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批颁发《居民身份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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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97
颗粒名称: 一、分批颁发《居民身份证》
分类号: D631.42
页数: 2
页码: 553-5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分批颁发《居民身份证》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居民身份证》 发放范围

内容

《居民身份证》的发放范围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下列情况的居民不发或缓发身份证:未满16岁以下的公民,服刑犯人、被劳改教养人员,居留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者,不发《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也不发《居民身份证》(由解放军三总部和武警总部制发另种身份证)。出境、失踪、外逃、刑事拘留或收容审查人员,精神病患者、严重痴呆或病情严重人员,缓发《居民身份证》。考虑到每个人在不同年龄时期体貌特征变化等情况,《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三种:年满16周岁~25周岁的公民,发有效期10年证件;26周岁~45周岁的公民,发有效期20年证件;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长期有效证件。
  根据吉林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具体安排意见》,1985年4月,成立了长春市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七、八月间在南关区分局的自强、民康两个派出所管区进行试点。9月以后,分两批铺开。第一批是市内五个区,经过宣传动员、核对户口、组织照相、填写常住户口登记表、编居民证号、入户核签、打印居民身份证底卡等基础制证工作,于1986年末完成市内五个区142万16周岁以上人口的《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在完成市内五个区《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以后,又用两年时间开展了五个县(市)发证工作。到1988年末,完成了五个县(市)277.8万16周岁以上人口的《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全市共颁发470万《居民身份证》,占应发证人口的85%以上。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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