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户口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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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8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户口管理方法
分类号: D631.42
页数: 15
页码: 498-5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户口管理方法,分别记述了城镇户口管理、农村户口管理、集体户口管理、重点人口管理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局 户口管理方法

内容

一、城镇户口管理
  这是指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居住的居民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管理。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派出所依据居民情况和自然条件,城市平均五百户左右,集镇七百户左右,划分户口责任区,配备户籍民警,负责户口管理工作。要求做到:登记全面准确,变动及时掌握,户口底数清楚,人口了如指掌。
  50年代后期,长春周边及其他农村农民纷纷涌进城市做工,给城市生活和治安带来很多问题。1959年以后,出现三年经济困难,供应紧张,压缩城市人口,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从1958年国家颁布《户口登记条例》以后,长春市对迁入城市的人口执行了约束性的规定。1977年,按照公安部的通知,每年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控制在非农业人口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经调查发现,有些科研机构、学校、大厂的科技干部、高级教师、劳动模范、生产骨干、先进生产者,本人与家属尚在分居两地,影响了生产积极性。1980年6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对农转非原限制比例略有放宽,长春市按千分之二以内的比例控制农转非人口。全市无户口人员城区有24735人。其中,已婚妇女投夫的20255人(包括子女);投子女的1768人;投父母的365人;投亲属的801人;下乡倒流的603人;自由流动人口504人;其他人口 439人。符合落户条件的有8000多人。分两批落户,先解决科技人员、劳动模范、生产骨干、中小学教师以及工龄长、年龄大的老职工的家属等4000多人的落户问题①(长春市公安局档案1980年123卷。)。另外,对专业技术干部、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干部、煤矿井下职工等家属也批准了大部分农转非户口。之后,又逐步解决了其他无户口人员的落户申请。当年,是批准外来人口落户和批准农转非最多的一年,达到千分之四,农转非人口占千分之二点九八。解决了这部分干部、职工多年两地分居问题,有利于科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
  1981年3月,市公安局主动上门审批落户。凡是户口在郊区的市内机关、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正式职工及其非农业人口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或爱人确在市内居住,解决了1448名这种通勤职工的落户问题①(长春市公安局档案1981年W119卷。)。1982年,公安、民政、粮食、教育、商业、劳动、物资等七个局对近郊五个公社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管理问题进行了调查,五个公社共有150698人。其中,农业人口121283人,非农业人口29415人。在非农业人口中,有省市学校、科研、工企单位127个职工集体户、3673人,住家户职工及家属25742人。因为户口管理属地关系,影响市区人口向郊区扩散,影响科研、学校调入科技干部和教师。决定对近郊五个公社的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均按城市人口管理,取消市内21个派出所代管14个蔬菜生产大队的做法,由市区有关派出所,按市内农业人口管理。对跨区管理的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允许迁入常住地,消除人户分离现象。同时,对从近郊划入市内的五七、幸福等5个公社和市内城区管理的农业人口,重新发农业户口登记簿和农业户口簿。一户人口中兼有农业、非农业人口的,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分别立户。
  1983年,对“大跃进”以后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口号和“备战疏散”名义下,动员下乡的6680户居民进行了调查。其中,有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街办工厂职工1049户,有因政治或历史问题被遣送下乡的554户,其余为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小商贩等,属闲散居民并不多。对上述人员分三批解决回城落户、复工和退休问题。
  1984年,开始办理集镇自理口粮常住户口。到1985年末,全地区有52个集镇、3356户、7612人(男3464人、女4148人)办理自理口粮常住户口。其中,从事工业的806人、商业786人、建筑业156人、交通运输业127人、服务业696人、其他行业812人、被抚养人口 4229人。
  二、农村户口管理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按照内务部的指示,在农村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建立了简易户口登记制度。因为农村居民居住比较固定,需要出示户口簿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很少,所以规定居民不发户口簿,一个村的居民发一本户口登记簿,一式两份,分别由村委会和乡政府管理。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长春市周边农村户口统一由公安派出所管理。1956年1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公安机关从民政部门接管了农村户口管理工作。1957年1月,吉林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建立与健全农村户口登记制度的意见》,指定乡(镇)文书负责办理全乡(镇)户口登记及统计工作,把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委托给农业社或生产队会计代为办理;户口簿可按农业社、生产队为单位订成一本,每月向乡(镇)文书报告一次变动情况,由乡(镇)文书填报或注销。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颁发之后,对农村实行常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五项登记制度。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人民公社建立以后,公社管委会为户口登记机关。建立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两级户口管理制度。按生产队建立户口登记簿。人民公社秘书和生产大队会计为户口员,随时掌握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情况,进行登记。农村的户口管理,基本要求是人人有登记,社、队有簿册,管理制度坚持经常。
  人民公社的户口员,执行户口变动登记制度,办理变动登记手续;核对户口,进行统计,保管户口簿册、证件、资料;向县(区)公安(分)局报告户口管理情况;还要指导大队户口员工作。生产大队户口员,要向群众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督促群众按制度申报户口;及时进行变动登记;搞好户口核对工作。
  长春市所辖五个县农村的户口管理,直到1982年2月,各个公社全部建立了公安派出所之后,农村户口方完全由公社民政助理移交给公安派出所管理。市公安局制定了农村户口管理办法和户口登记手续制度。按公安部统一规定的规格、项目,制做了农村户口登记簿并发给居民户口簿,要求公安派出所把农村户口管理好。
  三、集体户口管理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宿舍居住的单身职工,建立集体户口,由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管理。根据集体户口人员多少、变动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户口员,协助公安派出所管理本单位的集体户口。要求有严格的登记制度,齐全的登记项目,及时掌握变动情况,保证准确的人口数字。
  各有集体户口的单位,都注意选好户口员,随时向集体户口内人员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接受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懂得户口登记的一般知识,反映集体户口管理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重点人口管理
  长春解放初期,国民党残留下来大批反革命分子,乘百废待兴之机进行各种破坏活动。为了安定社会秩序,对发现的反、坏分子、除了罪该逮捕的予以逮捕外,对那些尚不够捕办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有效地管理起来,限制他们的破坏活动。1949年,把18022名反、坏分子列为特种人口加强行政管理。管理的方法主要依靠群众,有效地控制和掌握特种人口的动态,如有违法和破坏活动,事先预防或及时予以打击,以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但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又无法律依据,曾发生管理过宽的偏向,不应该管的管了起来,也有应该管的而没有管理起来。甚至不分主次大小、有无活动、有无转变,都一律对待,而且态度生硬,追历史,要自传,不准迁移等等。为了明确特种人口的管理范围,改进特种人口的管理方法,重新进行一次清审工作,特种人口,应从历史罪恶和现实表现两方面来确定。通过清审,撤销了应作为特种人口管理的一般国民党士兵、地富分子、一贯道徒等10700人,转机关、企业、工厂、学校内部管理的3585人。作为特种人口继续管理的3737人,由过去每个户籍员平均管理43人,减少到平均管理9人。
  1950年8月12日,公安部发布了《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特种人口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户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基层公安保卫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春市公安局据以制定《长春市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建立了特种人口的材料积累、调查研究、审批、统计、通报等制度,基本上掌握了特种人口的历史情况和各个时期的动态。在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以后,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抬头,为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从掌握的特种人口材料中,提供了很多线索。
  1953年9月15日,第二次全国民警治安工作会议决定,将特种人口改称重点人口。根据重点人口管理范围的规定,在11月间,进行了重点人口的调查和划分,发现政治嫌疑线索455件,治安嫌疑线索459件,漏网外逃的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线索11件。到年底,共列管了重点人口 4073人。通过治保会和积极分子经常搜集、积累重点人口的动态材料,使重点人口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1954年11月,公安机关在全市大张旗鼓地打击流氓、盗窃活动,从重点人口管理中提供了捕处刑事犯罪分子材料,占报捕对象的54%。由于群众检举、揭发和反、坏分子坦白自首,加强了重点人口的管理,进而又新发现一批重点人口。
  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即将到来的时候,敌人的破坏活动又有新抬头,在第二次镇反运动中,从重点人口管理材料中,又提供了一批打击对象,从而加强了对反革命嫌疑分子的调查、控制,配合了镇反运动。
  1956年4月,公安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户口工作会议,对于重点人口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6月,长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户口工作会议,总结了重点人口管理经验,制定了1956~1957年的实施计划,要把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管对、管活”。所谓管对,就是符合重点人口的标准;管活就是把重点人口的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都能掌握起来,及时提供侦察线索和逮捕、管制的材料。经过清理整顿,1957年新列管的重点人口3184人,撤销452人,全市共列管重点人口5791人,进而建立反革命社会基础档案材料11703份,在管理中提供侦察线索368件,提供逮捕、管制的材料121件。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从重点人口管理中提供了许多重要线索。在打击对象中,重点人口占捕处总数的12.1%。
  195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政策,加强社会改造工作。对重点人口管理的范围、方法、制度、基本要求和考核标准,均作了修改,重点人口管理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文化大革命”发生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遭到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经过拨乱反正,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得以恢复重建。1980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出《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的对象为“有反革命活动嫌疑的人、有其他刑事犯罪嫌疑的人、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人。1981年,公安部又修订重点人口管理试行规定。1986年,三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结束后,全市共列管重点人口3548人。其中,政嫌分子145人,刑嫌分子1850人,危害治安行为人员1553人。
  五、暂住人口管理
  暂住人口管理,是城市户口管理中一项重要内容。对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主要是掌握流动人口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农村流入城市的人口剧增,公安派出所设专人管理暂住人口。每人发给《暂住人口证》,作为合法居住证件,有利于掌握流动人口的变化,也便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暂住人口,主要是来长探亲访友临时居住的人,也有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中,需要及时发现,予以打击,以维护社会治安。据1983年统计,全市从暂住人口中发现破获各种案件119起,其中有大案8起,捕获人犯61人,提供侦察线索44件。
  六、建立人口卡片
  建立人口卡片,是长春市户口登记工作走向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1953年9月,第二次全国民警治安工作会议之后,长春市立即筹备建立人口卡片工作,建立了人口卡片室,制作了卡柜,印制了登记卡、注销卡、别名卡、隔卡。经过人员培训、核对户口、填写人口卡片、质量检查、编排等重要环节,对16周岁以上的人口填写了登记卡,正面填写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现住址等八项内容,背面填写职业、文化程度等四个项目。共填写了421237张卡片,按照姓名四角号码编排装入卡柜。建卡时,对重点人口、被管制分子、刑满释放人员,在卡片左上角分别盖上“重”、“管”、“刑”等戳记,同时对这些人曾用名、别名、绰号也另填一张登记卡装入卡柜。1956年3月,公安部发出《人口卡片管理规定》,将原用四角号码编排的人口卡片,统一改为按汉语普通话为标准音的注音符号编排装柜,使人口卡片排装查找方法符合文字改革规定。
  建卡后,注意做好人口卡片的经常管理工作。从1954年建卡后,1958年、1963年两次全面核对。以派出所掌握的常住人口户口登记簿为准,与市公安局人口卡片室的人口卡片进行对照,纠正卡片登记差错,填补有常住户口没有卡片的漏卡,保证了人口卡片的质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口卡片工作中断。1972年又进行一次人口卡片复查工作,把1950~1955年出生进入16周岁的的人口卡片建立起来。把每年大约5万张迁出、迁入、死亡等已经变动住址的人口卡片,及时替换入柜。把1963-1965年的注销卡全部抽出,把1966~1973年参军、大中专毕业分配离开长春市的也一律抽出,大约有8万余张。
  1980年统计,全年共接待来函、来人查询及本市电话查卡18212余人次。其中,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1780人次,为政治保卫提供线索1213人次,为寻亲访友查卡3256人次,处理电信查卡423次,拾物查卡1338人次,审干查卡8742人次,其他查卡1460次①(长春市公安局档案1981年第52卷。)。以后,学习吉林市公安局建立人口卡片微机管理系统经验,长春市也实现了人口信息管理现代化。
  七、人口统计
  人口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长春公安机关的人口统计,主要是通过户口调查登记所取得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用精确的数字反映全市的人口分布、构成及其发展变化,以揭示人口规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人口资料。
  人口统计,主要依据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和各项变动登记簿。人口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随着国家和地方建设的需要,人口统计报表的项目也不断变化。到1985年,人口统计报表主要有:《全市人口统计表》、《城市人口迁移变化统计表》、《镇人口统计表》、《人口自然增长情况统计表》、《农业、非农业人口统计表》、《人口年龄统计表》、《死亡人口年龄统计表》、《死亡原因统计表》等。全市人口统计情况,每月要报市长、市统计局,季报、年报还要报省公安厅、公安部。为了达到准确、及时、完整填报数字的要求,每年从12月15日至31日,作为全市各派出所复查户口、核对人口数字时间,翌年1月上旬是各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户籍科逐级汇总人口数字,填报人口统计年报时间。
  1980年3月,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公安部的要求,市公安局户籍处核查了瞒报出生人口,发现瞒报出生人口2519人。9月,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各区、县出生的人口数字,又重新核实,发现几年来全地区瞒报出生人口17622人。其中,市内瞒报出生人口2981人。为国家提供了准确的出生人口数字②(长春市公安局档案(81)W52号卷。)。
  1949年至1988年,每年全市总户数、总人口;市区户数、人口,市区人口自然变动情况;五县户数、人数及人口自然变动情况。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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