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户口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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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82
颗粒名称: 二、户口登记制度
分类号: D631.42
页数: 3
页码: 496-4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户口登记制度情况,分别记述了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迁出登记、迁入登记等。
关键词: 长春市 户口登记制度 出生登记

内容

40年来,长春市的户口登记制度,经过不断改革,日益完善。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施行,在全市开展了遵守《条例》的宣传工作,在公安干警中组织学习与贯彻执行《条例》。《条例》中规定了七项户口登记事项:
  常住人口登记 一个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通称为正式户口。如果在同一市镇内有两个以上住所,应在居住时间较长的住所登记为常住人口。
  暂住人口登记 公民在常住市、县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要申报暂住登记;在常住市、县以内或到农村暂住的,不申报暂住登记。凡到旅店住宿的,按要求进行旅客登记。暂住时限为三日,三日以上者登记,不足三日不必登记。超过三个月的,应说明理由,申请延长暂住时间。
  出生登记 公民权利始于出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抚养人或邻居到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从法律上证实公民的身份。在入学、就业、结婚、选举、服兵役、退休等方面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履行公民的义务,可以从法律上确定血缘关系,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保障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可以为国家提供准确的人口资料。
  死亡登记标志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终结。通过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可以从法律上确定财产继承权;丧偶一方可以合法再娶再嫁;通过提供死亡资料,从而预防疾病,发展卫生保健事业;揭露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
  迁出登记 公民迁出,由本人或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申请迁往边境地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与迁往地进行联系,然后审批。应征服兵役的公民,入伍前应申报迁出登记,注销其户口,不发迁移证件。被逮捕的人犯,或被劳动教养人员,根据逮捕或劳动教养机关的通知,注销户口。因公出国,或去香港、澳门而申报迁出的,凭出国或出境证件,办理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临时出国、出境6个月以内的,只办出国、出境登记,不注销户口。
  迁入登记 公民迁入,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对于没有迁移证件申报入户登记的公民,属军人复员、退伍、转业的,属国外回来的华侨、留学生、使领馆人员、援外人员,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属民政部门收容的无家可归的人员,皆凭证明或通知,办理迁入登记。
  长春市依据国家政策,对于城镇迁往农村,从小市迁往城镇,或从大市迁往小市,或同等城市之间、城镇之间、农村之间,一律准予迁移。而对于从城镇迁往小市,或从小市迁往大市的非农业人口,或从农村迁往市郊的农业人口,则加以控制。实行派出所审核,县、区公安(分)局复查,签发《准迁证》后,才能办理落户手续。对于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959年前实行两级审批,1960年后改为三级审批,才能办理落户手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凡申请到集镇或城市务工、经商、办企业、办服务业的农民,有经营能力、有固定住所或长期务工的,准予落自理口粮的常住户口,按非农业人口统计。
  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因情况的变化和纠正登记差错,需要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内容时,必须按变更、更正登记制度来更改原来的登记内容。即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审核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机关可向申请人索取有关证明。对公民假报、错报的,查证属实后再更正,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由于户口工作人员粗枝大叶造成的差错,及时予以更正;如属民警弄虚作假,给予应得的处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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