人,汽车严重损毁。
  机动车不按时维修、更换破损零部件,违章行驶,机件失灵,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955年6月30日14时40分,长春市运输公司二队司机李国渊驾驶大货车载旅客23人,由岔路河开往长春市,行至劝农山附近过小桥时,由于汽车颠簸将右前钢板弹簧窜出,顶在转向拉杆上,方向盘失灵,车体倾翻,旅客被甩出,摔伤17人。
  1978年4月22日9时,长春市南关区市政维护队拖拉机驾驶员张铁华驾驶拖拉机,沿大经路由北向南行至三道街附近时,因转向机突然失灵,车体失控,冲向人行道,将路边正常行走的3504厂工人陈满轧伤致死。事故发生后,经检查发现,该车转向机的锁销已坏,临时用铁丝代替,行车中铁丝扭断,以致方向盘失灵。
  1986年8月9日8时,榆树县北胜街个体运输户曹景福驾驶载有50多名乘客的大客车,在返回县城途中,行至红新桥处时,由于违章使用翻新轮胎,在高速驶过桥头凹凸不平路面时,轮胎爆裂,车体倾斜,冲断桥栏杆,翻入河中,当时砸死、溺死18人、送医院抢救时又死1人、伤32人。
  缺乏职业道德、野蛮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982年1月20日19时,长春市铁厂工人苏奎与王金考骑自行车从卡伦返回长春途中,与对面驶来的自行车相撞,苏奎摔伤倒地。适逢长春市第四货运公司三队司机崔健男,驾驶解放牌货车路过此地。王金考拦车请求救护伤者,崔缺乏职业道德,置伤员生命于不顾,竟驾车从躺在路中央的苏奎身上“骑行”过去,导致汽车后桥将苏活活拖死。
  四、交通违章与事故的预防
  长春解放后40年间,市公安局一直注意向广大群众进行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违章与事故的宣传教育。
  1981年,市公安局在贯彻《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中,召开会议,向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街道居民进行教育达2000多场,专门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700多场,受教育人数达20多万人次。省曲艺团在全市演出20余场宣传交通安全的文艺节目;省、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配合,制作音像节目多次播放,提高了广大群众对交通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了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1984年5月初,在“安全月”活动中,朝阳区各中小学对学生讲解交通法规,有的小学还规定学生上下学时,必须由家长或老师护送。有的学校印发交通常识和安全画册,编演快报,组织诗歌朗诵,演出交通安全文艺节目,使学生从小懂得遵章守法,养成注意交通安全的好习惯。
  市公安局经常开展交通安全竞赛活动,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1953年开始,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小学和居民委员会设有专职交通安全宣传员。1980年以来,全市有交通安全宣传员67人,每个街道办事处派驻1人。其主要任务是:落实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所属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驾驶员和骑车人,依法进行管理、教育;对职工、学生、居民讲解交通安全法规;协助本区交警大队完成机动车的季、年度检验和驾驶证件审验,组织义务交通执勤人员,维护管理交通秩序;配合交通安全检查,开展“安全月”竞赛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召开现场会,批评、处罚违章超标单位、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1962年1月8日,长春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召开了全市有车辆单位安全运输表彰大会。奖励47个先进车辆单位、14名先进车管干部和97名先进驾驶员。1982年末,市交通安全委员会表彰一批交通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先进单位179个,先进车管干部289人,先进驾驶员157人,先进义务交通员113人。吉林省军区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胡美泉被授予“长春市模范义务交通员”称号,号召广大群众和交通干警向他学习。
  增加警力,扩大道路交通管理的覆盖面 市公安局为加强主要街路的交通管理,自1961年6月开始,增派警力,对主要道口、桥洞、转弯、陡坡等地点,增加双岗进行交通疏导,各区交警中队保证三分之二的警力摆在路面上执勤。在市区的重要路口、职工上下班、学生上下学交通流量高峰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执勤岗位。自1983年起,全市各灯岗执勤时间延至晚8时。撤岗后,由各区交警中队巡逻组巡回管理至晚10时30分。在郊区和多发事故路段,增设交通检查站加强管理。市公安局交通大队的机关干部,每年轮流下派到各区中队上岗执勤。大队领导人经常在早晚交通流量高峰期间,深入各岗、站检查、督促,加强领导。1988年,各区成立交通巡警中队,经常在路面上巡逻,处理突发交通事故。
  从严整治交通秩序,实行严管严罚 自1987年9月上旬开始,市公安局动员全局干警分段包干,从严整治交通秩序。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10万余人次上街宣传交通法规,纠正各类交通违章。通过半年来声势浩大的治理整顿,市区30条主要街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清理了1000多处违章占道,处罚交通违章14万多件,罚款人民币16万余元。
  确保节假日旅客运输安全 市公安局每年在春运期间成立春运领导小组,抽调干警派驻市内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南站、北站、分流站、郊线站和各公路客运线路,站岗执勤,分流疏导车辆,维持交通秩序。近5年来,安全运送旅客近千万人次,没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第七节 交通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交通管理也在运用现代科技装备,不断加以充实。如无线电通讯联络、电脑自动化检车线、夜间指挥灯以及微机网络系统等,都在日益提高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1985年,市公安局建成了一套由无线电主台、属台及车载机、袖珍机组成的三级交通管理无线通讯指挥网络,并在以后的交通管理、抢险救灾、堵截重大逃犯、大型集会、特勤警卫等全市统一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年4月,交通队驾驶员培训中心自行设计制造了解剖教学仪,安装了教学用闭路电视,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水平。1986年5月,启用了与省电子研究所共同研制的微机网络系统,用于车辆、驾驶员、自行车、违章事故、文秘等交通档案资料管理。该系统已输入储存交通事故1500起,驾驶员违章35万件。6月,配备一套进口录相设备,录制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电视小品34集、大型专题节目15个、小专题节目114个、新闻节目97条,对深入宣传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1987年,全市在用汽车已达44230辆。为使车辆检验规范化、自动化、科学化,从日本引进了一条电脑自动化检车线。该检车线一次可同时自动检测4辆汽车,6分钟内就能检测出车辆侧滑、制动、速度、灯光、尾气等9项技术性能指标。这条检车线在国内是比较先进的,改善了车辆检验技术,保证行车安全。
  为促进现代化交通科学技术的应用,1987年3月21日,成立了长春市交通工程学会。它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群众性团体,有会员137人,来自46个单位。其中,副教授4人,高级工程师4人,讲师11人,工程师41人,交通科技工作者11人,交通运输管理干部66人。该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城市交通科学研究的横向联系;动员交通工程专家、学者,对本市存在道路交通问题,进行综合性的调查研究;就重大交通课题开展决策咨询;配合市规划、城建、交通、公安部门,对全市道路交通的规划、建设方案、重大工程和重大引进项目,进行咨询和可行性论证。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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