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户口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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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85
颗粒名称: 二、农村户口管理
分类号: D631.42
页数: 1
页码: 5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农村户口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农村户口管理 户口登记制度

内容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按照内务部的指示,在农村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建立了简易户口登记制度。因为农村居民居住比较固定,需要出示户口簿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很少,所以规定居民不发户口簿,一个村的居民发一本户口登记簿,一式两份,分别由村委会和乡政府管理。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长春市周边农村户口统一由公安派出所管理。1956年1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公安机关从民政部门接管了农村户口管理工作。1957年1月,吉林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建立与健全农村户口登记制度的意见》,指定乡(镇)文书负责办理全乡(镇)户口登记及统计工作,把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委托给农业社或生产队会计代为办理;户口簿可按农业社、生产队为单位订成一本,每月向乡(镇)文书报告一次变动情况,由乡(镇)文书填报或注销。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发之后,对农村实行常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五项登记制度。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人民公社建立以后,公社管委会为户口登记机关。建立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两级户口管理制度。按生产队建立户口登记簿。人民公社秘书和生产大队会计为户口员,随时掌握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情况,进行登记。农村的户口管理,基本要求是人人有登记,社、队有簿册,管理制度坚持经常。
  人民公社的户口员,执行户口变动登记制度,办理变动登记手续;核对户口,进行统计,保管户口簿册、证件、资料;向县(区)公安(分)局报告户口管理情况;还要指导大队户口员工作。生产大队户口员,要向群众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督促群众按制度申报户口;及时进行变动登记;搞好户口核对工作。
  长春市所辖五个县农村的户口管理,直到1982年2月,各个公社全部建立了公安派出所之后,农村户口方完全由公社民政助理移交给公安派出所管理。市公安局制定了农村户口管理办法和户口登记手续制度。按公安部统一规定的规格、项目,制做了农村户口登记簿并发给居民户口簿,要求公安派出所把农村户口管理好。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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